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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改革勢在必行

發稿時間:2012-02-28 00:00:00  

  2.1萬(wan) 億(yi) 元住房公積金的安全監管及其盤活,已成為(wei) 當務之急。為(wei) 此,本報記者專(zhuan) 訪了經濟學家馬光遠、中國發展研究中心房地產(chan) 研究所所長謝逸楓、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他們(men) 分別對住房公積金改革建言獻策,或成立“住房銀行”,或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多角度喚醒沉睡中的住房公積金。

  記者:當下住房公積金的功能已經嚴(yan) 重異化,一是大部分公積金繳存者,從(cong) 未得到過公積金的貸款支持;二是巨額的公積金沉澱下來,沒有用於(yu) 服務繳納者改善住房。在您看來,這是由於(yu) 什麽(me) 原因造成的?

  馬光遠:住房公積金製度的初衷是好的,但具體(ti) 設計是失敗的。按照目前的架構,住房公積金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hui) 決(jue) 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zhuan) 儲(chu) ,財政監督”的模式,事實上這隻是一個(ge) 海市蜃樓般的空中樓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hui) 作為(wei) 投資決(jue) 策者,其本身卻是一個(ge) “虛幻”的結構,承擔決(jue) 策大任的成員全部是兼職人員;處於(yu) 核心地位的管理中心卻是一個(ge) 無資本金、無風險承擔能力、無金融牌照的“三無機構”,管理著龐大的民眾(zhong) 資產(chan) ,卻又缺乏任何監督,而投資渠道的單一又讓公積金管理中心徹底淪為(wei) 一個(ge) 可有可無的機構。由此引發住房公積金使用不靈活、不能體(ti) 現真正主人的產(chan) 權、監管失靈以及管理費用高昂等問題,是現有製度的最大弊端。

  謝逸楓:住房公積金的監管缺失及其本身用途的不明確是導致住房公積金功能被異化的主要原因。自去年調高公積金貸款利率之後,更是製約了住房公積金本身應該發揮的為(wei) 了保證真正有購房需求的人能夠通過住房公積金達到購房目的的功能。另外,住房公積金監管存在法律空白,到目前為(wei) 止,沒有一部法律來監管公積金,僅(jin) 僅(jin) 是一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發揮不了法律效力。

  記者:現在2.1萬(wan) 億(yi) 元的資金閑置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得到有效地保值增值,其收益遠遠低於(yu) 全國社保基金,這對於(yu) 民眾(zhong) 意味著收益和效率低下,如何解決(jue) 這一問題?

  馬光遠:首先應該解決(jue) 架構問題,現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個(ge) “不倫(lun) 不類”的機構,應該廢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wei) 管理者的製度模式,將其改成獨立的“住房銀行”,按照社保基金的運作模式設置監管和投資體(ti) 係。“住房銀行”如同政策性銀行的模式,納入金融機構的主流監管體(ti) 係,受銀監會(hui) 監督。給“住房銀行”投資資本市場的一定權限,以提高目前慘淡的收益率,解決(jue) 資金沉澱問題。同時,在公積金的使用和提取上,一定要方便產(chan) 權人,尊重產(chan) 權人的基本意願,而不是無視產(chan) 權人的意願去投資保障房。

  謝逸楓:現在2.1萬(wan) 億(yi) 元的資金餘(yu) 額,不能一下子全部釋放出來,以免對銀行信貸、民間借貸以及樓市造成影響。將住房公積金用於(yu) 保障房建設的選擇是正確的,享有公積金的人群在具備購買(mai) 保障房的前提條件下,可以優(you) 先購買(mai) 保障房,這樣2.1萬(wan) 億(yi) 元的住房公積金至少能解決(jue) 5000萬(wan) 人口的保障房問題,符合公積金未來的發展方向。同時公積金也可以通過地產(chan) 基金或是入市的方法來盤活,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不至於(yu) 貶值。

  董登新:現在主要趨向就是將住房公積金用在保障房建設上,轉貸是保值增值的一個(ge) 好方向,在政府擔保下,按照基準利率轉貸出去,收益相對穩定。同時,允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把資金餘(yu) 額做成資金池,實行集中化托管進入資本市場,獲取更高的收益後再歸還給每個(ge) 賬戶,這算是一舉(ju) 兩(liang) 得,既提高了賬戶資金的使用效率及投資收益,又發揮了住房公積金互助共濟的功能,為(wei) 社會(hui) 所用。不妨學習(xi) 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理念,全國社保基金由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理事會(hui) 全麵負責管理,其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購買(mai) 國債(zhai) 或是委托專(zhuan) 業(ye) 中介直接入市投資各類證券。

  記者:如何保障住房公積金真正用到有住房需求的人手中?

  馬光遠:保證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靈活,但不能亂(luan) 用,隻能用於(yu) 解決(jue) 老百姓的住房問題,別的窟窿想別的辦法補。既然把老百姓的錢搞到一塊兒(er) 的目的是為(wei) 了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you) 惠利率來解決(jue) 老百姓的貸款問題,那麽(me) 就應該是每個(ge) 樓盤都要接受公積金貸款。要麽(me) 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型成“住房銀行”,要麽(me) 就把賬戶直接歸還老百姓,除了控製老百姓的資金提取外,其他的投資完全由老百姓自由支配。

  謝逸楓:要想滿足真正有需求的人,就要調整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減少一些限製性的條款,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比例,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you) 惠利率進而降低購房者成本。另外,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局”,這樣就有一個(ge) 硬性的機製和機構,專(zhuan) 門管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貸款、提取,隻有這樣才能真正方便老百姓。

  記者:前麵談了對於(yu) 住房公積金沉澱資金的盤活,那麽(me) ,在住房公積金的相關(guan) 製度方麵是否也應該做些改革?

  馬光遠:住房公積金製度的初衷是公民的住房儲(chu) 備金,應當強調將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嚴(yan) 格控製在居民買(mai) 房和租房上,如果將住房公積金用於(yu) 彌補其他窟窿,就等於(yu) 對其未來的住房資金形成了“擠壓效應”。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立法層次低,權威性不足以確保資金的安全,應加快《住房保障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法》《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法》的立法步伐。在法律上明確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個(ge) 人產(chan) 權的屬性,在管理和投資方麵設計合理的製度模式,避免相關(guan) 部門在這筆巨額資金的使用上跑偏了調。關(guan) 於(yu) 13億(yi) 人口的住房問題都還沒有一部確切的法律來約束,這是一件必須正視的事情。

  謝逸楓:住房公積金功能被異化之後,當下的用途隻能延伸到保障房,覆蓋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公積金最大的問題就是使用用途和監管及其提取條件這三方麵製約了公積金的合理使用和功能發揮。要改革,就應該從(cong) 監管、提取、用途三方麵進行改革。應該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升到法律,盡快出台《住房公積金管理法》,通過立法的形式打破製約,讓公積金發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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