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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所居”亟待法治保障

發稿時間:2017-12-04 13:29:46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黃輝明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ti) 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ju) 的住房製度,讓全體(ti) 人民住有所居。這一關(guan) 於(yu) 住房問題的新論述明確了我國住房權保障的目標,並提出從(cong) 製度建設上保障人民住有所居。

  住房權是生活訴求與(yu) 民生福祉的法益表達。當今世界,“國民享有住房權,國家保障住房權”已成廣泛的人權共識和法律理念。現代住房權概念是在二戰後有關(guan) 國際人權公約中“生存權”概念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屬於(yu) 第二代人權概念。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經濟、社會(hui)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提出了包括一定衣、食、住、醫條件在內(nei) 的“適足生存權”概念,並規定各締約國將采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在公約裏,住房權是附在生存權之內(nei) 的,與(yu) 吃飯、穿衣、看病一樣,住房是生存權之必要組成部分,它包含了人們(men) 獲得住所,並能夠安全和便利居住的權利。

  住房權訴求具體(ti) 包括兩(liang) 個(ge) 層麵:一是要求國家適度管控商品房的市場價(jia) 格,確保一般的工薪階層能夠通過市場交易途徑滿足住房需求;二是要求國家通過提供具有福利性質的保障性住房,確保無收入或低收入家庭實現基本的住房需求。住房供給主體(ti) 多元化就是要求在房地產(chan) 企業(ye) 和私人主體(ti) 之外,政府主體(ti) 承擔更多的供給義(yi) 務。改變主要依靠市場解決(jue) 住房問題的思路,走向市場和政府共同提供住房的雙重軌道上來,建立租購並舉(ju) 的住房製度。市場主要解決(jue) 商品房供給問題,以市場供求和價(jia) 格機製自發調節為(wei) 主,政府貨幣財稅政策間接調節為(wei) 輔。政府主要解決(jue) 保障房供應問題,為(wei) 低收入群體(ti) 提供租賃房源和其他形式的居住房源。商品房與(yu) 保障房相互調劑,共同解決(jue) 人民群眾(zhong) 的居住問題,實現住有所居。

  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明確了住房保障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亟待統一的住房製度建設,尤其是要重視發揮立法對住房權的保障。目前,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障性住房製度體(ti) 係已具雛形,在保障民生、扶助社會(hui) 弱者方麵發揮了重要功能,但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和缺陷,有待進一步總結、梳理和克服。

  一是主要還停留在政策層麵,當前,我國針對住房權保障下發的眾(zhong) 多意見、通知和辦法更多地體(ti) 現了特定時期國家對於(yu) 住房保障的方針和政策,實踐應對性強,但立法剛性不足,不利於(yu) 住房保障製度建設的目標和價(jia) 值取向的貫徹。二是我國現有法律主要以財產(chan) 權和人身自由權作為(wei) 住房權的救濟切入對象,調動民事、刑事、行政法律進行保障,但所有救濟權利的設計都產(chan) 生於(yu) 默認公民居有其屋的既有前提之下,無形中排除了給予那些處於(yu) 貧困邊緣、沒有住房的居民的救濟權,這無疑難以滿足公民住房權保護的要求。三是立法層次較低,效力權威欠缺。數量眾(zhong) 多的通知和意見,雖然在不同曆史時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存在位階不高、易生衝(chong) 突等問題。

  住房權作為(wei) 基本人權應當進一步得到憲法的確認和保障。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我國憲法確認了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hui) 文化權利,但未明確提及住房權。雖然憲法第39條規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但這屬於(yu) 消極人權範疇,而不是住房保障意義(yi) 上的積極人權範疇。近年來,憲法的修改不斷加強對人權的保護。特別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承認保障人權是國家的基本義(yi) 務,這是我國人權事業(ye) 的巨大進步。住房權作為(wei) 基本人權,也應與(yu) 時俱進,得到憲法的進一步確認和保障。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sang) 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cong) 國家和社會(hui) 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wei) 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hui) 保險、社會(hui) 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ye) 。”可見,我國養(yang) 老、醫療以及傷(shang) 殘失業(ye) 人員都已有憲法保障,將“住有所居”納入其中,有利於(yu) 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hui) 保障法律體(ti) 係建設。

  重視住房保障專(zhuan) 門法律的立法進程。雖然我國製定出台了一些與(yu) 住房保障事業(ye) 相關(guan) 的基本法律,如《房地產(chan) 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建築法》《物權法》,以及一些重要條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拆遷補償(chang) 條例》等,但這些立法均不是關(guan) 於(yu) 住房保障的專(zhuan) 門性法律法規。而對於(yu) 該領域的專(zhuan) 門立法問題,很多人都提出過建議,立法部門也曾著手啟動,但是由於(yu) 涉及麵廣、難度大而進度遲緩。基礎法的缺位,顯然對保護住房權不利。我們(men) 應該在憲法的指引下,建立起可操作性更強的以公民住房權為(wei) 核心概念的基本法律,統領住房製度建設,涵蓋有關(guan) 住房權的消極方麵—自由權和積極方麵—社會(hui) 權的權利訴求,確保居住自由之保障、住宅物權之保障、住房福利之保障。應明確住房的居住屬性、供給渠道、購買(mai) 或申請資格,以及住房應滿足的便利居住條件,如交通、落戶、就醫、上學等的合理安排,逐步達到租購同權的要求。

  重視配套製度,維護法律體(ti) 係的嚴(yan) 謹。從(cong) 立法學的角度看,法律規則設計是否科學與(yu) 可行,是檢閱立法水平和質量的重要標誌。在現有的保障住房權的法律製度中,存在著重視出台新法,對已有立法的及時修改、準確解釋和適時廢除工作較為(wei) 忽視的現象。盡管近些年來,我國在立法的修改、解釋方麵加大了力度,也取得明顯的成效,但整體(ti) 而言,立法的解釋工作尚需強化,特別是應加強立法的清理廢除工作。在住房保障領域,各種層次參差、稱謂不一的規範性文件數量龐大、更新迅速,難於(yu) 把握。在目前尚沒有基本法統帥的狀態下,重視宏觀性的、整體(ti) 性的謀劃和設計,加強該領域的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廢除工作、維護體(ti) 係的嚴(yan) 謹,並為(wei) 探索製定專(zhuan) 門性法律提供經驗積累和製度支撐作用,顯得極為(wei) 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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