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四重視域
發稿時間:2017-11-27 14:16:55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盧旭東(dong)
作者:盧旭東(dong) (單位:重慶市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研究中心)
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的總目標是建立黨(dang) 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ti) 製。其重要意義(yi) 主要體(ti) 現在:完善了監察製度的頂層設計;擴大了監督執紀的覆蓋範圍;賦予了監察機關(guan) 豐(feng) 富的監督方式、手段;明確了監察機關(guan) 的具體(ti) 職責。
黨(dang) 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hui) ,同黨(dang) 的紀律檢查機關(guan) 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dang) 中央的決(jue) 策部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日前審議通過了《關(guan) 於(yu) 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試點工作的決(jue) 定》。根據決(jue) 定,監察委員會(hui) 將重新整合監察職能、進一步擴大監察範圍、規範監察手段、明確監察職責,真正通過體(ti) 製機製改革助推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向縱深發展。
十八大以來,黨(dang) 中央重拳反腐,以刮骨療傷(shang) 的勇氣、壯士斷腕的決(jue) 心、雷霆萬(wan) 鈞的士氣高效推進反腐敗工作,形成了反腐敗鬥爭(zheng) 壓倒性態勢。但同時,我們(men) 也逐漸認識到推動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向縱深發展依然麵臨(lin) 著“瓶頸”,其根源在於(yu) 長期以來反腐敗監督執法的專(zhuan) 責主體(ti) 並不十分清晰,反腐敗職能分散於(yu) 行政和司法機關(guan) ,不利於(yu) 形成相對統一、獨立的監察職能,還導致了行政成本高、效率低等問題。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的總目標是建立黨(dang) 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ti) 製,筆者以為(wei) 其重要意義(yi) 體(ti) 現在四個(ge) 方麵。
第一,整合了分散的監督執紀職能,完善了監察製度的頂層設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hui) 上指出,“要完善監督製度,做好監督體(ti) 係頂層設計”。建立國家監察體(ti) 係就是國家監督製度的頂層設計。新設監察委員會(hui) 除了保留原有監察部門的職能外,還要整合政府現有的行政監察和預防腐敗的職能,以及檢察機關(guan) 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職能。通過整合反腐敗資源以及強化黨(dang) 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進一步增強監察職能的獨立性,有效破解“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的監察難題。
第二,擴大了監督執紀的覆蓋範圍,解決(jue) 了當前監察部門、紀檢部門監察範圍過窄的問題。我國《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製、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而依據現行的《行政監察法》,監察部門的覆蓋範圍隻包括國家行政機關(guan) 及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guan) 任命的其他人員,而大量的立法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各民主黨(dang) 派和主要人民團體(ti) 的公職人員卻未納入監察範圍,存在監察的“盲區”“死角”。因此,建立自上而下的國家監察體(ti) 係進一步明確了監察範圍包括六大類人員,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第三,賦予了監察機關(guan) 豐(feng) 富的監督方式、監督手段,解決(jue) 了監察手段不足的難題。此次監察體(ti) 製改革將監察巡視製度作為(wei) 一種法定監督方式予以規定,實行巡視人員、巡視對象、巡視單位的流動管理;賦予監察機關(guan) 采取強製措施和強製執行的權力,以及必要的刑事偵(zhen) 查權,著力推進依法反腐工作;以留置取代“兩(liang) 規”,將留置明確為(wei) 監察機關(guan) 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解決(jue) 了長期困擾反腐敗的法治難題,提升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能力。
第四,明確了監察機關(guan) 的具體(ti) 職責,解決(jue) 了監察職能交叉重疊的弊病。新設監察委員會(hui) 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三大職責。監察委員會(hui) 擁有調取資料和證據、扣押、查封等調查權,以便充分發揮監察和反腐敗的職能。監察委員會(hui) 所行使的處置權不是最終的處理權,而是一種程序性權力。隻有當監察對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時,監察委員會(hui) 的處置權才是實體(ti) 性的,對涉嫌犯罪的監察對象必須依法調查完畢後及時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明確監察職責,將大大提升監督執紀的專(zhuan) 業(ye) 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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