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7-11-20 10:49:28 來源:財政部網站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財政部就《方案》中的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印發《方案》的背景?
答:我國統一的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建立以來,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對建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保障企業(ye) 離退休人員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與(yu) 此同時,受多種因素影響,形成了一定的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需要通過多種渠道加以解決(jue) 。
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建設,為(wei) 有效增強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可持續性,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hui) 明確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黨(dang) 的十九大進一步對加強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建設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國有企業(ye) 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chan) 管理體(ti) 製的若幹意見》分別對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作出了具體(ti) 規定。
二、問: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有何重要意義(yi) ?
答: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深入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在統籌考慮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ye) 改革的基礎上,增強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可持續性的重要舉(ju) 措。一是有利於(yu) 充分體(ti) 現國有企業(ye) 全民所有,發展成果全民共享,增進民生福祉。二是有利於(yu) 實現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代際公平,避免將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通過增加稅收、提高在職人員養(yang) 老金繳費率等方式轉移給下一代人。三是有利於(yu) 推進國有企業(ye) 深化改革,實現國有股權多元化持有,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ye) 製度,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you) 做大,發展成果更多用於(yu) 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問: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主要原則是什麽(me) ?
答:劃轉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目標引領,與(yu) 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目標緊密結合。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促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yang) 老保險製度。二是堅持係統規劃,與(yu) 深化國有企業(ye) 改革目標緊密結合。統籌考慮劃轉部分國有資本的目標、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成因、國有資本現狀和企業(ye) 發展需要,科學界定劃轉範圍,合理確定劃轉比例。三是堅持立足長遠,與(yu) 彌補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的目標相結合。建立企業(ye) 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製。四是堅持獨立運營,與(yu) 社保基金多渠道籌集的政策目標相結合。劃轉的國有資本具有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標,運營收益專(zhuan) 項用於(yu) 彌補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
四、問:《方案》的實施,是否意味著要通過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用於(yu) 彌補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
答:這個(ge) 理解是不正確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黨(dang) 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多渠道籌集社保基金、加強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建設的重要決(jue) 定。劃轉實施的意義(yi) ,在於(yu) 推動國有企業(ye) 改革的同時,體(ti) 現國有企業(ye) 發展成果全民共享,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對於(yu) 劃轉的國有資本,《方案》明確指出,要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製。國有資本劃轉後,一是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於(yu) 股權分紅,由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持有。今後,由各承接主體(ti) 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目前,我國企業(ye) 養(yang) 老保險基金總體(ti) 上有較大規模的結餘(yu) ,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短期內(nei) 財政部門不會(hui) 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不會(hui) 導致承接主體(ti) 變現國有資本。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經批準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三是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yi) 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ti) 的其他限售義(yi) 務。在禁售期內(nei) ,如劃轉涉及的相關(guan) 企業(ye) 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ti) 的禁售期義(yi) 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nei) 承接主體(ti) 也不會(hui) 變現國有資本。綜上,劃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製,隨著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you) 做大,將更好地體(ti) 現國有企業(ye) 發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hui) 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
五、《方案》對劃轉範圍、劃轉對象和劃轉比例做了哪些規定?
答:《方案》明確,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ye) 、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ye) 、文化企業(ye) 、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劃轉對象方麵,為(wei) 避免對企業(ye) 國有股權的重複劃轉,《方案》規定,中央和地方企業(ye) 集團已完成公司製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ye) 集團的股權。考慮到現階段部分企業(ye) 集團是全民所有製企業(ye) ,尚不具備劃轉股權的條件,《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企業(ye) 集團未完成公司製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製後按要求劃轉企業(ye) 集團的股權;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製改革的企業(ye) 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的股權。
劃轉比例方麵,綜合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測算情況、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正在推進以及國有企業(ye) 發展現狀,《方案》將劃轉比例確定為(wei) 企業(ye) 國有股權的10%。今後,結合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如需進一步劃轉,再作研究。
六、問:如何理解《方案》的承接主體(ti) ?承接主體(ti) 如何管理劃入的國有股權?
答:社保基金會(hui) 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基金運營情況良好,收益水平較高,實施中積累了資本管理經驗。鑒於(yu) 上述情況,《方案》提出,劃轉的中央企業(ye) 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托社保基金會(hui) 負責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同時,與(yu) 現行基本養(yang) 老保險體(ti) 製相適應,劃轉的地方企業(ye) 國有股權,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托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zhuan) 戶管理。
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作為(wei) 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幹預企業(ye) 日常生產(chan) 經營管理。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的收益主要來源於(yu) 股權分紅。對劃入的國有股權,要按規定履行相應的禁售期義(yi) 務。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ye) 外,承接主體(ti) 經批準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
七、問: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否會(hui) 涉及上市企業(ye) 股權變動?對資本市場有何影響?
答: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ye) 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ye) 。對於(yu) 少量涉及的上市企業(ye) ,劃轉是原國有股東(dong) 將其10%的股權轉至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屬於(yu) 國有股權的多元化持有,不改變企業(ye) 國有股權的屬性和總量。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作為(wei) 長期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股權分紅收益為(wei) 主。涉及上市企業(ye) 的劃轉,不會(hui) 改變現行管理體(ti) 製和方式。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作為(wei) 上市企業(ye) 的國有股東(dong) 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關(guan) 禁售期的義(yi) 務外,國有股權的變動等事項需執行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guan) 製度規定。同時,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參與(yu) 持股,將進一步優(you) 化上市企業(ye) 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yu) 提升企業(ye) 經營水平,對資本市場將產(chan) 生積極正麵的影響。
八、問:劃轉工作將如何推進?
答:考慮到劃轉工作涉及麵廣,《方案》提出,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第一步,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ye) 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中央企業(ye) 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管理企業(ye) 3至5家、中央金融機構2家。試點省份的劃轉工作由有關(guan) 省(區、市)人民政府具體(ti) 組織實施。第二步,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8年及以後,分批劃轉、盡快完成劃轉工作。
九、問:《方案》明確了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為(wei) 確保劃轉工作落實到位,自《方案》印發之日起,劃轉範圍內(nei) 企業(ye) 實施重大重組,改製上市,或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ye) 改革方案應與(yu) 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二是探索建立對劃轉國有股權的合理分紅機製。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持有的股權分紅和資本運作收益,專(zhuan) 項用於(yu) 彌補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三是社保基金會(hui) 等承接主體(ti) 持有的國有資本收益,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四是為(wei) 有利於(yu) 統一政策,避免重複劃轉,自《方案》印發之日起,現行國有股轉(減)持籌集社保基金的政策停止執行。
十、問:《方案》如何貫徹落實?
答:《方案》印發後,由國務院國有企業(ye) 改革領導小組對劃轉工作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出台配套製度辦法,加強支持和指導,做好監督評估工作。各有關(guan) 部門和機構要落實責任,有序實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劃轉工作負總責,抓緊製訂具體(ti) 落實方案,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目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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