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勇:突破民資進入金融業的"兩重門"
發稿時間:2012-03-21 00:00:00
長期以來,我國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步伐緩慢,大部分金融機構仍以國有資本為(wei) 主導。這不僅(jin) 不利於(yu) 民間資本的健康發展,也給我國金融業(ye) 帶來了一定負麵影響。通過近些年的發展,民間資本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已經具備了較為(wei) 雄厚的資金實力。目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具備了一定的條件和能力,也是我國金融業(ye) 繼續發展的動力和金融改革的內(nei) 在要求。
草根經濟呼喚草根金融
民間資本進入壟斷領域存在諸多好處。例如可以接過前期政府投資的“接力棒”,形成經濟增長新引擎;在流動性過多的環境下開渠放水,通過將民間資本引向新領域,減輕未來通貨膨脹及資產(chan) 泡沫的壓力;通過引入競爭(zheng) ,釋放“製度紅利”,提高國有經濟部門的運營效率,改善廣大消費者的福祉等等。
與(yu) 大型國有銀行相比,民間資本在解決(jue) 中小企業(ye) 的資金需求方麵也具備不可替代的優(you) 勢。正所謂“草根經濟的發展需要草根金融的支持”,民間金融機構在業(ye) 務經營上通常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和針對性,因此在中小企業(ye) 業(ye) 務方麵擁有突出的信息優(you) 勢和成本優(you) 勢,不僅(jin) 能夠滿足中小企業(ye) 的資金需求,而且能夠大大提高服務中小企業(ye) 的效率。
同時,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ye) 是改變目前我國銀行業(ye) 缺乏競爭(zheng) 、壟斷現象嚴(yan) 重和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的重要動力。對民間金融機構來說,並不存在如大型國有銀行一般的來自國家財政的支持,是真正自負盈虧(kui) 的經營主體(ti) ,因此民間金融機構競爭(zheng) 意識更強,在經營上更加注重提高盈利能力和風險控製。
突破民間資本“兩(liang) 重門”
目前,民間資本投資存在所謂的“玻璃門”和“彈簧門”的障礙。“玻璃門”是指民間資本投資不存在看得見的顯性障礙,但存在諸多隱性障礙將民間資本阻攔在外;“彈簧門”是指即使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最終也會(hui) 由於(yu) 種種原因而不得不退出。
“玻璃門”主要源於(yu) 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ye) 所存在的各種無形約束。近年來,為(wei) 提高資本實力,在地方政府的主導下,不少銀行均進行了增資擴股。但在獲準增資入股的企業(ye) 中,通常以國有大中型企業(ye) 居多,而民營和個(ge) 體(ti) 經濟體(ti) 較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ge) 方麵。
國有大型企業(ye) 資金實力雄厚,出資額高,因此在增資過程中成本低、速度快。國有股東(dong) 通常代表政府部門的意誌,而民營企業(ye) 個(ge) 體(ti) 獨立性強,管理難度較大。於(yu) 是,不少民企雖對入股銀行熱情高漲卻往往铩羽而歸。出於(yu) 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ye) 審慎監管的考慮,監管機構對於(yu) 民間資本在投資比例、資產(chan) 規模等多方麵均設置了較高的門檻,而許多民間資本無法達到這一較高的要求,從(cong) 而失去了轉化為(wei) 金融資本的機會(hui) 。此外,對於(yu) 民間資本在金融機構中持股比例的限製使得民間資本雖然有機會(hui) 投資,卻無法掌握控製權,這在一定程度上挫傷(shang) 了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積極性,堵塞了投資的暢通渠道。
“彈簧門”之所以存在,是由於(yu) 大型國有商業(ye) 銀行的壟斷優(you) 勢和民間金融機構的相對劣勢形成鮮明對比,導致民間資本被擠出。大型國有銀行相對民間資本的優(you) 勢首先體(ti) 現在市場觀念上,也就是說,市場普遍對於(yu) 國有銀行信賴程度較高,大部分儲(chu) 戶和投資者更加青睞大型國有銀行,而對於(yu) 民間金融機構仍存在一定的懷疑,因而民間金融機構的吸儲(chu) 能力和資金充足程度遠遠不及大型國有銀行。大型國有銀行所具有的壟斷優(you) 勢和國家財政的支持,也增加了民間金融機構的競爭(zheng) 劣勢,增加了其與(yu) 大型銀行競爭(zheng) 的難度。
民間資本宜疏不宜堵
不可忽視的是,民間資本自身也存在諸多問題。對於(yu) 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ye) 的擔憂不無道理。金融業(ye) 是高杠杆行業(ye) ,一旦發生風險,將產(chan) 生較強的外部效應,過去農(nong) 村儲(chu) 貸會(hui) 的教訓也正說明了這點。但擔憂過多則易導致信心不足。對民間資本采取 “堵”的措施不僅(jin) 無助於(yu) 抑製風險,反而會(hui) 迫使民間資本走上歪路,增加金融行業(ye) 的不穩定因素。對於(yu) 民間資本“宜疏不宜堵”,引導民間資本合理發展,關(guan) 鍵需要一套可行的開放路經。未來可在動態、審慎監管的前提下,按照從(cong) 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到存款類金融機構、從(cong) 小型金融機構到大型金融機構這一路徑,最大限度地放開民間資本準入。
對於(yu) 諸如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一類的金融機構,由於(yu) 不吸收公眾(zhong) 存款,因此風險的可控性較強,對民間資本開放的風險也較小 。對於(yu) 存款類金融機構,則可從(cong) 村鎮銀行開始,允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目前,我國各省市均已設立起不少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選擇其中經營狀況良好的部分,直接翻牌為(wei) 村鎮銀行。在選擇過程中,要選擇經營業(ye) 績好、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管理者能力素質較高的小貸公司,並且該公司真正在從(cong) 事小額貸款,及其貸款餘(yu) 額中“三農(nong) ”和小額貸款比例較高。
需要強調的是,盡管民間資本陽光化有利於(yu) 解決(jue) 當前民間借貸不規範運作和民間資本投資渠道堵塞的問題,但依舊不能忽視民間資本運作中潛在的風險。民間資本在經營能力、資本充足程度等方麵的限製以及其主要服務對象中小企業(ye) 經營的不確定性,都將民間資本置於(yu) 較大的潛在風險之中,易成為(wei) 民間金融發展道路中的“攔路虎”。因此,在引導民間資本走上良性軌道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對民間資本的監管,不斷完善監管政策和手段,防止監管真空區域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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