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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有西:民間金融風險成因及其出路

發稿時間:2012-03-30 00:00:00  

  民間金融風險進入集中迸發期

  2011年下半年出現的沿海地區企業(ye) 資金鏈斷裂,企業(ye) 家出走、自殺、被綁架,企業(ye) 連續出現破產(chan) 、倒閉潮,其原因不同於(yu) 200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的影響。其涉及的主要是民營中小企業(ye) 而不是大型國企;其成因主要是國內(nei) 因素而不是國際金融市場因素;其外在表現的基本特征是民間高利貸進入後期崩盤階段,司法權介入處理出現了一批死刑判決(jue) 平息事態,而不是國家財政投放救市場。因此,我們(men) 用“民間金融危機”來定位這一波金融風潮,是有一定依據的。我雖然不是經濟學者,由於(yu) 近年中連續處理了一些涉及數十億(yi) 企業(ye) 的民間民事債(zhai) 務問題、被控數十億(yi) 的“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集資詐騙”案件的辯護,對第一線的民間金融運作和司法調控方法有第一手的了解和研究。已經在《kaiyun官方地址》、《經濟觀察報》、《財新網》上連續發表了《中國民營企業(ye) 的司法風險正在加劇》等一係列文章,引起了廣泛的關(guan) 注。本文想專(zhuan) 門就民間金融風險問題進行一些深層的解剖,供高層經濟決(jue) 策人士參考。

  民間金融風險其實一直存在,隻是去年隨著宏觀調控經濟不景氣,集中迸發出來。近年連續有一些重大的案例,可以顯示基本的脈落。2009年,浙江麗(li) 水“小姑娘”杜益敏集資詐騙案,一個(ge) 文化不高的農(nong) 村婦女,純民間高利貸籌資7.09億(yi) ,造成嚴(yan) 重損失和社會(hui) 後果,法院判處她死刑已經執行。2010年,我作無罪辯護的寧波天一證券公司五個(ge) 高管被控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38億(yi) 案,公、檢、法將有證監會(hui) 、銀監會(hui) 批準的證券公司合法的委托理財行為(wei) ,以有“保底理財”的行政法違規,錯誤地作為(wei) 刑事犯罪行為(wei) 打擊。法院最後采納我們(men) 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又考慮公安、檢察查辦了兩(liang) 年的威信,作了定罪免予刑事處罰判決(jue) 。2010年暴發抓人,2012年才終審死刑報最高法院審核的浙江吳英案,集資債(zhai) 務7.7億(yi) ,資產(chan) 在偵(zhen) 查期間就被非法處置,性質按刑事方式處理,一、二審法院都判吳死刑,現複核中,引起了兩(liang) 會(hui) 期間全國性的輿論關(guan) 注。2010年暴發、2011年終審死刑報最高法院的安徽興(xing) 邦集團公司吳尚澧案,被控集資債(zhai) 務42億(yi) ,全部用於(yu) 企業(ye) 經營,公安查明董事長吳尚澧十年中隻領取所有報酬30萬(wan) ,每年隻有3萬(wan) 元。沒有一個(ge) 投資戶控告,政府主動立案抓人,公安、檢察按個(ge) 人詐騙37億(yi) 起訴。同樣偵(zhen) 查期間未經法院判定性質,就查封企業(ye) 資產(chan) 搞死企業(ye) ,萬(wan) 畝(mu) 仙人掌生產(chan) 基地大部枯死,企業(ye) 基本癱瘓,造成嚴(yan) 重後果。現在最高法院死刑複核中,我們(men) 也在作無罪辯護。浙江麗(li) 水銀泰房地季文華父子集資詐騙案,媒體(ti) 報道負債(zhai) 55億(yi) 元,定性為(wei) 集資詐騙。實際上也是房地產(chan) 企業(ye) 經不起宏觀調控和個(ge) 人決(jue) 策失當,民事被當成了刑事處理。父子都被判死刑和無期,二審中。而另外,有很多數十億(yi) 的債(zhai) 務危機,當地政府進行了冷靜得當的處理,不但企業(ye) 主沒有按刑事追究,企了也起死回生。浙江省高級法院被最高法院肯定的南望集團20億(yi) 債(zhai) 務案,我們(men) 京衡律師集團是債(zhai) 權人律師,債(zhai) 轉股破產(chan) 重整成功,企業(ye) 重新運營。我們(men) 擔任破產(chan) 管理律師,曆時兩(liang) 年重整成功的華倫(lun) 控股公司25億(yi) 破產(chan) 重整案,富陽市政府和法院選擇民事方式治理,重整成功,企業(ye) 恢複生機。浙江剛曝光的溫州泰順浙江立人集團案,債(zhai) 務22億(yi) ,總額還在統計增加,當地政府也在尋求民事方式解決(jue) ,董事長監視居住,政府接盤處理。杭州剛開始的某集團案,尚未公布,總負債(zhai) 目前統計77億(yi) ,董事長取保候審,政府接盤處理。因此,中國民營企業(ye) 的金融風險,已經進入集中迸發期,亟需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研究對策,及時穩妥治理。

  民間金融風險的宏觀調控成因

  2011年下半年的民間金融危機會(hui) 集中暴發,或者說兩(liang) 三年前就已經逮捕偵(zhen) 查的案件,到這個(ge) 時間突然引起全國性的關(guan) 注,是同我們(men) 金融宏觀調控的蝴蝶效應到此時集中顯現有關(guan) 的。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我國外向型企業(ye) 和沿海省份經濟受到嚴(yan) 重衝(chong) 擊,浙江GDP從(cong) 連續十多年的兩(liang) 位數迭到6%以下,企業(ye) 一片哀鴻。國務院決(jue) 定刺激經濟,2009年搞4萬(wan) 億(yi) 投放,房地產(chan) 也出台了一係列搞活措施,包括放貸和免除二手忘交易稅。而這些投放,主要是用在高鐵等國家重點項目和大型國企骨幹企業(ye) ,真正落到民營中小企業(ye) 、私營企業(ye) 的極少。結果這種投放迅速拉動了基礎原材料的上漲,進一步刺激了房地產(chan) 泡沫,帶動了居民消費價(jia) 格的上漲和房產(chan) 消費的壓力。從(cong) 而形成了社會(hui) 穩定的政治性壓力。於(yu) 是國家開始宏觀調控,連續提高銀行準備金,銀行回吸存款,對房地產(chan) 采取的搞死的組合權。一是一律不貸款,土地抵押貸款停辦;二是用計劃經濟手段幹預市場,不準賣二套房;三是加征房產(chan) 交易稅。這種組合權令一些民營中小企業(ye) 一下子麵臨(lin) 絕境。本來用二億(yi) 流動資金拍得土地,用土地抵押貸款1億(yi) ,完全可以把樓建上去,建築公司墊資建樓,接到房產(chan) 銷售,基本上能夠遠轉,這樣一調控,企業(ye) 必須再籌集二億(yi) 現金流,才能完成這樣樓盤的開發。加上股市的政策性調控、礦業(ye) 的安全性調控和環保性調控,民營企業(ye) 的生存益發艱難。政府4萬(wan) 億(yi) 投放時,民企受益很少。而宏觀收縮時,都壓到民企頭上,他們(men) 首當其衝(chong) 。銀行緊縮銀根,將企業(ye) 逼向了民間高利貸籌款經營。國企向銀行貸款出現壞帳,其消化方式,是政府和銀行埋單,作壞賬處理;而民企向民間高利借款的消化方式,用刑事手段打擊平息民憤。“放水時淹死,抽水時幹死”,民間高利貸成了摧垮民營企業(ye) 的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商業(ye) 銀行國有壟斷使民營企業(ye) 得不到其他渠道救濟

  中國商業(ye) 銀行的壟斷,也是加劇民營企業(ye) 金融危機的一個(ge) 重要原因。銀行的逐利特征,導致其必然是“嫌貧愛富”的。“隻會(hui) 錦上添花,不會(hui) 雪中送碳”。如果國有銀行出現壞賬,行長將受行政追責,銀行都會(hui) 嚴(yan) 控自己的風險。一旦出現壞呆賬信號,信貸員也會(hui) 采取一切措施轉嫁損失和風險。因此,銀行往往是危機到來時,加劇危機的重要一環。同時,中國的國有商業(ye) 銀行壟斷,導致中國的資本市場主體(ti) 是完全不平等的。市場經濟的主體(ti) 平等、契約自由,在中國的金融領域是難以辦到的。借貸合同雙方的地位是實際上無法平等的,優(you) 勢和要約權都在銀行一方。因此利率、貸期、抵押、擔保條款,基本上都是銀行說了算。永遠是賣方市場,貸款企業(ye) 沒有選擇的自由,隻有接受銀行的條件和期限才能夠得到貨款。

  我們(men) 訴訟中能夠發現大量的問題。路線圖是這樣的:比如說銀行的短期貸款5千萬(wan) ,3個(ge) 月一轉債(zhai) ,貸款你要還了,再借給你。但是銀根收緊,銀行的人往往害怕自己的錢拿不回來,就哄老板,你去民間借貸,借了一個(ge) 禮拜還給我,然後一個(ge) 禮拜之後我再貸給你。民企就向民間借周轉資金。從(cong) 三分利五分利息向民間借來的,還給銀行之後,銀行變卦就不放貸了。很多民間的高利貸就是這樣套進去的,是被銀行逼到高利貸裏麵去的。一開始借還是理性的,兩(liang) 分利三分利,五千萬(wan) 高利貸不還,十天半月的,就會(hui) 逼還,不還要綁架逼債(zhai) 。於(yu) 是隻好去借更高利的利息,用高利引資。還了五千萬(wan) 以後,借到最後就是五分利變成了一毛利。一個(ge) 企業(ye) 到五分利,六分利借錢的話,這樣隻能撐三個(ge) 月六個(ge) 月,撐不下去。馬上就倒閉,我們(men) 處理過的一些案件,光付高利息就三五億(yi) 。民營企業(ye) 家就這樣被逼向了高利貸。

  所以在這樣的金融體(ti) 製下,國務院一聲令下,能夠讓全國經濟心絞痛。一旦要求銀行提高準備金率,所有的商業(ye) 銀行都必須執行,一旦要調整利率,所有銀行必須同步調整。銀行杠杆,是我國計劃經濟餘(yu) 威尚健的領域。市場的契約自由,經濟自主,是完全被扭曲的。在危機迫近時,銀行普遍縮短貸款周期,—提高準備金,就大量回籠資金,隻收不放。如果不還,銀行就會(hui) 起訴,將企業(ye) 結算賬戶和低估抵押物查封。企業(ye) 就無法生存。很多民企不得不轉向民間高利融資歸還銀行,維持在建項目和正常貿易資金,民企就這樣被一步步逼向絕路。而銀行將資金通過信托理財渠道投放社會(hui) ,獲取暴利。在放貸規模縮小的情況下,銀行利潤反而暴漲,加劇了金融危機。根據上海《第一財經》的調查,以單位本金計,企業(ye) 向銀行貸款的利息財務成本為(wei) 8%;向銀行通過信托委貸拆借的財務成本是20%;轉向民間高利貸融資,利息高達128%。一旦高利到六分利一角利,這個(ge) 企業(ye) 往往維持不到半年肯定倒閉。而如果銀行起訴查封,往往導致其他債(zhai) 權人擔保人恐慌一起逼債(zhai) ,加劇企業(ye) 的資金危機,迅速倒閉。因此,商業(ye) 銀行的壟斷經營,中國有自主權的民間銀行的缺失,導致沒有多元杠杆的調濟,使得中國經濟缺乏調節閥和緩衝(chong) 地帶。政府一壓通脹,能夠讓民企沒有任何透氣空間。加劇了民間金融危機,加劇了民營企業(ye) 的崩盤。

  投機性產(chan) 業(ye) 結構加劇民間金融風險

  中國的所有製歧視,使民企無長遠規劃。由於(yu) 公有製和計劃經濟觀念的長期影響,我們(men) 的法律對公有經濟是“強保護”,對私有經濟是“弱保護”。比如《刑法》中的對侵吞公款,定為(wei) “貪汙罪”,有死刑,私企定為(wei) “職務侵占罪”,貪一億(yi) 最高也隻判十五年;侵占公款的“挪用公款罪”,可判到無期,私企“挪用資金罪”,挪一億(yi) 也隻能判十年。因此,我們(men) 說“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我們(men) 是“立法麵前就不是人人平等”的。再加上對民營企業(ye) 的“打黑擴大化”、“刑法的泛犯罪化立法”、以及“清算原罪”、“政府幹預民企剝奪民企財產(chan) ”,中國的司法環境每天都在加深民企的不安全感。國進民退進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冤案和對民企的傷(shang) 害。導致民營企業(ye) 的短期行為(wei) 。中國民間的仇富情緒,導致民營企業(ye) 家沒有安全感。中國實用主義(yi) 施政方案,或短期政績觀,引導民企追逐短期利益。中國民營企業(ye) 都在追求短期暴利產(chan) 業(ye) ,投機性產(chan) 業(ye) 。這些產(chan) 業(ye) 靠流動資金支撐。很多民營企業(ye) 靠循環負債(zhai) 經營。很多企業(ye) 隻有靠土地屯積增值賺錢,逐利性的盲目擴張,沒有生產(chan) 性企業(ye) 的穩定和長期經營觀念。這種經營理念進一步導致產(chan) 值的虛增。在銀行抽緊環境下,這種高負債(zhai) 資本運作型企業(ye) 往往不堪一擊。

  民間遊資為(wei) 什麽(me) 盛行高利貸

  民間高利貸是中國幾千年來最原始、古老的融資方式。簡單易行,無需文化基礎和複雜金融知識。其信譽往往建立在血緣親(qin) 情基礎上的人的信譽,沒有銀行信譽和法律保障,出現問題後往往連合同和賬冊(ce) 都沒有。高利往往通過親(qin) 友信任,直接交易,連鎖蔓延。一個(ge) 債(zhai) 權人後麵有一群債(zhai) 主,直至無窮大,層級可以很多,甚至循環。

  另一方麵,由於(yu) 限購房產(chan) 擠出了炒房基金;股市低迷擠出了證券基金;國進民退擠出了礦山投資;基礎產(chan) 生壟斷導致民資無法進入交通、鐵路、民航、能源、金融、保險、傳(chuan) 媒、基礎產(chan) 業(ye) ,大量民間資本無處可去,轉向短期高利貸投機逐利。溫州市的幾千億(yi) 民間資金一直在無序流動,從(cong) 倒房、到倒礦、最後走向高利貸。

  由於(yu) 銀行提高準備金,國家又不讓投放房地產(chan) ,銀行產(chan) 生了大量沉澱資金。為(wei) 找出路,他們(men) 就找安全的貸款去向。投向誰呢?一些幹部。因為(wei) 幹部收入穩定,有房產(chan) ,有職務,所以銀行給他們(men) 搞小額授信貸款。處級幹部50萬(wan) ,,科級幹部30萬(wan) ,鼓勵幹部向銀行貸款,很多銀行動員幹部貸款。幹部呢,也巴不得,因為(wei) 受賄要出問題,但四厘五厘的利息借來,再貸給那些民營企業(ye) ,三分利五分利,這是合法的利息。一旦銀行收緊銀根的時候,企業(ye) 發生危機的時候,內(nei) 部的人,銀行的人,公檢法的幹部,最早得到消息,最早知道這個(ge) 危機信號,又有控製權,他就要收回借款。一旦企業(ye) 發生危機,他就通過自己的權力和關(guan) 係逼債(zhai) ,把自己的本錢先拿走,高利息也收回。企業(ye) 沒有錢還,他就讓企業(ye) 向社會(hui) 其他人用更高的利集資還給他。那些老板沒有辦法,就向社會(hui) 老百姓去借款,把幹部的錢、內(nei) 幕關(guan) 係人的錢還掉。所以企業(ye) 一旦倒閉,最終損失的往往是末梢的大批老百姓。這些內(nei) 部人的抽資和銀行的起訴查封,加速了企業(ye) 高利貸崩盤的速度。而老百姓最終拿不回錢血本無歸,就鬧事,政府為(wei) 維穩就把企業(ye) 主抓起來。一抓人,企業(ye) 資產(chan) 就嚴(yan) 重縮水。客觀歸罪就是無力還債(zhai) 還借錢,定性集資詐騙就可以判死刑。

  民營企業(ye) 為(wei) 什麽(me) 會(hui) 最終走向高利貸經營

  中國民企得不到平等的金融機會(hui) 。民企得不到國家投放政策好處,4萬(wan) 億(yi) 投放基本上沒有一分到民企手上。同時,絕大多數民企得不到國家稅收優(you) 惠和財政減免,在發生金融危機時,也沒有銀行和政府財政的支持。得不到國企同等的救困扶持。民企都在低端產(chan) 業(ye) 競爭(zheng) ,無資源和壟斷權,沒有價(jia) 格權力,沒有原材料和能源的優(you) 惠支持。受到稅收、勞動力、社保、外貿形勢、經營成本的多重衝(chong) 擊。因此抗風險能力很弱。特別是發生資金鏈斷裂後,很少有國企老總逃跑和跳樓,而民企就沒有國家財政的補助和國有銀行的壞賬衝(chong) 消,隻有傾(qing) 家蕩產(chan) 和出走自殺,身敗名裂。

  多重因素導致民營企業(ye) 金融風險

  因此,中國近期的民間金融風險,是多因一果,是多種原因促成的。一是宏觀經濟的調控,最末端的就是搞死了民企。“龍頭輕擺,龍尾風暴”,龍頭稍微晃一晃,龍尾就是大風暴,這就是蝴蝶效應,這是很簡單的一個(ge) 路線圖,國務院一聲令下,所有商業(ye) 銀行抽資,發洪水的時候淹死,受惠的是國企和大項目,收回的時候就池塘幹裂了,受害的是民企。一個(ge) 宏觀調控政策,能夠導致下麵的大量中小企業(ye) 破產(chan) ,大量的中小企業(ye) 走向高利貸的經營,最後不得不去騙,不騙就沒有人借給他錢,他就隻有關(guan) 閉倒閉。二是銀根抽緊:銀行提高準備金,隻收不放。三是房根抽緊。國家打壓房地產(chan) 限購,暴利期望破滅。而房地產(chan) 業(ye) 通過土地轉讓和各個(ge) 的環節的稅收,70%以上回到政府手中。而打壓房地產(chan) 時,政府這一塊沒有任何讓利和減少,土地拍賣價(jia) 格一直居高不下。最後政府為(wei) 了平息物價(jia) 和社會(hui) 穩定,用計劃經濟手段限製市場,強行壓房價(jia) 限製購買(mai) ,隻有逼死企業(ye) 。四是礦根抽緊:為(wei) 了節能減排,資源保護,環境保護,山西煤礦國有化,浙江投資商損失500多億(yi) ,內(nei) 蒙礦產(chan) 買(mai) 到後不準民營開采,溫州立人集團3億(yi) 多投入無法產(chan) 出,加劇了這個(ge) 企業(ye) 的崩潰。五是勞動力成本劇增,《勞動合同法》實施,提高了企業(ye) 負擔;稅外向企業(ye) 加收社會(hui) 保險基金,加重了企業(ye) 負擔。六是行政風險:很多地方政府沒有改變計劃經濟和公有製的觀念,以為(wei) 民企同自己的國企一樣,經營自主權、企業(ye) 財產(chan) 權屢被幹預侵犯。行政行為(wei) 和司法機關(guan) 介入接管民營企業(ye) 全國各地都有發生。七是法律風險。很多地方“打黑擴大化”,以重慶最為(wei) 典型,用法律手段重新分配民營企業(ye) 的財產(chan) 。中國經濟刑法嚴(yan) 密化,八個(ge) 《刑法修正案》基本上都是市場秩序犯罪的規製,增加了大量麵向民營企業(ye) 的新罪名。在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很多民營企業(ye) 在宏觀經濟不景氣時,率先走向崩潰成了必然的命運。近年中興(xing) 起的重判民間金融行為(wei) ,打擊民企融資行為(wei) ,有為(wei) 掩蓋宏觀經濟失誤,“借頭一用”的深刻動機,想借此平息社會(hui) 情緒,為(wei) 人民的損失找個(ge) 責任者。

  當前民間金融行為(wei) 的三種性質情形

  當前我國民間金融行為(wei) ,有三種性質。司法機關(guan) 按民事和刑事兩(liang) 個(ge) 渠道在處理調整。

  一是民事的,民間合法借貸。後期處理按民事方法,適用《企業(ye) 破產(chan) 法》,進行破產(chan) 重整。不追究刑事責任。《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立在真實意願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範圍內(nei) 適當高於(yu) 銀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如何確認公民與(yu) 企業(ye) 之間借貸行為(wei) 效力問題的批複》規定,公民與(yu) 非金融企業(ye) 之間的借貸屬於(yu) 民間借貸,隻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對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不能將違法行為(wei) 當作犯罪行為(wei) 來對待。

  二是刑事的,定“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以金融程序為(wei) 侵害對象,不侵占財產(chan) ,刑罰最高十年。個(ge) 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zhong) 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zhong) 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也是刑事的,定“集資詐騙罪”,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們(men) 財產(chan) 為(wei) 侵害對象,是一種占有財產(chan) 的犯罪,最高可以判死刑。“客觀歸罪”是當前所有集資類犯罪定性的嚴(yan) 重問題。即不看主觀故意,不看資金去向是不是用於(yu) 企業(ye) 經營,隻要有巨額損失還不了,就定性為(wei) 詐騙犯罪。還得了,就是成功企業(ye) 家。民間借貸行為(wei) ,民事違約不是犯罪。不看主觀意圖,隻看客觀後果,這是客觀歸罪,刑法上不能允許的。我們(men) 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現在大量的錯案,就是按照客觀歸罪在處理。實際上中國很有必要建立家庭破產(chan) 製度或者個(ge) 人破產(chan) 製度。浙江吳英案、安徽興(xing) 邦公司的吳尚澧案,發生錯誤定性的根本原因,都是客觀歸罪。

  建設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科學排解民間金融危機

  分析了民間金融危機的成因,我們(men) 再來思考一下出路何在。

  經濟出現全局性的問題,首先要思考的是政府的責任。

  第一,宏觀經濟一定要有規劃穩妥地進行調控。不能硬著陸不斷。不能靠行政命令取代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功能。在國家財經投放和銀行杠杆的使用上,要對國企和民企、重點項目和民生項目,進行平等的統籌兼顧。防止調控給中小企業(ye) 、民營企業(ye) 造成了硬傷(shang) 。

  第二,關(guan) 於(yu) 政府的監控金融秩序和預警功能。對於(yu) 民間的合法借貸行為(wei) ,政府一般無法直接主動幹預。但是政府又有協調宏觀經濟全局、維護社會(hui) 安定的責任。這個(ge) 度如何把握?民間金融行為(wei) 到什麽(me) 程度才是應當由政府幹預的?我們(men) 國家對民間金融問題,有一個(ge) 刑事的介入標準,就是最高法院關(guan) 於(yu) 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的追究標準。個(ge) 人集資個(ge) 人30戶,單位150戶以上,從(cong) 數額上來看,個(ge) 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zhong) 存款,數額在20萬(wan) 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zhong) 存款,數額在100萬(wan) 元以上的。從(cong) 經濟損失上來看,個(ge) 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wan) 元以上的,單位損失數額在50萬(wan) 元以上。那麽(me) ,政府幹預民間集資行為(wei) ,是多少就應當發出預警,或者行政幹預?對於(yu) 社會(hui) 管理,是不是放棄行政手段,民事手段,達到標準就用刑法手段進行規製?

  第三,關(guan) 於(yu) 政府對民企介入的界限。市場經濟要求尊重企業(ye) 的主體(ti) 地位,保障企業(ye) 的經營自主權。按企業(ye) 法、合同法辦事,而不能將民營企業(ye) 作為(wei) 國企一樣隨時接管,以維穩需要強行處置民企財產(chan) ,侵犯自主的經營權和私有財產(chan) 的處分權。不能隨意用監管組、維穩組、專(zhuan) 案組、調查組直接幹預民企的債(zhai) 務處理事務。

  第四,政府不能違法處分和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chan) 。中共中央[1990]第六號文件《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維護社會(hui) 穩定加強政法工作的通知》中說:“今後,無論行政執法機關(guan) 或政法部門辦理的案件,凡是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連同贓款贓物移送人民法院,由法院審判。”最高法院法明傳(chuan) 〔1995〕191號解釋《關(guan) 於(yu) 贓款贓物隨案移送和處理問題的答複》規定:“贓款贓物應當隨案移送,由最終結案的單位處理。這是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堅持的原則。因此,凡是已提起二審程序的案件,一審法院應當將贓款贓物,包括作為(wei) 贓款贓物先已扣押在案的財物,隨案移送至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jue) 後依法處理。”但是,在重慶“打黑”和各省民間金融危機案件的處理中,在偵(zhen) 查環節,政府為(wei) 了維穩先期處理企業(ye) 財產(chan) 的現象非常普遍。直接違反了“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象湖北天發集團龔家龍冤案等最後無罪判決(jue) 的案件,財產(chan) 已經無法恢複。

  適度放開民間金融增加民資自我調節功能

  溫家寶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會(hui) 見中外記者的發布會(hui) 上正式表態,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hui) 正在積極考慮將溫州的民間金融作為(wei) 綜合改革的試點之一。他針對中央人民廣播電台記者提出的“您怎麽(me) 看當前民間資本融資難的問題”時說:“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麵企業(ye) 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ye) 需要大量資金,而銀行又不能滿足,民間又存有不少的資金。我們(men) 應該引導,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使其規範化、公開化,既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這一表態是總理親(qin) 自到溫州實地考察後,根據中國民間金融現狀而作出的一種新的思路。需要加快金融體(ti) 製改革、促進實體(ti) 經濟發展。商業(ye) 銀行國有化壟斷的局麵應當打破,中國應當建立多種經濟成份的商業(ye) 銀行,經濟杠杆不能一元化一刀切。給民營經濟留出活動的空間。通過民間資金融通手段的合法化規範化,把大量民間資本吸引到規範經營中來,補足企業(ye) 流動資金的不足。

  用民法、行政法手段處理民間金融危機

  民間金融集資的三種性質,引出了三種處理方式,導致了三種結果。按民事方式解決(jue) 的,許多債(zhai) 務達到近百億(yi) 的企業(ye) ,如浙江的江龍控股、華聯三鑫四家企業(ye) 136億(yi) 重整成功,企業(ye) 恢複生產(chan) 。按刑事處分抓人查封企業(ye) 拍賣資產(chan) 的,結果都導致資產(chan) 進一步縮水,洞越來越大,最後不得不重判企業(ye) 主以平息民憤,承擔最後責任。一種以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輕判,一種就定為(wei) 集資詐騙罪判死刑。其實這兩(liang) 種行為(wei) 在行為(wei) 特征和性質上都很難區分,關(guan) 鍵都是看維穩的需要和政府、法院的處理思路。

  處理這類案件,《企業(ye) 破產(chan) 法》的運用非常重要。破產(chan) 法也是企業(ye) 重生法。他是用民事的方式,停止法院的訴訟和多家查封,登記合法債(zhai) 權,追回應收財產(chan) ,剝離不合理高利貸利息,進行債(zhai) 轉股重整,用債(zhai) 權人大家達成和解,按比例清償(chang) 或者掛賬停息延緩歸還,盤活沉澱資產(chan) ,從(cong) 而救活企業(ye) 的一種方式。其好處,是政府可以從(cong) 群體(ti) 性事件中解脫出來,由律師事務所和會(hui) 計師事務所擔任破產(chan) 管理人,召開債(zhai) 權人會(hui) 議對各項債(zhai) 權債(zhai) 務處理事項進行協商和表決(jue) ,以法院司法權裁定確認這種和解和表決(jue) 的效力,用司法權固定協商的結果。這是一種代價(jia) 最少,損失最少,最能夠保護債(zhai) 權人、債(zhai) 務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方法。因此,要學會(hui) 用民法中《破產(chan) 法》的方式,處理民間金融危機,盡量救活企業(ye) ,理性地處理民間金融危機。(20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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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陳有西,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一級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hui) 憲法與(yu) 人權委員會(hui) 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本文首發於(yu)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經濟報告》雜誌2012第2期,2012年3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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