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印發《社會保險基金會計製度》和《新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製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答問
發稿時間:2017-12-15 14:44:28 來源:財政部網站
近日,為(wei) 了適應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建設需要,進一步規範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會(hui) 計核算,提高會(hui) 計信息質量,財政部對《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財會(hui) 〔1999〕20號)進行了修訂,印發了《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財會(hui) 〔2017〕28號)。修訂後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為(wei) 了確保新舊製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製度的有效貫徹實施,財政部同步印發了《新舊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有關(guan) 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hui) 〔2017〕29號,以下簡稱《銜接規定》)。財政部會(hui) 計司有關(guan) 負責人就《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修訂的背景和意義(yi) 是什麽(me) ?
答:社會(hui) 保險是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dang) 中央、國務院著力推進的重點民生工程。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麵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和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盡快實現養(yang) 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和大病保險製度。完善失業(ye) 、工傷(shang) 保險製度”。近些年來,我部會(hui) 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加快推進社會(hui) 保險製度改革,在建立統一的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製度、推進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深化醫療保險製度改革等方麵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為(wei) 進一步實現十九大報告所提出的目標奠定了良好基礎。
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是社會(hui) 保險管理製度體(ti) 係的重要基礎性製度,是準確、完整記錄“民生賬本”的基本規則和依據。我國現行社會(hui) 保險基金相關(guan) 會(hui) 計製度包括《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會(hui) 計製度》(財會(hui) 〔2008〕1號)、《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基金會(hui) 計核算暫行辦法》(財會(hui) 〔2011〕3號)和若幹項補充規定。上述製度自實施以來,對於(yu) 確保社會(hui) 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和規範有效使用、加強基金監督和管理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社會(hui) 保險體(ti) 係改革的快速推進,現行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體(ti) 係已不能適應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核算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加以補充、修訂和整合,主要體(ti) 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
(一)新的社會(hui) 保險險種的出台對補充製定相應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核算製度提出迫切需求。
我國現行《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發布於(yu) 1999年,基於(yu) 當時我國社會(hui) 保險發展情況,僅(jin) 對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失業(ye) 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hui) 計核算進行了規範。之後,適應我國農(nong) 村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改革和發展,我部製定了《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會(hui) 計製度》《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基金會(hui) 計核算暫行辦法》,分別對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和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基金的會(hui) 計核算進行了規範。
隨著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的出台,近年來社會(hui) 保險製度體(ti) 係不斷健全,新的社會(hui) 保險險種陸續建立。目前,社會(hui) 保險體(ti) 係中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尚缺乏相應會(hui) 計製度對其核算進行明確規範,造成這些險種會(hui) 計實務核算和加強日常財務管理中的實際困難。
(二)社會(hui) 保險基金運營模式變化和新增業(ye) 務對修訂現行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國社會(hui) 保險基金運營模式一直在進行改革,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和大病保險等新業(ye) 務不斷出現。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國發〔2015〕48號),對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進行了全麵規範,要求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實行中央集中運營、市場化投資運作。2014年,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4〕93號),明確了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作的目標任務和實現途徑,要求2016年全麵實現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全麵實施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部署加快推進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製度建設,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製度,有效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築牢全民基本醫療保障網底。
上述社會(hui) 保險改革措施中,委托投資業(ye) 務涉及委托資金歸集、劃轉、收回、投資收益確認等環節,跨省異地就醫業(ye) 務涉及參保省資金歸集、參保省與(yu) 就醫省之間資金劃撥和結算等環節,大病保險業(ye) 務涉及社保基金與(yu) 商業(ye) 承保機構間盈餘(yu) 返還和虧(kui) 損補償(chang) 等環節,都要求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對相關(guan) 業(ye) 務的會(hui) 計核算進行科學、統一的規範。
(三)加強對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統一管理對製定統一的社會(hui) 保險會(hui) 計製度提出了現實需要。
現行《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針對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失業(ye) 保險基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製定了三套自成體(ti) 係的會(hui) 計核算體(ti) 係。三套會(hui) 計核算體(ti) 係在基金結餘(yu) 及部分收入、支出類科目名稱上體(ti) 現了各自險種特定的核算內(nei) 容,而資產(chan) 、負債(zhai) 以及大部分收入、支出類科目名稱、含義(yi) 完全一致,三套會(hui) 計核算體(ti) 係形成大量重疊,缺乏統一框架的整合。《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會(hui) 計製度》《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基金會(hui) 計核算暫行辦法》也存在同樣的情形。各險種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各自為(wei) 政,通用的會(hui) 計要素、核算框架、內(nei) 容未能充分提煉和統一,這使得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體(ti) 係龐雜,增加了會(hui) 計製度製定成本和實務人員的學習(xi) 成本,同時也不利於(yu) 為(wei) 加強社會(hui) 保險基金統一管理提供一致、可比的會(hui) 計信息。
為(wei) 順應社會(hui) 保險基金城鄉(xiang) 統籌、全國統籌的改革趨勢,統一加強對各類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財政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開展了《社會(hui) 保險基金財務製度》修訂工作,其主要改革內(nei) 容之一就是整合歸並現行各項財務製度,製定統一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財務製度,建立統一的財務管理框架。順應統一財務製度的改革趨勢製定統一的會(hui) 計製度,有利於(yu) 經辦機構會(hui) 計人員全麵掌握各險種會(hui) 計核算方法,降低學習(xi) 、培訓和執行成本,也有利於(yu) 提高各險種基金會(hui) 計核算的統一性、規範性和可比性,從(cong) 而進一步提升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會(hui) 計信息質量。
問:《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修訂發布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的修訂曆時兩(liang) 年多。在修訂過程中,我們(men) 堅持科學民主決(jue) 策,嚴(yan) 格遵循既定程序,廣泛征求和聽取各方麵意見,主要經曆了以下階段:
(一)研究起草階段。2015年以來,我們(men) 積極跟蹤和參與(yu) 《社會(hui) 保險基金財務製度》的修訂工作,全麵了解社會(hui) 保險改革動向和業(ye) 務現狀,及時掌握《社會(hui) 保險基金財務製度》的修訂方向、思路和內(nei) 容等,多次就《社會(hui) 保險基金財務製度》反饋修訂意見。2016年以來,我們(men) 與(yu) 我部社保司、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積極溝通,就《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的修訂原則等達成共識,並在大量調查研究和集中研討基礎上起草了《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討論稿,通過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社保中心初步征求了部分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意見,對討論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征求意見稿。
(二)公開征求意見階段。2016年11月16日,我部印發了《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征求意見稿)》(財辦會(hui) 〔2016〕43號),公開征求社會(hui) 各方意見。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們(men) 共收到25份反饋意見。反饋意見總體(ti) 上對製度征求意見稿表示讚同,同時,有關(guan) 各方也針對製度征求意見稿中具體(ti) 內(nei) 容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三)局部征求意見和模擬測試階段。今年8月以來,我們(men) 根據正式印發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財務製度》對《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進行了新一輪修改,配套研究起草了《新舊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有關(guan) 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就修改後的製度和新舊銜接規定進一步書(shu) 麵征求了我部社保司、人社部規劃財務司和社保中心、衛生計生委財務司的意見,並聯合社保中心組織部分地方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和新舊製度銜接規定進行了模擬測試。
(四)發布階段。在上述工作基礎上,經會(hui) 計司技術小組審核和司務會(hui) 審議並據此進一步修訂完善後,於(yu) 2017年10月形成了《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和《銜接規定》送審稿。兩(liang) 份送審稿經部內(nei) 相關(guan) 司局會(hui) 簽後,於(yu) 2017年11月28日由部領導簽發。
問:《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的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如何?
答:在《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的修訂製定過程中,我們(men) 注重廣泛聽取社會(hui) 各界意見。通過公開征求意見,我們(men) 共收到25份反饋意見,其中,社保中心匯總的各地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意見1份、地方財政廳(局)意見24份。上述意見中,7份表示無不同意見,其餘(yu) 18份共提出了153條具體(ti) 意見。對於(yu) 上述意見,我們(men) 一一做了梳理和分析,盡量予以吸收。此外,我們(men) 還多次在局部範圍內(nei) 征求意見,與(yu) 相關(guan) 部門和單位反複溝通,並在形成共識的基礎上,就合理意見進行了吸收。
對於(yu) 反饋意見比較集中的有關(guan) 《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涵蓋的險種範圍、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大病保險盈餘(yu) 返還和虧(kui) 損補償(chang) 的處理、社會(hui) 保險基金財務報表體(ti) 係等問題,我們(men) 進行了重點研究,根據反饋意見對製度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關(guan) 於(yu) 涵蓋的險種範圍,我們(men) 增加了“經辦機構經辦的其他各類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會(hui) 計核算,參照本製度執行”的規定;關(guan) 於(yu) 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問題,我們(men) 在“暫收款”“暫付款”等科目中新增了相關(guan) 業(ye) 務的會(hui) 計核算規定;關(guan) 於(yu) 大病保險盈餘(yu) 返還和虧(kui) 損補償(chang) 的處理,我們(men) 將核算科目改為(wei) “大病保險支出”科目,規定大病保險盈餘(yu) 返還和虧(kui) 損補償(chang) 列入實際支付年度的大病保險支出;關(guan) 於(yu) 社會(hui) 保險基金報表體(ti) 係,我們(men) 對報表體(ti) 係進一步的優(you) 化,壓縮報表層次,形成了“1+8”的報表體(ti) 係。
未采納的意見主要是關(guan) 於(yu) 收入戶存款、財政專(zhuan) 戶存款、支出戶存款主要賬務處理規定的撰寫(xie) 體(ti) 例問題。有反饋意見建議采用列舉(ju) 法,將上述科目所有業(ye) 務情況進行全麵列舉(ju) 。對此我們(men) 進行了專(zhuan) 題研究。從(cong) 財務製度和會(hui) 計製度職能分工的角度,財務製度規範具體(ti) 業(ye) 務在具體(ti) 情況下應該使用的資金賬戶,是經辦機構規範使用資金賬戶的依據;會(hui) 計製度規範資金賬戶發生業(ye) 務時的會(hui) 計核算,是經辦機構對資金賬戶進行正確會(hui) 計核算的依據。采用列舉(ju) 法將導致會(hui) 計製度與(yu) 財務製度對收入戶存款、財政專(zhuan) 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產(chan) 生大量重複規定。此外,列舉(ju) 法還存在不同會(hui) 計科目的賬務處理規定重複、對社會(hui) 保險基金管理製度變化缺乏適應性等問題。基於(yu) 以上考慮,我們(men) 未采用列舉(ju) 法,在《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中對收入戶存款、財政專(zhuan) 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的規範重點放在資金賬戶發生收支時的核算方法上。
問:《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和《銜接規定》規範的範圍和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答:修訂後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適用於(yu) 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建立的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合並實施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shang) 保險基金、失業(ye) 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與(yu)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的統籌地區,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等基金。經辦機構經辦的其他各類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會(hui) 計核算,參照本製度執行。
《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對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會(hui) 計核算進行了全麵規範,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為(wei) 總說明,規範了《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的製定依據、適用範圍、核算主體(ti) 、建賬要求、核算基礎、會(hui) 計要素、記賬方法、核算原則、生效日期以及現行相關(guan) 會(hui) 計製度的廢止等內(nei) 容。第二部分為(wei) 會(hui) 計科目名稱及編號,列示了資產(chan) 類、負債(zhai) 類、淨資產(chan) 類、收入類、支出類共34個(ge) 會(hui) 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第三部分為(wei) 會(hui) 計科目使用說明,對34個(ge) 會(hui) 計科目的核算內(nei) 容、明細核算要求及相關(guan) 賬務處理進行了詳細規範。第四部分為(wei) 財務報表格式,規範了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收支表的格式。第五部分為(wei) 財務報表編製說明,規範了財務報表的編製方法、附注編製要求等。
《銜接規定》對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在首次執行修訂後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時如何做好與(yu) 現行社會(hui) 保險基金相關(guan) 會(hui) 計製度的銜接問題進行了規範。對於(yu) 按照現行社會(hui) 保險基金相關(guan) 會(hui) 計製度進行核算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ye) 保險基金、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和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基金,《銜接規定》提供了新舊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科目對照表,為(wei) 經辦機構將原賬科目餘(yu) 額轉入新賬,並按照新製度編製財務報表提供了指引。
問:修訂後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的主要變化和創新有哪些?
答:《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與(yu) 現行社會(hui) 保險基金相關(guan) 會(hui) 計製度相比,主要有以下重大變化和創新:
(一)全麵覆蓋社會(hui) 保險險種。
與(yu) 修訂後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財務製度》一致,《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適用於(yu) 在我國境內(nei)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建立的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基金、合並實施的城鄉(xiang)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shang) 保險基金、失業(ye) 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基金,全麵規範了上述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會(hui) 計核算,涵蓋了目前全國統一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
(二)統一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核算框架。
《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總結提煉了不同險種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在會(hui) 計要素構成、會(hui) 計核算內(nei) 容和方法方麵的共性因素,統一了各險種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會(hui) 計科目設置、業(ye) 務核算流程與(yu) 方法、財務報表格式,構建了“一套科目+一套報表”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核算統一框架。在此基礎上,通過少量專(zhuan) 用科目設置、專(zhuan) 用報表項目列示等方法兼顧了個(ge) 別險種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特定會(hui) 計核算要求。
(三)補充完善有關(guan) 新業(ye) 務的會(hui) 計核算規定。
順應我國社會(hui) 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的改革發展要求,我們(men) 在會(hui) 計製度設計時充分考慮了社會(hui) 保險基金新業(ye) 務的會(hui) 計核算需求。例如,按照基本養(yang) 老保險委托投資業(ye) 務核算需要,增加了“委托投資”新科目,在“暫收款”“暫付款”等科目中補充增加了相關(guan) 核算內(nei) 容及核算方法;按照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業(ye) 務核算需要,在“暫收款”“暫付款”等科目中增加了跨省異地就醫資金歸集、劃撥和清算的相關(guan) 會(hui) 計核算規定;按照大病保險業(ye) 務核算要求,增設了專(zhuan) 門的“大病保險支出”科目,並對大病保險盈餘(yu) 返還和虧(kui) 損補償(chang) 的核算要求進行了完善。
問:相關(guan) 部門將如何推進《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的實施工作?
答:修訂後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將與(yu) 新修訂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財務製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我們(men) 將會(hui) 同部內(nei) 相關(guan) 司局以及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chuan) 培訓。我們(men) 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采用多種渠道和形式,充分利用各種網絡平台,做好《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宣傳(chuan) 培訓,幫助社會(hui) 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等掌握《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的內(nei) 容和主要變化。
二是加強實施指導。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的貫徹實施工作,將其與(yu) 《社會(hui) 保險基金財務製度》的實施工作結合,加強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三是及時解決(jue) 實施問題。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實施情況的反饋,我們(men) 也將加強跟蹤,認真研究和及時解決(jue) 《社會(hui) 保險基金會(hui) 計製度》實施中遇到的會(hui) 計問題,為(wei) 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關(guan) 於(yu) 加強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建設的相關(guan) 部署提供堅實的會(hui) 計製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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