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可持續性
——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詳解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方案
發稿時間:2017-11-20 12:58:16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 鬱瓊源 劉紅霞
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這一實施方案意義(yi) 如何?有何看點?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18日詳細解讀了方案的內(nei) 容和實施方法。
避免將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轉移給下一代人
“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需要通過多種渠道加以解決(jue) 。”據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我國統一的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建立以來,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對建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保障企業(ye) 離退休人員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與(yu) 此同時,受多種因素影響,形成了一定的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這有利於(yu) 實現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代際公平,避免將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通過增加稅收、提高在職人員養(yang) 老金繳費率等方式轉移給下一代人。”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說,這將促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yang) 老保險製度。
補充社保基金長效機製,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不會(hui) 出現
方案的實施意味著要通過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用於(yu) 彌補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
“這個(ge) 理解是不正確的。”這位負責人說,對於(yu) 劃轉的國有資本,方案明確指出,要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製。國有資本劃轉後,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於(yu) 股權分紅,由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持有。今後,由各承接主體(ti) 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
“劃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製,隨著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you) 做大,將更好地體(ti) 現國有企業(ye) 發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hui) 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說。
目前,我國企業(ye) 養(yang) 老保險基金總體(ti) 上有較大規模的結餘(yu) ,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短期內(nei) 財政部門不會(hui) 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不會(hui) 導致承接主體(ti) 變現國有資本。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經批準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
這位負責人說,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yi) 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ti) 的其他限售義(yi) 務。在禁售期內(nei) ,如劃轉涉及的相關(guan) 企業(ye) 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ti) 的禁售期義(yi) 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nei) 承接主體(ti) 也不會(hui) 變現國有資本。
劃轉對象為(wei) 中央和地方國有企業(ye) ,劃轉比例確定為(wei) 企業(ye) 國有股權的10%
方案明確,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ye) 、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ye) 、文化企業(ye) 、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ye) 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ye) 。
為(wei) 避免對企業(ye) 國有股權的重複劃轉,方案規定,中央和地方企業(ye) 集團已完成公司製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ye) 集團的股權。考慮到現階段部分企業(ye) 集團是全民所有製企業(ye) ,尚不具備劃轉股權的條件,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企業(ye) 集團未完成公司製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製後按要求劃轉企業(ye) 集團的股權;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製改革的企業(ye) 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的股權。
劃轉比例方麵,綜合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測算情況、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正在推進以及國有企業(ye) 發展現狀,方案將劃轉比例確定為(wei) 企業(ye) 國有股權的10%。今後,結合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如需進一步劃轉,再作研究。
社保基金會(hui) 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基金運營情況良好,收益水平較高,實施中積累了資本管理經驗。方案提出,劃轉的中央企業(ye) 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托社保基金會(hui) 負責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同時,與(yu) 現行基本養(yang) 老保險體(ti) 製相適應,劃轉的地方企業(ye) 國有股權,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托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zhuan) 戶管理。
這位負責人說,考慮到劃轉工作涉及麵廣,方案提出,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ye) 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中央企業(ye) 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管理企業(ye) 3至5家、中央金融機構2家。試點省份的劃轉工作由有關(guan) 省(區、市)人民政府具體(ti) 組織實施。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8年及以後,分批劃轉、盡快完成劃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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