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金融亂象須立規矩抓落實
發稿時間:2017-12-07 15:13:4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陳果靜
金融亂(luan) 象屢禁不止,一個(ge) 原因是規則不明確,另一個(ge) 是規則難落地。此外,相關(guan) 監管也缺乏長效機製。在當前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尤其是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整治金融亂(luan) 象首先要統一規則,並進一步完善監管協調機製,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
近一段時間,從(cong) 叫停ICO到規範整頓“現金貸”,監管層對金融亂(luan) 象“零容忍”,“出手”的速度越來越快。然而,整頓規範多針對的是當前的亂(luan) 象,根治還須找準關(guan) 鍵,建立起長效機製。
“現金貸”是消費貸款的一個(ge) 分支,具有無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ti) 限定、無抵押等特征。其初衷是希望踐行普惠金融,通過技術創新等手段,使得原本沒有機會(hui) 獲得貸款的人群也能獲得資金支持。然而近兩(liang) 年,伴隨著金融科技的飛速發展,部分機構打著“普惠金融”旗號,行“高利貸”和“掠奪性借貸”之實,其中涉及的過度借貸、重複授信、暴力催收、侵犯個(ge) 人隱私等問題逐漸浮出水麵。當前,對其重拳規範和整頓實屬必要。
需要深入反思的是,金融亂(luan) 象屢禁不止,問題出在哪兒(er) ?
一個(ge) 是規則不明確。就拿“現金貸”來說,由於(yu) 對網貸公司的監管規則不明確,給“現金貸”的膨脹提供了可乘之機。一直以來,網絡小貸公司牌照由地方金融辦負責審批發放,小貸公司手持地方性金融牌照,卻依托互聯網實現了全國經營。而地方金融辦作為(wei) 其監管主體(ti) ,網貸公司跨區域經營與(yu) 地方金融辦屬地管理的職責存在著衝(chong) 突,重批設、輕監管,加上配套監管手段缺失,這就增加了風險防控的難度。可以說,“現金貸”是監管套利的產(chan) 物,風險在監管的真空地帶不斷積聚。
另一個(ge) 是規則難落地。最高法對於(yu) 貸款利率上限有明確的司法解釋,然而在實際情況下,部分“現金貸”機構利用各種亂(luan) 收費來“鑽空子”,聲稱其利率並未超過年化利率36%紅線,實際其綜合成本已經遠遠在此之上。
此外,相關(guan) 監管還缺乏長效機製。對開展“現金貸”業(ye) 務的持牌機構監管相對容易,而對未持牌經營“現金貸”的機構取締起來更難,麵對數量龐大的“現金貸”機構,如果僅(jin) 依靠金融監管部門的力量,清理過程中可能麵臨(lin) 挑戰。
更重要的是,在當前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尤其是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金融亂(luan) 象的形成可能更為(wei) 迅速,其規模的膨脹也極快——可能一個(ge) 月不管,規模就翻番,甚至翻了好幾番。這就讓監管機構的相關(guan) 措施顯得相對遲緩。
解決(jue) 這些問題非一日之功,還有待長效機製的建立。
整治金融亂(luan) 象,首先要統一規則。近期明確“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已經在化解金融亂(luan) 象上邁出了第一步。下一步,針對“現金貸”問題,相關(guan) 監管部門將對網貸公司市場準入進行評估、製定相關(guan) 規則,相關(guan) 部門也在考慮修訂10年前製定的小貸公司監管規則。此外,金融相關(guan) 法律的完善也亟需加快步伐,使其與(yu) 當前金融業(ye) 的發展相適應。
另一個(ge) 問題是,有了規矩如何落地?監管體(ti) 製機製改革也要跟上。要改變過去“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監管方式,進一步完善監管協調機製。同時,理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
對於(yu) 此次“現金貸”的清理整頓,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表示,將加強監管協調,在互聯網金融專(zhuan) 項整治的框架下,將由央行、銀監會(hui) 等部門統籌部署,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央地聯動和部門協同。同時,將推動包括中央與(yu) 地方金融監管在內(nei) 的金融監管體(ti) 製的改革。業(ye) 內(nei) 也希望,通過“現金貸”的整頓規範,推動長效機製的建立,真正形成良幣驅逐劣幣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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