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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蕾:給予民間金融業國民待遇

發稿時間:2012-03-28 00:00:00  

  打破金融業(ye) 的國有資本壟斷,放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門檻,是近期關(guan) 於(yu) 金融領域改革最多的建議。實際上,隨著多年的推進,民間資本已經開始進入金融行業(ye) 。國際金融危機以來,為(wei) 了支持中小企業(ye) 發展,2009年民間資本允許成立小額金融信貸公司。截至2011年11月,小額貸款公司已經超過4000家。加上擔保公司和一些投資公司,民間資本成立的金融機構可能已經超萬(wan) 家,資金規模可能已達數萬(wan) 億(yi) 元。筆者認為(wei) ,在快速推進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ye) 的過程中,民間資本發展和民間金融體(ti) 係的建設需要不斷深化改革。

  首先,要給予優(you) 秀的民資金融機構更大的發展空間。在全國數以萬(wan) 計的民間金融機構和數千家小額金融公司之中,有著不少優(you) 秀的公司。這些公司在緩解小微企業(ye) 的資金困難,支持創業(ye) 創新企業(ye) ,扶持個(ge) 體(ti) 就業(ye) 方麵發揮了很大作用。有些還創造了非常好的運營模式,保證了幾乎為(wei) 零的壞賬率。但是,這些民間金融機構受製於(yu) 不能吸儲(chu) 的約束,不能擴大信貸規模,不能讓更大範圍的小微企業(ye) 受惠,嚴(yan) 重製約民間金融機構本身發展。

  當前所謂村鎮銀行的門檻實際上是優(you) 秀小額信貸公司升格成銀行的障礙。20%相對控股的銀行股本要求,使得真正意義(yi) 上的民營銀行很難誕生,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ye) 麵臨(lin) 製度性障礙。

  因此,筆者建議相關(guan) 方麵對民間金融機構盡快進行全麵梳理,對於(yu) 優(you) 秀的民間金融機構,要給予更大的發展機會(hui) 。比如允許這些機構以較低利率從(cong) 中央銀行再貸款,使得民間金融機構在對小微企業(ye) 擴大信貸規模的同時能降低信貸利率,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ye) 的信貸成本。我們(men) 最希望推動的是,相關(guan) 部門盡快放低銀行準入的門檻,允許優(you) 秀的民間小額信貸公司升格成為(wei) 民營社區銀行,為(wei) 以國有資本為(wei) 主的銀行業(ye) 注入更大的活力。銀行業(ye) 已經對外開放多年,現在已經到了對內(nei) 開放的時候,民間資本應該獲得“國民”待遇。

  其次,改革銀行業(ye) 規模擴張的經營模式,建立草根金融與(yu) 大型金融機構按照各自優(you) 勢各司其職的市場格局。最近對銀行暴利有很多批評。當然,銀行並非不應獲利,而是高利潤的不合理盲目擴張的獲得方式具有不可持續性,甚至可能帶來金融風險。

  現在打著為(wei) 小微企業(ye) 服務的旗號,各類銀行準備通過村鎮銀行的建立向更大範圍擴張。但是簡單擴張的經營模式,很難保證由大銀行牽頭的村鎮銀行能夠真正為(wei) 小微企業(ye) 服務。銀行依靠信貸擴張獲取高利潤的經營模式,靠擴張村鎮銀行繼續擴張,這種經營方式可能帶來金融風險,也可能導致民間金融改革再次夭折。因此,我們(men) 建議銀行改變盲目規模擴張並依靠利差收益的經營模式,回歸中介機構的基本職能,根據本身的優(you) 勢提供與(yu) 企業(ye) 經營和實體(ti) 經濟增長相匹配的信貸支持,特別要避免草根銀行被擠出的結果。

  第三,金融業(ye) 對內(nei) 開放必須加強監管製度的建設。現代金融活動與(yu) 風險緊密聯係,金融行業(ye) 的審慎監管體(ti) 係是其他行業(ye) 沒有的。但民間金融機構原則上不屬於(yu) 銀監會(hui) 監管,而作為(wei) 監管機構的地方金融辦也並非專(zhuan) 業(ye) 機構,一般都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對金融的高風險缺乏基本認識,基本沒有監管意識和能力,導致有效的製度建設嚴(yan) 重缺失,民間金融活動陷於(yu) “一放就亂(luan) ”的惡性循環。

  因此,如果不加大監管力度規範民間金融活動,隨著全國各地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的活動越來越活躍,地方性金融風險會(hui) 不斷蔓延、相互滲透,甚至成為(wei) 全國性的係統金融風險。

  我們(men) 建議,銀監會(hui) 協助地方金融辦建立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製度,最簡單的辦法是銀監會(hui) 對地方金融辦開展全麵培訓活動,讓地方金融辦學習(xi) 銀監會(hui) 製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條例,並幫助地方建立監管體(ti) 係和實施方法。同時,以後發生政府不作為(wei) 被判決(jue) 賠償(chang) 時,規定由監管人員用自有財產(chan) 支付賠償(chang) ,而不是動用地方財政納稅人的錢為(wei) 責任人的失職埋單。政府兜底的做法,不可能化解監管人員玩忽職守甚至監守自盜的道德風險。特別要強調參與(yu) 高風險投資活動風險自擔的基本原則,政府救助不能成為(wei) 慣例。

  民間金融改革要拋棄“一刀切”的做法,對民間資本要堅持“有保有壓”。不遵紀守法的要依法處理,規範運行的應該鼓勵並給予更大的發展機會(h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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