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監管:商事製度改革的重要基礎
發稿時間:2016-05-16 00:00:00
商事製度改革的基本目標就是要放鬆市場準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實現寬進嚴(yan) 管。目前,我國在寬進方麵做了大量工作,寬進的力度很大,尤其是我國對公司法進行修改,降低注冊(ce) 資本門檻、從(cong) 實繳資本製改為(wei) 認繳資本製、從(cong) 年檢製改為(wei) 年報製等改革措施,極大地釋放了社會(hui) 活力。但是,在以信用監管為(wei) 基礎的事中事後監管方麵,我們(men) 卻有很多的不足和缺憾。當前,我國亟需加強信用監管,為(wei) 市場經濟的運行和商事製度的改革奠定基礎。
商業(ye) 信用:市場經濟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信用是連接市場交易、市場投資以及政府監管的一個(ge) 重要紐帶,也是市場交易和投資的基礎。放寬市場準入,意味著國家全麵肯定每一個(ge) 社會(hui) 個(ge) 體(ti) 的自由營商權,商事主體(ti) 可以根據價(jia) 格信號和競爭(zheng) 規律,追尋自身利益最大化。這樣一種市場運行機製,就需要社會(hui) 個(ge) 體(ti) 按照自我責任的要求,更加獨立自主地從(cong) 事經營活動,對自己的行為(wei) 負責,也對交易對手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負責。由此,信用成為(wei) 了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基礎,也是對市場主體(ti) 至關(guan) 重要的製約機製。在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ti) 當然要對自己的信用負責,政府不再為(wei) 其信用進行“背書(shu) ”。但是,基於(yu) 現實社會(hui) 中信息不對稱、機會(hui) 主義(yi) 行為(wei) 、道德風險等市場失靈行為(wei) ,就要求有相應的信用披露和信息發現機製,從(cong) 而降低交易雙方的信息搜索成本,使社會(hui) 能夠對交易主體(ti) 的誠信狀況形成一種無形的社會(hui) 評價(jia) 。因此,放鬆市場準入,對市場主體(ti) 誠信經營的要求更高,對社會(hui) 監督和信用監管的要求更高。在政府放鬆市場準入管製之後,我們(men) 唯有借助於(yu) 信用機製填補政府退出之後的監管空白,才能真正促進企業(ye) 誠信經營提高交易效率、實現交易安全。
信用監管:事中事後監管的核心內(nei) 容
在當前商事製度改革過程中,如果不加強信用監管以及其他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市場運行可能產(chan) 生“雙弱化”的問題。一方麵,公權力對市場準入幹預明顯弱化,這本是商事製度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yi) 。另一方麵,由於(yu) 社會(hui) 監督和事中事後監管並未及時跟上,交易安全的保護可能呈現弱化的問題。在現實中,有的企業(ye) 擅自改變經營地址和聯係電話而不及時變更,導致登記的營業(ye) 地址和聯係電話與(yu) 實際情況不符,出現了企業(ye) “失聯”的問題;在年檢製改為(wei) 年報製之後,企業(ye) 不按期報送年報的問題比較突出,而不公示年報信息,就意味著社會(hui) 難以了解這些企業(ye) 的基本經營狀況,危害交易安全。因此,當我們(men) 在寬進方麵取得巨大進步的同時,仍需加強嚴(yan) 管,通過信用機製強化社會(hui) 監督和信用監管,維護交易安全。由是,信用監管應當成為(wei) 事中事後監管的核心和基礎。
加強信用監管:商事製度改革的重點
在當前商事製度改革中,信用監管應當成為(wei) 重要改革的內(nei) 容。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夯實社會(hui) 的信用基礎,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jue) 定性作用。根據我國當前信用監管的實際情況,我國信用監管亟需解決(jue) 如下問題。
一是強化監管部門的職責職權。在我國商事製度改革過程中,對於(yu) 商事登記及信息公示的法律本質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有的強調商事登記的私法屬性,認為(wei) 商事登記和信用信息公示本質上是對市場主體(ti) 自由自有營商權的一種確認,相應的立法和製度具有私法屬性。因此,主張政府放鬆對登記和公示的管製。另外一種觀點,則強調商事登記所具有的公法屬性和政府的監管。商事登記以及企業(ye) 信息公示製度雖然是對市場主體(ti) 自由營商權的一種確認。但是,商事登記及相應的企業(ye) 信息公示並不是非公即私的問題,而是需要在公權力與(yu) 私權利之間保持平衡。當前,考慮到市場準入監管淡化後,事中事後監管和社會(hui) 監督並未能同步強化的實際情況。加強公權力對信息公示的監管力度,仍然是企業(ye) 信用信
息公示製度的主要矛盾。從(cong) 立法及經驗來看,公權力介入商事登記及企業(ye) 信息公示過程,仍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在比較研究的過程中,我們(men) 注意到較多這樣的例子。公權力主體(ti) 可以主動發起救濟,如澳門地區的檢察長可對無照經營行為(wei) 申請司法清算;公司登記機關(guan) 可以主動發起救濟,如香港特區對非正常經營企業(ye) 進行除名的製度;利害關(guan) 係人可以提出相應的救濟等。
二是進一步強化信用約束。公權力既要借助於(yu) 法定的企業(ye) 信息公開等機製實施信用監管,也要借助於(yu) 征信機製等市場化、社會(hui) 的力量實施信用約束,對失信企業(ye) 進行懲戒,對守信企業(ye) 予以激勵。加拿大聯邦公司法和各省的公司法規定,企業(ye) 披露基礎信息是公司的義(yi) 務和責任,不披露將受刑事製裁或者予以重罰。當前,我們(men)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對企業(ye) 信息公開的時候,應當是有限政府。不能事無巨細,都予以公開。政府對企業(ye) 信息的公開,應集中於(yu) 使公眾(zhong) 對該主體(ti) 形成基本評價(jia) 的信息方麵,也就是政府隻提供最基礎的主體(ti) 信息和經營情況信息以及重大違法信息,而更加詳盡的信息則需要交易對手借助於(yu) 信用中介機構去搜尋,並使社會(hui) 能夠予以利用。
三是進一步強化聯合懲戒。在企業(ye) 信用監管方麵,要重視政府的協作,實施聯合懲戒。所謂聯合懲戒,並不意味著各個(ge) 行政主體(ti) 可以打破現行的責任、義(yi) 務和程序的製衡,而是要求各行政主體(ti) 在自己的職能領域內(nei) ,強化信用約束。在國際上,盡管在形式上並沒有類似於(yu) 中國聯合懲戒這樣的實踐。但是,由於(yu) 市場經濟演進的結果,一個(ge) 人失信,必然會(hui) 在社會(hui) 的各個(ge) 領域都受到嚴(yan) 格的信用約束。因此,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形式上沒有聯合懲戒的實踐,但是在實質上卻有著比我們(men) 更為(wei) 強大更為(wei) 有效的聯合懲戒。這種聯合懲戒,不僅(jin) 僅(jin) 來自於(yu) 政府,更重要的是來自於(yu) 強大的社會(hui) 監督。
四是進一步完善市場退出機製。公司具有正常的營業(ye) 狀態,是企業(ye) 繼續維持其主體(ti) 資格的前提和基礎。因此,非正常營業(ye) 的企業(ye) 應當退出市場,從(cong) 而維持交易安全。例如:根據我國香港特區《公司條例》,如果有證據證明,企業(ye) 長期沒有營業(ye) 活動甚至失聯的企業(ye) ,則公司登記處的處長可以經過嚴(yan) 格的法律措施之後,可對其注冊(ce) 登記予以除名。在我國大陸目前進行的簡易注銷製度,也同樣符合這樣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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