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融資:如何認識與疏導
發稿時間:2012-03-15 00:00:00
一段時間以來,民間融資問題引起廣泛關(guan) 注。中央要求,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貫徹這一要求,需要正確認識民間融資,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管與(yu) 疏導。
正確認識民間融資問題
民間融資,是相對於(yu) 官方正規金融而言的,泛指不通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它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一種金融形態,一直活躍於(yu) 正規金融服務的盲區和空白地帶。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我國積聚了數額巨大的民間資本,但民間資本投資渠道有限,亟需加強疏導,發揮其積極作用,防範金融風險。
目前,人們(men) 對民間融資的評價(jia) 分歧較大,有人將正常、良性的民間資金融通活動和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非法融資活動混為(wei) 一談。實際上,隻要不違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隻要有利於(yu) 老百姓救急解難、有利於(yu) 小微企業(ye) 渡過難關(guan) 、有利於(yu) 地方經濟健康發展,民間融資就是有益的,對它就應該因勢利導,使之走向陽光化、規範化。但對於(yu) 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活動,則要堅決(jue) 打擊和取締。
民間融資具有正規金融所不具備的“快速、小額、短期”等優(you) 點。千百年來,民間融資頑強生長,有其必然性、合理性。民間融資一般是在正規金融供給不足時才“顯山露水”,在正規金融“缺位”時才“補位”。在現階段,民間融資在支持小微企業(ye) 發展以及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子女教育、大病醫療和婚喪(sang) 嫁娶等應急需求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隻要趨利避害、正確引導、合理規範、監管到位,民間融資就可以成為(wei) 保障民生與(yu) 小微企業(ye) 金融需求的重要渠道之一,惠及正規金融陽光照耀不夠的經濟領域。
對民間融資風險的基本判斷
民間融資爆發全麵風險須同時具備三個(ge) 條件:一是有暴利行業(ye) 作支撐,由高盈利預期引起利率畸高;二是民眾(zhong) 參與(yu) 度相當高,出現集體(ti) 不理性;三是政府監測、監管不到位,積“水”過多,難堵難疏。當前,我國雖然存在非法集資、高利貸等犯罪活動,給經濟社會(hui) 發展造成一定危害,但總體(ti) 風險可控,全麵爆發民間借貸危機的三個(ge) 基本條件都不具備。但也不能掉以輕心,須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ye) 加強監測和疏導。
個(ge) 別行業(ye) 存在風險隱患。如房地產(chan) 行業(ye) 總體(ti) 價(jia) 位較高,一部分房地產(chan) 項目出現比較嚴(yan) 重的資金短缺,有的從(cong) 民間進行了大量的高息融資,有的甚至鋌而走險進行非法集資。
部分民間融資機構積聚一定風險。如有些投資(谘詢)公司打著投資的名義(yi) 從(cong) 事民間放貸業(ye) 務且利率很高,不少小微企業(ye) 不堪重負;有的商會(hui) 變相搞規模化、集團化融資,商會(hui) 會(hui) 員相互拆借,利用轉貸賺取差額利率;個(ge) 別地方地下錢莊暗流湧動,危害較大。
疏通民間融資的“正規軍(jun) ”成長不足。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正規金融機構對緩解中小企業(ye) 、個(ge) 體(ti) 工商戶融資難具有重要的補位作用,有助於(yu) 遏製地下錢莊、高利貸,但限於(yu) 數量偏少、覆蓋範圍有限,作用發揮不夠。
民間融資監管體(ti) 係不健全。我國在民間融資監管方麵還存在對各類非正規民間融資機構多頭監管、責任不明、信息不共享等問題,尚未形成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
監管和疏導民間融資的思路
在堅決(jue) 打擊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活動的同時,應堅持趨利避害、疏堵結合、輕緩有序、標本兼治,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和疏導。
建章立製,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發展。我國尚未出台管理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民間融資仍處於(yu) “灰色地帶”。當務之急是製定政策法規,讓民間融資活動有法可依。具體(ti) 可歸納為(wei) “三個(ge) 一”:“一個(ge) 製度”,即出台一個(ge) 具有操作性的民間融資規範管理製度。一方麵,對民間金融主體(ti) 的法律地位、資金投向、融資方式、利率浮動範圍、風險糾紛的處理及收益的稅收調節等加以明確規定;另一方麵,對非法民間融資行為(wei) 予以明確界定,為(wei) 民間融資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一個(ge) 辦法”,即出台民間融資管理登記辦法。通過民間融資網上登記備案等方式,準確掌握民間融資動態並為(wei) 借貸雙方提供服務,有效引導民間融資走向陽光化。“一個(ge) 平台”,即建立民間融資規範交易平台。建立規範運作、有效監督、信息公開、風險提示的市場交易平台與(yu) 交易係統。同時,告知並教育參與(yu) 各方遵紀守法、行為(wei) 規範、信息透明、風險自負。
加強監管,防範民間融資風險。首先,加強民間融資的監管力度。建立地方金融監管服務機構,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其次,加強重點行業(ye) 和區域防控。各地金融監管機構應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動態監測,實時掌握並報送所在地民間融資情況,特別是一些重點行業(ye) 的民間融資動態情況。第三,大力發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規範發展投資(谘詢)公司。
拓寬渠道,疏導民間資本投向實體(ti) 經濟。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出台細則,在加強監管、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民間資本投入實體(ti) 經濟,支持民間資本參與(yu) 新型金融業(ye) 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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