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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炳才:盡快推動民間融資規範化製度化

發稿時間:2012-03-21 00:00:00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答記者問時表示,對於(yu) 民間借貸的法律關(guan) 係和處置原則應進行深入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應該說,自古以來,我國民間就有相互借貸行為(wei) ,即使在改革開放之前的中國農(nong) 村,自然人之間依然存在大量的不立任何書(shu) 麵字據的資金借貸。這些借貸資金償(chang) 還期比較長,有些甚至長達數年。即使在目前,我國一些農(nong) 村地區的親(qin) 戚和鄰居之間也會(hui) 有不立字據的借貸,這是口頭合同,也是信用。然而,當前我國關(guan) 於(yu) 民間借貸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以至於(yu) 當發生種種民事、利益糾紛需要調解和處置時,沒有明確的法律可以作為(wei) 依據。浙江吳英融資案的判決(jue) 之所以引起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原因在於(yu) 民間借貸行為(wei) 失控與(yu) 金融詐騙的界限不清晰,案件性質的確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因此對於(yu) 民間借貸和融資行為(wei) ,應盡快盡早規範化和製度化。

  當前民間融資的四大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國有金融和農(nong) 村集體(ti) 金融製度,但這一製度主要保障國有經濟或大中企業(ye) 的資金需求,對民營企業(ye) 、農(nong) 村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ye) 的資金供給嚴(yan) 重短缺,這造成多年來中、小微企業(ye) 和民營企業(ye) 融資難,農(nong) 村融資難。由於(yu) 市場有資金需求,有利益機會(hui) ,在製度外的資金供給或資金體(ti) 外循環也自然成為(wei) 必然,但由此帶來諸多問題。

  首先,民間融資不在金融製度的管轄和管理範圍之內(nei) 。對於(yu) 民間金融,製度或政策上並無特別的禁止和限製條款,往往是針對一些特殊現象進行清理和整頓。比如,以前清理過各種形式的非法民間集資和基金會(hui) 等,但案件或事件處理完後,就沒有機構再次過問,由此導致問題反複出現。

  盡管非法民間集資現象反複持續出現,但始終沒有得到規範,有關(guan) 部門也不願意管理這些資金規模小而機構眾(zhong) 多的金融現象。因此,當民間融資出現資金鏈條斷裂時,既沒有任何事先的預防機製,也缺乏事後的救助和善後處理機製。

  其次,民間融資存貸利率不對稱,貸款利率過高。由於(yu) 民營企業(ye) 無法從(cong) 正規渠道融資,而生存和發展又需要資金,因此民間融資的利率必然高於(yu) 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水平。這一方麵源於(yu) 民間融資行為(wei) 缺乏法律保護和利益保障,需要一定的風險回報;另一方麵在於(yu) 資金供給短缺和需求強勁提高利率。此外,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可以達到基準利率的4倍,也驅使民間資金不願意存款而願意去貸款。當然,最近幾年,投資品和投機品價(jia) 格高漲,使借用資金的投機人相互競爭(zheng) 抬高資金回報率承諾,導致民間金融利率高企。

  再次,民間融資往往信用缺失,從(cong) 而導致過度追求利潤,借貸行為(wei) 混亂(luan) 。麵對高利率的誘惑,無論是集資人還是出資人,都希望從(cong) 中牟取利益,都期望在短期內(nei) 用很小的投入獲得巨大的回報。這種高利率借貸短期可以承受,長期卻難以承受。實體(ti) 經濟資金年回報率大多不超過20%-30%,因此沒有任何一個(ge) 產(chan) 業(ye) 的長期投資回報可以承受這樣高的利率水平。隻有進行投機品投資,才可能在某個(ge) 周期內(nei) 承受高利率。既然是投機,就麵臨(lin) 大幅波動風險。因此,高利率借貸的民間資金鏈條斷裂是必然發生的事情。明知高利潤率回報產(chan) 業(ye) 不可能長期出現,但貪婪使得籌資人借東(dong) 補西,高利承諾集資,並以更高利率放出,結果導致信用虛假和缺失,借貸行為(wei) 混亂(luan) ,最終致使資金鏈條斷裂。

  第四,民間融資缺乏保險和保障機製。民間融資的基礎是人與(yu) 人之間的信任和信用,它沒有正規金融體(ti) 係融資的保障機製(如抵押、質押和擔保等),也沒有保險機製(銀行有預防壞賬的撥備等),更缺乏對貸款人信用和償(chang) 債(zhai) 能力的審核機製。在這種缺乏保障、保險、審核機製的情況下,借貸資金的回收風險很大。在利益損失、資金鏈條斷裂、資金無法收回的情況下,人與(yu) 人之間的信任和信用就必然會(hui) 被濫用。民間解決(jue) 信用濫用的方法往往也是非常規手段。

  製定民間借貸條例

  針對當前民間融資的現實問題,筆者提出了以下建議。

  盡快製定《民間借貸條例》,或由多部門聯合發布《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一是確定民間借貸的門檻條件,規定債(zhai) 務人、債(zhai) 權人條件和要求,對民間借貸實行債(zhai) 權債(zhai) 務人登記製度,不登記的屬於(yu) 非法。二是製定民間融資協議的標準合同,實行合同編號和登記。禁止參與(yu) 民間金融的個(ge) 人、家庭將全部積蓄投入民間借貸,並設立憑證要求。經濟完全獨立的單身個(ge) 人參與(yu) 借貸,由個(ge) 人在合同上簽字;家庭成員參與(yu) 的,要求夫妻雙方簽字後合同有效;經濟未獨立的子女參與(yu) 借貸,父母一方要有簽字。三是明確最高融資額和比例要求,設立風險責任。仿照銀行管理要求,對民間借貸的個(ge) 人、機構放貸設置放貸最高額和比例限製。四是規定風險預防措施,危機處理程序、法律責任等。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有嚴(yan) 厲懲罰條款,乃至以刑事犯罪對待。五是規定國家金融支持或救助民間金融的條件。

  規範民間抵(質)押、擔保行為(wei) 。筆者認為(wei) ,應出台《民間融資抵(質)押、擔保管理辦法》。一是明確和擴大目前可抵押、質押物的範圍,將最近幾年探索的新品種(如林權、知識產(chan) 權、蔬菜大棚、土地經營權、宅基地等)納入抵押和擔保物範圍。二是規定抵(質)押、擔保資產(chan) 的適用範圍、評估標準、評估費率和適用期限、調整和重估方法等,明確民間抵押和擔保標的登記管理機構。三是規定出具擔保的條件、杠杆比率、參與(yu) 擔保資金出資人的條件等。四是明確允許民間借貸的同時,要求債(zhai) 務人簽署融資擔保協議。

  禁止高利貸,從(cong) 製度上控製民間金融風險。法律和政策要明確禁止高利貸,允許民間的風險借貸利率高於(yu) 正規金融水平,但不得超過利率主管部門規定最高貸款利率的兩(liang) 倍。同時廢止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yu) 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ti)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一製度實際是鼓勵資金流向民間,而且是高利貸。

  建立民間融資的監管機構。原則上民間融資及其擔保,應實行工商注冊(ce) 登記,而不實行審批、監管登記,但這類工商登記應區別於(yu) 其他企業(ye) 。有關(guan) 部門應製定門檻準入條件,比如需要一定規模的注冊(ce) 資金、場地等,從(cong) 業(ye) 人員具備金融知識並具有金融從(cong) 業(ye) 資格等。凡欲從(cong) 事民間借貸的個(ge) 人、機構,必須實行工商登記。編號合同和融資登記、統計業(ye) 務由地方政府金融辦公室或者由人民銀行的縣級乃至地市級的分支中心來執行。

  規定地方政府作為(wei) 地方金融風險的處置主體(ti) 。地方政府承擔民間金融的發展和風險預防、控製責任。同時,地方政府是民間金融危機事件、突發事件的處置主體(ti) 。在《民間借貸條例》和《民間融資擔保管理辦法》基礎上,各地可以製定符合當地情況的實施細則,規定風險預防和規避措施、善後處理途徑等。地方政府的實施細則要做到不縱容高利貸,不縱容企業(ye) 盲目投資和擴張,不縱容利用信貸資金進行各種投機,防範民營企業(ye) 債(zhai) 務問題轉化為(wei) 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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