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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生態環境損害者付出應有代價
——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解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改革方案》

發稿時間:2017-12-18 13:24:50   來源:人民日報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2018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將在全國試行。17日,環保部相關(guan) 負責人就《方案》相關(guan) 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破解“企業(ye) 汙染、群眾(zhong) 受害、政府買(mai) 單”的困局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修複受損生態環境,有助於(yu) 破解‘企業(ye) 汙染、群眾(zhong) 受害、政府買(mai) 單’的困局。”該負責人說。

  2015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經國務院批準,授權吉林、山東(dong) 、江蘇、湖南、重慶、貴州、雲(yun) 南7個(ge) 省(市)作為(wei) 本行政區域內(nei)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試點工作。

  改革試點工作實施兩(liang) 年來,7個(ge) 省(市)印發本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深入開展案例實踐27件,涉及總金額約4.01億(yi) 元,在賠償(chang) 權利人、磋商訴訟、鑒定評估、修複監督、資金管理等方麵,探索形成相關(guan) 配套管理文件75項。

  7個(ge) 省(市)的試點實踐表明,《試點方案》總體(ti) 可行,其內(nei) 容涵蓋了在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的基本內(nei) 容,為(wei) 《方案》形成提供了實踐基礎。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需要從(cong) 立法上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範圍、責任主體(ti) 、索賠主體(ti) 、索賠途徑、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管理規範、損害賠償(chang) 資金管理等基本問題。” 該負責人說,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後,需要進一步在全國範圍內(nei) 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為(wei) 下一步立法積累經驗。

  賠償(chang) 權利人範圍從(cong) 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

  《方案》在《試點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對部分內(nei) 容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將賠償(chang) 權利人範圍從(cong) 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提高賠償(chang) 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的具體(ti) 情形,明確啟動賠償(chang) 工作的標準;三是健全磋商機製,規定了“磋商前置”程序,並明確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chang) 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賠償(chang) 協議強製執行效力。

  “實踐中,損害賠償(chang) 案件主要發生在市地級層麵,市地級政府在配備法製和執法人員、建立健全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辦理案件的專(zhuan) 業(ye) 化程度等方麵具有一定的基礎,能夠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該負責人表示,為(wei) 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的效率,《方案》將賠償(chang) 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

  該負責人還表示,考慮到各地的生態環境現狀、經濟發展水平、行政司法資源不同,為(wei) 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現不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規定,《方案》授權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hui) 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ti) 情形。

  試點實踐發現,賠償(chang) 權利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與(yu) 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組織、法律規定的機關(guan) 等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的關(guan) 係需進一步予以明確。為(wei) 此,《方案》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與(yu) 環境公益訴訟之間銜接等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guan) 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製定指導意見予以明確。”

  以案例實踐為(wei) 抓手,推進落實开云kaiyun官方任務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的技術保障。《方案》明確要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環保部將繼續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ti) 係,研究編製土壤和地下水、汙染物性質鑒別、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麵的鑒定評估技術規範;聯合司法部規範和加強全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zhuan) 家庫(國家庫)建設。

  為(wei) 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與(yu) 國家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體(ti) 製改革的銜接,《方案》規定:“在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體(ti) 製試點區,受委托的省級政府可指定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所有者職責的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具體(ti) 工作;國務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所有權的,由受委托代行該所有權的部門作為(wei) 賠償(chang) 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

  該負責人表示,《方案》印發實施後,環保部將推進落實开云kaiyun官方任務,積極推動各地製定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時限,配備專(zhuan) 門隊伍,以案例實踐為(wei) 抓手,紮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同時,做好業(ye) 務指導和跟蹤督促,會(hui) 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相關(guan) 部門,通過業(ye) 務指導、實地調研、督促檢查、跟蹤評價(jia) 等措施,適時通過召開電視電話會(hui) 、改革調度會(hui) 、工作推進會(hui) 等形式,推進解決(jue) 各地在改革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記者 寇江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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