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481號文件被廢止 對勞動者和企業有啥影響
發稿時間:2017-12-12 16:17:09 來源:工人日報
人社部日前清理部分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chang) 辦法》被廢止引人關(guan) 注
【焦點關(guan) 注】勞動合同解除後的經濟補償(chang) 之變
本報記者 楊召奎
近日,人社部對適用期已滿、已有新規定替代、原有依據已廢止等文件進行了清理。其中,《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chang) 辦法》(即勞部發〔1994〕481號文,業(ye) 內(nei) 稱之為(wei) 481號文)被廢止,引起業(ye) 內(nei) 的廣泛關(guan) 注和討論。
481號文被廢止後,會(hui) 對勞動者和企業(ye) 產(chan) 生哪些影響?《工人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勞動法專(zhuan) 業(ye) 人士。
“481號文早就該廢止了”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傑介紹,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的各種情形,但並未明確規定具體(ti) 應當如何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隻是“應當依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經濟補償(chang) ”。
“為(wei) 使有關(guan) 經濟補償(chang) 的規定便於(yu) 操作,原勞動部於(yu) 1994年12月發布481號文,1995年1月施行。”崔傑說。
在北京偉(wei) 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均昌看來,481號文距今已達23年之久,其中短短的13條的規定內(nei) 容,實踐中或被《勞動合同法》相關(guan) 內(nei) 容替代,或與(yu) 目前勞動關(guan) 係的處理及經濟發展不相吻合,不適用當前法製化進程的節奏,“481號文早就該被廢止了”。
“按理說,481號文從(cong) 2008年就該停止執行。但由於(yu) 沒有明文廢止,導致481號文的規定是否可以繼續適用的爭(zheng) 論,在勞動爭(zheng) 議司法實踐中一直沒有停止。”崔傑說。
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勞動關(guan) 係係講師王侃也認為(wei) ,481號文被廢止是勞動法治發展的必然。在一些規定上,該文與(yu) 勞動法律存在不一致的問題,影響了勞動爭(zheng) 議裁審銜接。
一些經濟補償(chang) 金不再支持
根據481號文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nei) 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yu) 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chang) 金;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yu)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須另外支付相當於(yu) 低於(yu) 部分25%的經濟補償(chang) 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chang) 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chang) 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chang) 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chang) 金。
但《勞動合同法》則規定,用人單位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等情形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chang) ;勞動報酬低於(yu)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chang) 金。
北京知名勞動法律律師張誌友說:“《勞動合同法》生效後,481號文廢止之前,在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時,關(guan) 於(yu)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5%經濟補償(chang) 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chang) 金的請求是否應予以支持,各地司法實踐一直存在爭(zheng) 議。481號文廢止後,這個(ge) 爭(zheng) 論可以停止了。”
“但這並不意味著企業(ye) 拖欠工資得不到懲罰,而是罰得更重了。隻是有了處罰前置程序,即勞動者要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督促支付後,逾期仍不支付的才有加罰。”張誌友說。
經濟補償(chang) 是否分段計算仍存爭(zheng) 議
關(guan) 於(yu) 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chang) 金的計算基數和年限,481號文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所不同。
對於(yu) 計算基數,481號文並未封頂限製,而《勞動合同法》則進行封頂,即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ge) 月的平均工資高於(yu)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chang) 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對於(yu) 計算年限,481號文對協商解除合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合同,均有支付最多不超過12個(ge) 月的限製,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yu) 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按照普通算法處理,經濟補償(chang) 不受12個(ge) 月限製。
而《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終止,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chang) 的,經濟補償(chang) 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guan)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chang) 的,按照當時有關(guan) 規定執行。
有媒體(ti) 報道認為(wei) ,481號文廢止了,意味著經濟補償(chang) 金不再分段計算。這對那些2008年之前已在企業(ye) 長期工作,並且在2008年之後依據上述法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老職工來說,將是重大利好,這意味著對其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進行經濟補償(chang) 時,不再受12個(ge) 月的限製。
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副教授沈建峰認為(wei) ,這是誤讀,法律並不溯及既往,481號文雖廢止,隻是從(cong) 廢止之日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的經濟補償(chang) 分段計算不會(hui) 產(chan) 生影響,仍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即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chang) ,繼續按照當時具有法律效力的481號文執行。崔傑對此也持同樣觀點。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助費還需明確
481號文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shang)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hui) 確認不能從(cong) 事原工作、也不能從(cong) 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yu) 6個(ge) 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yu) 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yu) 醫療補助費的100%。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chang) 的情形,但對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則沒有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和支付醫療補助費。由此導致《勞動合同法》生效後481號文廢止之前,對於(yu)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必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和支付醫療補助費,各地司法實踐一直存在爭(zheng) 議。
有不少觀點認為(wei) 481號文廢止之後,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不再支付醫療補助費。
但崔傑認為(wei) ,關(guan) 於(yu)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和支付醫療補助費的規定,不僅(jin) 僅(jin) 在481號文中有規定,在原勞動部發布的《關(guan) 於(yu) 實行勞動合同製度若幹問題的通知》中也有相關(guan) 規定,隻是“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yu) 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yu) 醫療補助費的100%”這一條款沒有了,所以僅(jin) 依據481號文廢止就斷言無需支付醫療補助費無法成立,還需出台規定進一步明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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