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監督監委?如何防止"燈下黑"?
發稿時間:2017-11-14 14:05:05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五十四條明確:“監察機關(guan) 應當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幹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通讀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對監察機關(guan) 的監督絕不僅(jin) 僅(jin) 限於(yu) 監察機關(guan) 內(nei) 部的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試點決(jue) 定和監察法草案依法在賦予監察委員會(hui) 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的同時,規定了嚴(yan) 格的監督機製,強化對監察權的監督製約,防止出現“燈下黑”。
一是黨(dang) 委監督。監察委員會(hui) 與(yu) 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合署辦公,在同級黨(dang) 委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本身就包含著監督。黨(dang) 委書(shu) 記定期主持研判問題線索、分析反腐形勢,第一時間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對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處置決(jue) 定等審核把關(guan) ,隨時聽取重要事項匯報,確保黨(dang) 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
二是人大監督。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監察機關(guan) 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guan) 的專(zhuan) 項工作報告,並組織執法檢查。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guan) 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三是內(nei) 部監督。監察機關(guan) 設立專(zhuan) 門的幹部監督機構,強化對監察權行使的監督。內(nei) 部機構設置體(ti) 現反腐敗工作各環節既相互銜接又相互製衡的理念,強化製約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問題線索由相關(guan) 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動態更新、全程監控。監督和調查部門分設,“前台”和“後台”分離。留置等審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嚴(yan) 格的限製。對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限製出境等措施的,依然沿用現行做法,經過嚴(yan) 格審批後交有關(guan) 機關(guan) 執行,監察機關(guan) 與(yu) 之不重複、不替代。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guan) ,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調查部門補充證據或重新調查。對辦案過程開展“一案雙查”,既複查案件本身情況,也查明案件調查人員依紀依法履職情況。
四是與(yu) 司法機關(guan) 互相配合、互相製約。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腐敗案件的調查由監察機關(guan) 負責,查明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guan) 審查起訴;對監察機關(guan) 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guan) 經審查後認為(wei) 需要補充核實的,可以退回進行補充調查。在製度上形成了監察委員會(hui) 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製,也體(ti) 現了司法機關(guan) 對監察機關(guan) 的監督。
五是人民群眾(zhong) 監督。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 監察機關(guan) 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hui) 監督、輿論監督;監察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有“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等行為(wei) 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qin) 屬有權向該機關(guan) 申訴。這些規定,體(ti) 現了人民群眾(zhong) 對監察機關(guan) 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綜上所述,對監察委員會(hui) 的監督,既有全麵的外部監督,也有嚴(yan) 格的內(nei) 部監督,使監察機關(guan) 始終在嚴(yan) 格的監督製約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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