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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解讀

發稿時間:2017-12-05 12:42:11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網站  

  近日,人社部印發《關(guan) 於(yu) 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管理司、職業(ye) 能力建設司負責同誌對《意見》出台的背景情況、編製過程、主要內(nei) 容、貫徹落實等問題進行介紹。

  問:請介紹一下製定《意見》的背景和過程。

  答:1986年,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印發《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48號),建立了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製度。技工院校教師分為(wei) 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和生產(chan) 實習(xi) 課指導教師兩(liang) 個(ge) 專(zhuan) 業(ye) ,其中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各級別名稱為(wei) 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生產(chan) 實習(xi) 課指導教師各級別名稱為(wei) 高級實習(xi) 指導教師、一級實習(xi) 指導教師、二級實習(xi) 指導教師、三級實習(xi) 指導教師。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技工院校2526所,技工院校教師19.7萬(wan) 人。其中,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13.7萬(wan) 人,生產(chan) 實習(xi) 課指導教師6.0萬(wan) 人。上述教師中,能夠承擔理論和實習(xi) 一體(ti) 化教學的教師有7.2萬(wan) 人。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製度在加強技工院校教師隊伍建設、推動技工教育發展和高技能人才培養(yang) 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層級不夠完善、評價(jia) 標準不夠科學、評價(jia) 方式過於(yu) 單一、與(yu) 用人製度銜接不夠等問題。

  為(wei) 更好地實施高技能人才振興(xing) 計劃,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人社部開始著手研究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製度改革工作,支持各地陸續開展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製度改革探索。2017年,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深化職稱製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有關(guan) 要求,多次開展調研、召開座談會(hui) ,廣泛聽取意見。6月29日,人社部發文征求了各地人社部門、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部分中央企業(ye) 的意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意見》稿,經人社部部務會(hui) 審議通過,近日已印發實施。

  問: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什麽(me) ?

  答:這次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製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全麵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按照中央深化職稱製度改革的總體(ti) 要求,遵循技工教育發展規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師職業(ye) 特點的職稱製度,暢通技工院校教師職業(ye) 發展通道,更加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jia) 人才,更好地發揮其在技能人才培養(yang) 中的作用,為(wei) 大力發展技工教育,推進技工院校改革創新提供製度保障和人才支撐。

  改革的基本原則有四條:一是堅持遵循規律,突出特點。遵循技工院校教師成長規律,突出技工教育職業(ye) 特點,引導技工院校教師提高能力素質,促進其職業(ye) 發展;二是堅持統一製度,分類管理。在統一的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製度下,根據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和生產(chan) 實習(xi) 課指導教師的不同特點,分類施策;三是堅持科學評價(jia) ,激勵創新。以品德、能力、業(ye) 績為(wei) 導向,發揮人才評價(jia) “指揮棒”作用,激勵技工院校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提高創新創業(ye) 能力;四是堅持以用為(wei) 本,發揮作用。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創新人才評價(jia) 機製,促進人才評價(jia) 與(yu) 使用相結合,使職稱製度與(yu) 技工院校聘用製度和崗位管理製度相配套。

  問:改革的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答:《意見》指出,要通過健全製度體(ti) 係、完善評價(jia) 標準、創新評價(jia) 機製、實現職稱製度與(yu) 用人製度的有效銜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業(ye) 績為(wei) 導向,以社會(hui) 和業(ye) 內(nei) 認可為(wei) 核心,覆蓋各級各類技工院校教師的職稱製度。主要內(nei) 容包括四個(ge) 方麵。

  一是健全製度體(ti) 係。完善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層級,將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設置到正高級,拓展技工院校教師職業(ye) 發展空間。結合技工院校發展實際,取消了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員級職稱,初級隻設助理級。促進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與(yu) 事業(ye) 單位崗位設置相銜接。

  二是完善評價(jia) 標準。堅持師德為(wei) 先,注重實踐教學和技能人才培養(yang) 實績,注重職業(ye) 素養(yang) 的養(yang) 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創新創業(ye) 能力的培養(yang) 。切實改變唯論文、唯學曆傾(qing) 向,不將論文作為(wei) 技工院校生產(chan) 實習(xi) 課指導教師職稱評審的限製性條件,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不作統一要求。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價(jia) 的國家標準要和地區標準相結合,人社部製定基本標準條件,各地根據實際製定不低於(yu) 國家標準的具體(ti) 評價(jia) 標準。

  三是創新評價(jia) 機製。要加強評委會(hui) 建設,完善評委會(hui) 組織管理辦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要改進評價(jia) 方式,采取實踐操作等多種評價(jia) 方式對技工院校教師的品德、能力、業(ye) 績進行科學評價(jia) 。要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權限,積極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評審能力。

  四是實現職稱製度與(yu) 用人製度的有效銜接。公辦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時要堅持評聘結合,非公辦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時可參照公辦院校評審辦法,也可采取評聘分開方式,正高級教師要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逐步達到合理比例。

  問:改革中需要把握的重點難點問題是什麽(me) ?

  答:一是評價(jia) 標準問題。評價(jia) 標準是科學評價(jia) 教師的重要依據。考慮到技工院校教師的兩(liang) 種類型及其不同層級對教師能力素質提出了不同要求,結合技工院校教師實際特點,研究製定了《技工院校教師水平評價(jia) 基本標準條件》,其中除了6條共性標準條件外,針對兩(liang) 種類型的不同層級技工院校教師,從(cong) 教學教研、業(ye) 績成果、學曆和技能等級等三方麵逐一提出了基本要求。主要突出了以下四方麵的要求:一是注重職業(ye) 素質、職業(ye) 道德、工匠精神和敬業(ye) 精神,強調立德樹人,教書(shu) 育人,注重技能人才培養(yang) 業(ye) 績。二是注重教育教學能力水平與(yu) 工作實績,不過分強調學曆、論文、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等。三是注重教師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創新能力和社會(hui) 實踐、企業(ye) 實踐經曆,特別是要求正高級講師、正高級實習(xi) 指導教師參與(yu) 企業(ye) 技術革新、技術攻關(guan) 的能力。四是注重對低級別教師的指導能力和教育教學帶頭人作用,要求中級以上職稱實習(xi) 指導教師要在指導低級別實習(xi) 指導教師提高業(ye) 務水平和教育教學的能力方麵做出成績,在職業(ye) 培訓方麵發揮作用。同時,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製定不低於(yu) 國家標準的具體(ti) 評價(jia) 標準,並對破格評審等方麵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二是評聘方式問題。考慮到技工院校的辦學主體(ti) 多元化,因此,對於(yu) 公辦和民辦技工院校教師評聘方式有所區別。公辦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時要堅持評聘結合,根據《事業(ye) 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和技工院校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核定崗位,教師競聘上一級職稱層級的崗位,由學校在崗位結構比例控製範圍內(nei) 差額推薦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教師參加評審,聘用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到相應教師崗位。人社部門及學校主管部門應及時兌(dui) 現受聘教師的工資待遇。民辦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時可參照公辦院校評審辦法,也可采取評聘分開方式,由學校推薦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教師參加評審。

  三是評審權限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深化職稱製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明確提出“下放職稱評審權限”。為(wei) 科學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權限,《意見》提出:逐步將高級職稱評審權限下放至符合條件的市地人社部門和舉(ju) 辦技工院校的大型企業(ye) 。積極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評審能力,推動技工院校自主開展初級、中級職稱評審,探索教學能力較強、教師規模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開展高級職稱評審試點。對於(yu) 自主評審的單位,人社部門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wei) 事後備案管理。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於(yu) 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問:如何確保《意見》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社廳(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確保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製度改革平穩推進。二是要精心組織,穩慎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社廳(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製定改革工作方案,嚴(yan) 格按照本意見有關(guan) 規定開展職稱評審工作,不得隨意降低評價(jia) 標準條件,不得擅自擴大評審範圍。三是要強化監督,確保公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社廳(局)要嚴(yan) 格規範評審程序,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製,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製,確保評聘程序公正規範,評聘過程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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