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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就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8-01-04 10:48:25   來源:財政部網站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完善企業(ye)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同誌就《通知》有關(guan) 問題答記者問。

  1.問:《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麽(me) ?

  答: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促進外資增長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對我國居民企業(ye) (包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分回國內(nei) 符合條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關(guan) 稅收支持政策”的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製發《通知》,明確在現行分國(地區)別不分項抵免方法(以下簡稱分國抵免法)的基礎上,增加不分國(地區)別不分項的綜合抵免方法(以下簡稱綜合抵免法),並適當擴大抵免層級,進一步促進利用外資與(yu) 對外投資相結合。

  2.問:現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存在哪些問題?

  答:根據2008年起施行的企業(ye) 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企業(ye)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現行政策允許企業(ye) 境外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在一定限額內(nei) 抵減其應納稅額,具體(ti) 采取分國抵免法,並對我國企業(ye) 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層級規定不能超過三層。

  現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於(yu) 鼓勵我國企業(ye) “走出去”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以及我國企業(ye) 境外投資日益增加,現行分國抵免法已經難以完全適應新的發展形勢需要:一是對於(yu) 同時在多個(ge) 國家(地區)投資的企業(ye) 可能存在抵免不足問題。分國抵免法下,不同國家(地區)的抵免限額不能相互調劑使用,納稅人在低稅國的抵免餘(yu) 額無法調劑給高稅國使用,其高稅國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無法得到抵免,而來自低稅國的所得還需要在中國補繳稅款,因此部分企業(ye) 存在抵免不夠充分的問題,影響企業(ye) 現金流。二是抵免層級較少,與(yu) 當前“走出去”企業(ye) 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稅款無法抵免。我國企業(ye) 在獲取境外資源、市場、技術等關(guan) 鍵要素的投資中,有時需要在境外投資架構中設立多個(ge) 直接和間接控股的中間層平台公司,以實現對境外實體(ti) 經營企業(ye) 的控製,部分境內(nei) 母公司的投資鏈條控製層級會(hui) 超過三層,現行抵免層級不超過三層的限製,難以契合企業(ye) 境外投資組織架構相對複雜的現實需求,導致一些企業(ye) 的境外投資最終運營實體(ti) 繳納的所得稅難以獲得抵免。

  3.問:企業(ye) 能否選擇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法,實行綜合抵免法對降低企業(ye) 稅負有什麽(me) 作用?

  答:《通知》賦予納稅人選擇權,對境外投資所得可自行選擇綜合抵免法或分國抵免法,但一經選擇,5年內(nei) 不得改變。實行綜合抵免法,對同時在多個(ge) 國家投資的企業(ye) 可以統一計算抵免限額,有利於(yu) 平衡境外不同國家(地區)間的稅負,增加企業(ye) 可抵免稅額,有效降低企業(ye) 境外所得總體(ti) 稅收負擔。同時,綜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額抵免原則,不會(hui) 侵蝕所得稅稅基。2011年,財稅部門根據企業(ye) 所得稅法授權已發文明確對石油行業(ye) 企業(ye) 實行綜合抵免法,在實際執行中對我國石油行業(ye) 企業(ye) “走出去”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石油行業(ye) 企業(ye) 的實踐也為(wei) 擴大綜合抵免範圍起到了試點和基礎性作用。同時在稅收征管操作方麵,根據石油行業(ye) 企業(ye) 的實踐,相對於(yu) 分國抵免法而言,企業(ye) 實行綜合抵免法匯總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的複雜性和工作量大大降低,企業(ye) 稅法遵從(cong) 度也得到提高。

  此外,《通知》規定,企業(ye) 選擇采用不同於(yu) 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ye) 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餘(yu) 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餘(yu) 年限內(nei) ,按新選擇的抵免方法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即企業(ye) 此前在分國抵免法下還有尚未抵免完的餘(yu) 額,可在稅法規定5年結轉期的剩餘(yu) 年限內(nei) ,按照綜合抵免法計算的抵免限額繼續結轉抵免。

  4.問:擴大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層級的考慮是什麽(me) ?

  答: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ye) 越來越多地“走出去”參與(yu) 國際競爭(zheng) ,很多企業(ye) 在境外投資中需要專(zhuan) 門架設中間層企業(ye) ,現行抵免不超過三層的限製難以完全適應企業(ye) “走出去”的實際情況。為(wei) 更好地鼓勵中國企業(ye) “走出去”獲取境外資源、市場、技術等關(guan) 鍵要素,《通知》將抵免層級由三層擴大至五層。

  一般來講,抵免層級越多,消除重複征稅就越徹底,但抵免層級增多後,納稅人計算更為(wei) 複雜、稅務機關(guan) 也會(hui) 麵臨(lin) 較大的征管壓力。現行政策規定我國境外所得抵免層級不超過三層,是適應當時納稅人遵從(cong) 度和稅收管理水平的。隨著近年來企業(ye) 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稅務信息化建設的推進,納稅人遵從(cong) 度和稅收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實施統一的五層抵免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在稅收征管操作方麵也具備相應的基礎。

  5.問:《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的主要考慮是什麽(me) ?

  答:2017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促進外資增長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明確提出製定三項稅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項政策是其中一項,另外兩(liang) 項政策,一是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所得稅優(you) 惠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財政部會(hui) 同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已於(yu) 11月初聯合印發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二是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財政部會(hui) 同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也已聯合印發文件,執行時間是2017年1月1日。考慮國發〔2017〕39號文件規定的三項稅收政策執行時間的一致性,《通知》規定,此項政策也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外,由於(yu) 企業(ye) 所得稅實行年度匯算清繳製度,2017年度的企業(ye) 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18年5月底前進行,《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在操作上也是可以做到的。

  6.問:在完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的稅收征管方麵有哪些措施?

  答:近年來,在完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的稅收征管方麵,稅務總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印發《關(guan) 於(yu) 企業(ye) 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後有關(guan) 後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將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由稅務行政審批調整為(wei) 事後備案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還權還責於(yu) 納稅人;二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以“一帶一路”建設為(wei) 重點,鼓勵企業(ye) “走出去”,印發《關(guan) 於(yu) 企業(ye) 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針對“走出去”企業(ye) 在境外采取總分包或聯合體(ti) 形式承包工程,由於(yu) 取得境外所得主體(ti) 與(yu) 境外納稅主體(ti) 不一致而導致其在境外繳納的企業(ye) 所得稅無法抵免的問題,按照“實質重於(yu) 形式”的原則,明確對外承包工程來源於(yu)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憑證有關(guan) 問題,妥善解決(jue) 了因主體(ti) 不一致所引發的無法抵免的問題,消除了“走出去”企業(ye) 的後顧之憂,為(wei) “走出去”企業(ye) 營造了更加良好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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