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推進“放管服”改革 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就《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7-12-27 10:13:20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企業(ye)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令第11號,以下稱“新辦法”)。新辦法將於(yu)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屆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令第9號,以下稱“9號令”)同步廢止。針對社會(hui) 各界關(guan) 心的主要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guan) 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wei) 什麽(me) 要出台新辦法?
答: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深入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認真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ti) 製、深化投融資體(ti) 製改革的總體(ti) 部署,全麵履行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職責,以“一帶一路”建設為(wei) 重點,深入推進境外投資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ou) 化服務改革,支持企業(ye) 創新境外投資方式,促進國際產(chan) 能合作,推動形成麵向全球的貿易、投融資、生產(chan) 、服務網絡,加快培育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zheng) 新優(you) 勢。
2014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9號令,將境外投資管理方式由逐項核準改為(wei) 備案為(wei) 主、核準為(wei) 輔,對促進和規範境外投資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9號令實施三年多來,境外投資快速發展,我國躋身境外投資大國前列。同時,境外投資發展呈現出一些新問題,企業(ye) 也提出一些新訴求,需要對管理製度進行改革。比如,如何降低製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便利企業(ye) 境外投資;如何補齊現行管理製度短板,進一步規範企業(ye) 境外投資;如何提高公共服務質量,進一步服務企業(ye) 境外投資,等等。
針對新問題新訴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深入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認真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按照推動形成全麵開放新格局、創新對外投資方式的要求,順應境外投資發展需要,總結境外投資管理實踐,廣泛吸納各界意見建議,在9號令基礎上形成了新辦法。新辦法作為(wei) 境外投資管理的基礎性製度,在“放管服”三個(ge) 方麵統籌推出了八項改革舉(ju) 措,旨在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you) 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問:在便利企業(ye) 境外投資方麵,新辦法作了哪些改革?
答:新辦法突出簡政放權,推出三項實實在在的改革,進一步便利企業(ye) 境外投資。
一是取消項目信息報告製度。按9號令規定,中方投資額3億(yi) 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ti) 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後,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ge) 工作日內(nei) 出具確認函。新辦法取消該項規定,進一步簡化事前管理環節,從(cong) 而降低製度性交易成本。
二是取消地方初審、轉報環節。按9號令規定,地方企業(ye)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的材料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備案的材料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新辦法取消地方初審、轉報環節,屬於(yu)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備案範圍的項目,地方企業(ye) 通過網絡係統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有關(guan) 申請材料,從(cong) 而讓企業(ye) 好辦事、少跑腿。
三是放寬投資主體(ti) 履行核準、備案手續的最晚時間要求。按9號令規定,投資主體(ti) 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wei) 依法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新辦法將投資主體(ti) 履行核準、備案手續的最晚時間要求從(cong) 簽約前(或協議生效前)放寬至實施前:屬於(yu) 核準、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ti) 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這有利於(yu) 企業(ye) 更加從(cong) 容地安排交易節奏。當然,放寬投資主體(ti) 履行核準、備案手續的最晚時間要求,並不是說企業(ye) 隻能等到項目實施前的最後一刻提交核準、備案申請。事實上,企業(ye) 可以在備齊項目核準、備案材料後及時提出有關(guan) 申請,以便及早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
新辦法既在上述關(guan) 鍵環節作出改革,也在許多細微之處作出改進。和9號令相比,新辦法對核準和備案的程序、時限、變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確和具體(ti) 的規定,對流程進行優(you) 化,如兩(liang) 個(ge) 以上投資主體(ti) 如何確定申報單位、受理的程序和憑證、變更和延期的程序與(yu) 時限等。這些“微改革”,既增強製度的可操作性,也減少核準和備案機關(guan) 自由裁量空間,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確定性。
問:在規範企業(ye) 境外投資方麵,新辦法作了哪些改革?
答:新辦法突出放管結合,推出三項實實在在的改革,進一步規範企業(ye) 境外投資。
一是補齊管理短板,將境內(nei) 企業(ye) 和自然人通過其控製的境外企業(ye) 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管理框架,采取精準化的管理措施。近年來,隨著境內(nei) 企業(ye) 國際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資方式也更加多樣,一些境外投資活動遊離於(yu) 現行管理邊界之外,存在一定風險隱患。按照實質重於(yu) 形式的管理原則,新辦法將境內(nei) 企業(ye) 和自然人通過其控製的境外企業(ye) 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管理框架。
需要指出的是,納入管理框架不意味著一律納入核準、備案管理範圍。對於(yu) 完全是投資主體(ti) 通過其控製的境外企業(ye) 開展的境外投資項目(不涉及投資主體(ti) 直接投入資產(chan) 、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新辦法采取“事前管理有區別、事中事後全覆蓋”的管理思路,既補齊短板,也更加精準。對其中的敏感類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對其中的非敏感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億(yi) 美元及以上的,投資主體(ti) 應當將有關(guan) 信息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無需備案;而中方投資額3億(yi) 美元以下的,無需備案也無需告知。境內(nei) 自然人通過其控製的境外企業(ye) 開展的境外投資參照執行。
二是創新監管工具,改進協同監管和全程監管。針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薄弱環節,新辦法提出建立協同監管機製,通過在線監測、約談函詢、抽查核實等方式對境外投資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新辦法引入項目完成情況報告、重大不利情況報告、重大事項問詢和報告等製度,改進對境外投資的全程監管,從(cong) 而更好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三是完善懲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wei) 記錄。針對惡意分拆、虛假申報、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shu) 、擅自實施項目、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應報告而未報告、不正當競爭(zheng) 、威脅或損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違規提供融資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新辦法明確懲戒措施、加大懲戒力度。同時,新辦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wei) 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監管是手段,發展是目的。新辦法改進事中事後監管,為(wei) 的是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為(wei) 的是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比如,引入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製度,主要政策意圖不是追究有關(guan) 企業(ye) 責任,更多是為(wei) 了及時獲取有關(guan) 信息、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從(cong) 而政企協同將有關(guan) 不利情況對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降到最低。隨著監管更加精準有效,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jue) 定性作用將得到更好發揮,真實合規的境外投資將從(cong) 中受益。
問:在服務企業(ye) 境外投資方麵,新辦法作了哪些改革?
答:新辦法突出優(you) 化服務,推出兩(liang) 項實實在在的改革,進一步服務企業(ye) 境外投資。
一是充實服務內(nei) 容。新辦法提出投資主體(ti) 可以谘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同時,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發布境外投資信息、建立投資合作機製和推動海外利益保護等方麵的主要任務,將一些實際開展的投資促進和服務保障工作納入製度化軌道。比如,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發布《中國對外投資報告》,主動宣介我國境外投資的發展成就、管理體(ti) 製和政策導向,便於(yu) 外界更加全麵了解中國對外投資。又如,國家發展改革委近年同世界許多國家建立雙多邊和第三方投資合作機製,推動有關(guan) 國家為(wei) 中國企業(ye) 提供公平環境,為(wei) 中國企業(ye) “走出去”鋪路架橋。
二是推行在線辦理。新辦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係統(簡稱“網絡係統”)。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原有備案係統基礎上推進網絡係統建設。新辦法施行後,絕大多數境外投資管理環節(如宏觀指導、信息服務、核準備案、全程監管、聯合懲戒等)都將通過網絡係統進行,從(cong) 而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
寓管理於(yu) 服務、以服務促管理是新辦法的重要特點。比如,新辦法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向投資主體(ti) 或利益相關(guan) 方發出風險提示,供投資主體(ti) 或利益相關(guan) 方參考。風險提示雖然不具有行政強製力,但既可以作為(wei) 信息服務,也可以作為(wei) 管理工具。和單個(ge) 企業(ye) 相比,政府在境外投資整體(ti) 運行情況、境外經濟和安全風險狀況等方麵具有一定信息優(you) 勢。根據不同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向投資主體(ti) 提示境外經濟和安全風險狀況,作為(wei) 信息服務供投資主體(ti) 決(jue) 策參考,讓企業(ye) 少“踩雷”;也可以向投資主體(ti) 或利益相關(guan) 方提示特定領域、特定類型境外投資活動的風險狀況,作為(wei) 政策信號引導市場主體(ti) 預期和行為(wei) ,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問:下一步還有哪些工作考慮?
答:製度的生命力在於(yu) 執行。為(wei) 執行好新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期著力抓好三項工作。一是發布新辦法明確的配套文件,包括敏感行業(ye) 目錄、有關(guan) 格式文本及其附件清單等。二是建成新辦法提出的網絡係統。三是加強指導、培訓和監督,提高全國發展改革係統的境外投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共同把新辦法執行到位,更好促進企業(ye) “走出去”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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