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改革絮語

文章

投票與協商的邊界

發稿時間:2017-11-21 14:15:17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王東(dong) 京

  我曾在本專(zhuan) 欄寫(xie) 《投票悖論與(yu) 公共選擇》,在該文中我說民主的方式不一定隻是投票,也可以采用協商方式。當時限於(yu) 篇幅,對民主協商未作展開分析。我寫(xie) 這篇文章,是想在前文基礎上進一步討論投票與(yu) 協商的選擇邊界,進而指明民主在何條件下可以投票而在何條件下應該協商,亦或在何條件下兩(liang) 種方式應該並用。

  據學者考證,民主一詞源於(yu) 希臘文(demos,人民;kratein,治理),通常解釋為(wei) “主權在民”。而人們(men) 所講的民主政治,則是指國家事務由人民當家作主。時至今日,學界不會(hui) 有人反對人民當家作主,可對人民怎樣當家作主卻有不同的解釋。難題在於(yu) ,人民是由眾(zhong) 多個(ge) 體(ti) 構成的群體(ti) ,彼此間存在利益差異,這樣人民當家作主就不能每個(ge) 人都說了算;但也不能每個(ge) 人都說了不算。由此看,實行民主需要有相應的機製。

  人類對民主機製的探索,最初是在私權領域,而最為(wei) 典型的是商品交換。是的,商品交換的過程,其實就是民主協商的過程。舉(ju) 個(ge) 例子。假定有甲乙兩(liang) 個(ge) 人,甲生產(chan) 布匹,乙生產(chan) 斧頭。現在甲需用布匹交換乙的斧頭,布匹與(yu) 斧頭的交換比例怎麽(me) 定?當然得由甲和乙討價(jia) 還價(jia) 確定。請問,這裏的討價(jia) 還價(jia) 是不是協商?當然是協商。而且這裏的協商有兩(liang) 個(ge) 前提:一是交換自由;二是交換平等。若交換一方對另一方強買(mai) 強賣,就不會(hui) 有協商。

  早期的商品交換是物物交換,貨幣出現後,隨著交換範圍擴大,風險也擴大了。為(wei) 了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交換雙方在商定好相關(guan) 條件後,口說無憑,於(yu) 是將議定的條款以書(shu) 麵形式寫(xie) 下來,然後簽字畫押,這樣人類就出現了商業(ye) 契約。1762年,法國思想家盧梭在《社會(hui) 契約論》中將契約精神定義(yi) 為(wei) “自由、平等、守信”,很多學者認為(wei) 這是盧梭對亞(ya) 裏士多德“正義(yi) 論”的發揮;而我卻認為(wei) 是他對當時商品契約原則的提煉。

  商業(ye) 契約是私權契約,從(cong) 私權契約到公權契約是人類民主的一次跨越。私權契約不同於(yu) 公權契約,前者屬經濟民主,後者屬政治民主。時下流行的觀點說,經濟民主可以協商,政治民主隻能投票。從(cong) 曆史上看,公元前5世紀雅典城邦的政治民主確實是投票,但這並不能證明政治民主就隻能投票。我可舉(ju) 出反例:公元前494年羅馬城發生了一件大事,許多平民集體(ti) 撤離羅馬城,去聖山建造自己的城市。由於(yu) 平民出走,造成羅馬城生產(chan) 停頓、兵源匱乏,於(yu) 是貴族派代表與(yu) 平民協商。所謂“保民官製度”,就是那次協商出來的成果。

  於(yu) 是就帶來了一個(ge) 問題,公權領域的民主究竟應該投票還是協商?我的看法不能一概而論。經濟學說,製度選擇決(jue) 定於(yu) 製度的運行收益與(yu) 成本。若果如此,在投票和協商間作選擇,就需要對兩(liang) 種製度的收益和成本作比較。投票(或協商)製度的收益,可用決(jue) 策結果所代表的民意來表示,所代表的民意越廣泛,收益就越高;投票(或協商)製度的成本,可用形成決(jue) 策所發生的交易費用衡量,交易費用越高,成本就越高。

  若從(cong) 這個(ge) 角度分析,我們(men) 便有兩(liang) 個(ge) 推斷。

  推斷一:從(cong) 收益維度看,投票體(ti) 現眾(zhong) 意,協商體(ti) 現公意。就代表民意的廣泛性而論,前者明顯不如後者。何以作此判斷?說來理由簡單,因為(wei) 現實中通行的投票規則是“多數同意”而非“一致同意”。既然不是“一致同意”,投票的結果當然隻代表部分人的利益。然而協商不同,協商是為(wei) 了尋求和體(ti) 現最大公約數。對公意與(yu) 眾(zhong) 意的這種區別,盧梭講得清楚:“公意著眼於(yu) 公共利益,眾(zhong) 意著眼於(yu) 私人利益,眾(zhong) 意隻是個(ge) 別意誌的總和”。

  推斷二:從(cong) 成本維度看,投票的交易費用會(hui) 遞增,協商的交易費用卻相對穩定。論成本,前者也不如後者。說過了,投票體(ti) 現的是眾(zhong) 意,若存在兩(liang) 個(ge) 以上的利益群體(ti) ,為(wei) 爭(zheng) 取中間者投票不同群體(ti) 難免要競爭(zheng) ,而這種競爭(zheng) 類似於(yu) 市場競價(jia) ,結果必會(hui) 推高投票的交易費用。為(wei) 何說協商的交易費用相對穩定呢?因為(wei) 協商是謀求公共利益,用不著投票。不存在拉票行為(wei) ,交易費用自然穩定。

  照此推斷,從(cong) 收益與(yu) 成本兩(liang) 個(ge) 維度看,協商皆優(you) 於(yu) 投票,那麽(me) 公權領域的民主是否都應協商?原則上應該是,但也不盡然。不知讀者是否注意到,我上麵的推斷暗含了一個(ge) 假設,即公共選擇皆需體(ti) 現公意。可真實世界並非如此。多數公共選擇事關(guan) 公共利益需體(ti) 現公意;但也有少數公共選擇無關(guan) 公共利益,隻需體(ti) 現眾(zhong) 意。所以我的觀點:需體(ti) 現公意的選擇必須協商,隻需體(ti) 現眾(zhong) 意的選擇可以投票。

  若說得再具體(ti) 些,可大致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選擇事關(guan) 公共利益且同時存在負外部性,此類選擇應該協商。舉(ju) 個(ge) 例子,某縣擬引進某化工項目,投產(chan) 後可增加財政收入和就業(ye) ,但同時也會(hui) 給周邊居民造成汙染。若由全縣人民投票決(jue) 定,讚成者肯定是多數。而一旦投票通過,多數人無疑就綁架少數人。如果由協商決(jue) 定,項目也可能會(hui) 引進,但廠方會(hui) 被要求控製汙染,或者給少數人合理補償(chang) 。

  第二種情況,選擇事關(guan) 公共利益但不存在負外部性,可由於(yu) 人們(men) 受益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取向,此類選擇應該協商與(yu) 投票並用。我想到的例子是政府建公共圖書(shu) 館,人們(men) 職業(ye) 不同,有人去圖書(shu) 館看書(shu) 的機會(hui) 多,有人去看書(shu) 的機會(hui) 少,甚至有人不去圖書(shu) 館。由於(yu) 受益程度不同,對政府建圖書(shu) 館有人讚成,而多數人可能不讚成。圖書(shu) 館到底要不要建?可取的辦法是先協商,去說服那些不讚成者,然後在協商的基礎上再投票。

  第三種情況,選擇無關(guan) 公共利益,但卻需要尊重民意,此類選擇可以投票。如某單位年底評“先進”,選誰當“先進”要尊重民意,但無論結果怎樣皆不影響公共利益。這是說,選“先進”隻需體(ti) 現眾(zhong) 意,可以投票決(jue) 定。但要是選官就不同了,官員行使公共權力會(hui) 涉及公共利益,故選官不能以票取人。而且前麵分析過,投票競爭(zheng) 會(hui) 推高交易成本,這樣從(cong) 成本考慮,選官也應多方溝通,協商決(jue) 定。■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