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象頻發暴露監管短板 地方金融監管升級劍指金融風險
發稿時間:2017-12-13 13:41:30 來源:經濟參考報
多省推進金融“辦”改“局” 監管立法提速
地方金融監管升級劍指金融風險
地方非持牌金融機構的風險事件頻頻發生,在強監管的整體(ti) 基調下,地方金融監管正在醞釀更深層次的變革。一方麵,不少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謀求轉型,地方金融辦加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牌子,另一方麵,部分地區也已經出台或正在醞釀出台地方性的金融監管法規和條例。
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為(wei) 了進一步防範金融風險和避免監管死角,我國由中央主導、地方輔助的雙層監管模式仍需要進一步完善。在探索中央和地方協同監管的過程中,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動態 地方金融監管出現變局
我國在金融管理上經曆了由人民銀行大一統監管模式到現行分業(ye) 監管模式的轉變,並且逐漸呈現出由中央單一監管模式向中央主導、地方輔助的雙層監管模式轉變的趨勢。目前,遊離於(yu) 銀證保體(ti) 係之外的地方金融,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地方資產(chan) 管理公司、融資租賃企業(ye) 等地方性金融機構及非持牌的地方金融活動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監管和風險處置。
防風險、強監管是今年金融業(ye) 監管的主基調。在這一基調下,地方金融監管層麵也出現了較為(wei) 明顯的變化。不僅(jin) 不少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謀求轉型,而且一些地方性的金融監管法規和條例也加速出台。
一方麵,多省市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轉型升級提速。11月底召開的浙江省金融工作會(hui) 議明確提出,要浙江省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ti) 製改革,具體(ti) 舉(ju) 措就包括省金融辦加掛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的牌子,主要承擔地方金融業(ye) 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職能。
11月出台的《江蘇省省級承擔行政職能事業(ye) 單位改革實施方案》顯示,將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由省政府直屬事業(ye) 單位調整為(wei) 省政府直屬機構,機構規格為(wei) 正廳級,掛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而據媒體(ti) 報道,待時機成熟,未來浙江省的市縣金融辦也有可能掛監管局的牌子。
10月10日召開的深圳全市金融工作會(hui) 議也透露,深圳市決(jue) 定在市金融辦加掛地方金融監管局牌子,對當前相對分散的地方金融監管職能進行整合,進一步分離發展和監管職能,補齊監管短板,切實履行好中央交由地方負責的各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交易場所等監管和風險處置職責。今年2月,四川省政府撤銷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組建四川省金融工作局。
另一方麵,部分地區也已經出台或正在醞釀出台地方性的金融監管法規和條例。12月初,《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正式出台,明確河北內(nei) 從(cong) 事地方金融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11月底召開的浙江省金融工作會(hui) 議也提出,加快省級地方金融管理立法,研究製定《浙江省金融管理條例》。
另外,針對地方資產(chan) 管理公司,不少地區也已經出台相關(guan) 監管辦法。江西省金融辦日前在其官網發布了《江西省地方資產(chan) 管理公司監管試行辦法》,山東(dong) 省金融辦此前已經印發了《山東(dong) 省地方資產(chan) 管理公司監管暫行辦法》,近期擬對文件作進一步修訂完善。
內(nei) 因 亂(luan) 象頻發暴露監管短板
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地方金融監管在機構設置和監管立法等方麵的種種變化,體(ti) 現了地方金融監管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的趨勢,也是在當下地方金融亂(luan) 象頻發的背景下,地方金融監管補短板的必然選擇。
國家金融與(yu) 發展實驗室銀行中心主任曾剛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部分區域地方金融發展混亂(luan) ,政府幹預金融、非法集資、債(zhai) 務鏈條斷裂等金融亂(luan) 象及風險事件時有發生,區域性風險隱患突出,反映出現行地方金融監管體(ti) 製仍存在嚴(yan) 重短板。實際上,今年以來,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網絡小貸公司、虛擬貨幣交易所等歸屬於(yu) 地方的非持牌金融機構和組織的風險加速暴露,這都顯現出地方監管體(ti) 製亟需完善的必要性。
一些省市在較早就嚐試由金融“辦”改為(wei) 金融“局”。例如在2009年,北京市就設立了金融工作局;2015年2月,武漢市金融辦升級為(wei) 武漢市金融工作局。但在今年,伴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這種改革的步伐進一步加快。
曾剛表示,由於(yu) 目前國家層麵對於(yu) 地方金融監管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或統一要求,各地方政府開展金融監管工作往往從(cong) 自身實際考慮出發,導致各地的金融辦具有不同的職責定位,並且絕大多數金融辦都同時擁有促進金融發展及進行監督管理這兩(liang) 項具有明顯利益衝(chong) 突的職能。地方金融辦作為(wei) 地方政府的組成部分,在地方政府“以GDP為(wei) 綱”政績觀的驅動下,往往將扶持金融機構發展、吸引資本流入、提高融資規模等能夠帶來短期經濟利益的事項作為(wei) 優(you) 先任務,甚至為(wei) 達目標幹預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而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等核心職責卻被置於(yu) 次要地位或被忽略。職責定位的偏頗及行為(wei) 目標的異化,不可避免地導致地方金融行業(ye) 的無序發展及金融風險的不斷積累,埋下區域性風險爆發的隱患。
業(ye) 內(nei) 人士對目前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的變化持肯定態度。有專(zhuan) 家表示,將現有地方金融服務辦公室或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等名稱統一更改成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能夠突出其監督管理的核心職責定位,若同時充實各級人員編製並完善組織架構,將具有積極意義(yi) 。
曾剛也表示,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和發展職能的分離,不是隻加掛一塊牌子這麽(me) 簡單,未來仍需要機構進一步拆分,進一步強化監管的專(zhuan) 業(ye) 性,這對防範風險也是最有效的。當然這一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地方金融監管基礎相對仍然比較薄弱。
建議 央地監管需進一步協同
今年7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hui) 議指出,要加強金融監管協調、補齊監管短板。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下稱“金融委”),強化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和係統性風險防範職責。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
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大幕已經開啟,但為(wei) 了進一步避免監管死角、補齊監管短板,中央和地方間的監管協調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在這其中,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關(guan) 於(yu) 業(ye) 務監督管理,針對不同類型的地方性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應加快製定統一的監管規則,並加強對於(yu) 地方的監管指導。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出台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e) 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融資租賃企業(ye) 監督管理辦法》等多項監管規定,但是上述規定法律層級不一、製定主體(ti) 各異、內(nei) 容側(ce) 重不同,並且尚未完全覆蓋各類地方性金融機構(如目前尚無針對地方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監管規定),可能導致在實際執行中遇到困擾。鑒於(yu) 此,金融委應在地方金融監管規製建設方麵加強統籌及協調,明確部門責任分工,統一監管標準,填補監管空白。” 曾剛表示。
曾剛還建議,金融委應建立對於(yu)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問責機製,壓實地方監管責任。既要避免地方金融管理權被濫用或幹預,同時還應確保其能夠堅決(jue) 整治金融亂(luan) 象,及時有效識別和化解風險,切實承擔並履行風險處置及非法集資防範的第一責任,堅決(jue) 守住不發生區域性風險、群體(ti) 性事件的底線。對於(yu) 履職不力、嚴(yan) 重失職瀆職的,金融委應對失職部門及其相關(guan) 責任人進行嚴(yan) 格問責。(記者 張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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