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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考績之法

發稿時間:2017-11-14 13:41:25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劉緒義(yi)

  古代對官員的考察有過許多製度,然而,不管哪一種製度都難以取得實效。三國時景初年間曾經發生一起圍繞考績法而進行的爭(zheng) 論,即可見一斑。

  景初元年(237年),魏明帝曹叡下詔給吏部尚書(shu) 盧毓:“選拔舉(ju) 薦人才時,不要唯名是取,名聲如同地上的畫餅,隻能看不能吃。”盧毓回對道:“古代通過上奏陳事考察大臣的言談,憑實際工作考察大臣的能力。如今考績法已經廢弛,隻是憑借譽毀的輿論決(jue) 定晉升和罷免,所以真假混雜,虛實難辨。”

  魏明帝聽後,命散騎常侍劉邵作考課法。劉邵作《都官考課法》七十二條。魏明帝將一部績效考核法交給百官審議,沒想到遭到了一致反對。

  司隸校尉(秘密監察官)崔林反對說:“《周官》中績效考試之法,條例已十分完備了。從(cong) 周康王以後,就逐漸廢弛,這就說明績效考核法能否實行完全在人。皋陶在虞舜的手下做事,伊尹在商王朝供職,邪惡的人自動遠離。如果大臣們(men) 能盡到他的職責,成為(wei) 百官效法的榜樣,那麽(me) 誰敢不恭恭敬敬地盡職盡責,豈在績效考核?”

  黃門侍郎杜恕也堅決(jue) 反對說:“經曆六代,考績辦法沒有明著於(yu) 世,曆經七位聖人,考核條例也沒能流傳(chuan) 下來,我認為(wei) 這是由於(yu) 績效考核的原則可以作為(wei) 粗略的依據,詳細的規定很難一一列舉(ju) 的緣故。如果法製是萬(wan) 能的,那麽(me) 唐堯、虞舜不必需要後稷、子契的輔佐,商朝、周朝也不會(hui) 以伊尹、呂尚的輔助為(wei) 可貴了。如果容身保位沒有被處放逐罷官之罪,而為(wei) 國盡節,卻處在被懷疑的形勢中,公道沒有樹立,私下議論卻成為(wei) 風氣,這樣即使是孔子來主持考核,恐怕也無法發揮一點點才能,何況世俗的普通人呢?”

  鑒於(yu) 反對聲浪太大,這一次績效考核的討論久議不決(jue) ,最終無法施行。

  司馬光針對這一件事,在《資治通鑒》中罕見地用很長篇幅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核心意思是,再好的製度都離不開人。人心不公不明,製度也可被扭曲。為(wei) 什麽(me) 這樣說呢?所謂至公至明,是出自內(nei) 心;所謂績效,隻是外在表現。內(nei) 心都不能理正,而要去考察別人的績效,不亦難乎?做領導的,如果真能做到不以親(qin) 疏貴賤改變心思,不因喜怒好惡改變意誌,那麽(me) ,想要了解誰擅長經學,隻要看他博學強記,講解精辟通達;想要了解誰是執法人才,隻要看他斷案窮盡真相,不使人含冤受屈;想要了解誰是理財人才,隻要看他的倉(cang) 庫是否盈實,百姓是否富裕;想要了解治軍(jun) 的將領,隻要看他戰必勝、攻必取,能使敵人畏服。文武百官,莫不如此。雖然可以聽取別人的意見,但決(jue) 斷在於(yu) 自己;雖然績效考核要看實際表現,但審察卻在自己內(nei) 心。

  作為(wei) 政治家的司馬光,意思很明顯,官員的考績本質上在於(yu) 官員的任免,其本在用人,考績隻是末枝,用人得當,則考績可行;用人不當,則考績無力。換言之,考核官員的目的是什麽(me) ?目的當然是考核其能力與(yu) 業(ye) 績,勝任與(yu) 否,避免用人失誤,而不是看其瑣碎的表現。要在考核中得到真實情況,不在文書(shu) 條目,而在於(yu) 官員實質性的業(ye) 績與(yu) 能力,而官員的能力與(yu) 業(ye) 績不是一時可以顯現出來的,同樣性質的工作,可能由於(yu) 環境、條件不同,評價(jia) 標準就應當有所不同,不能僵化地拿一個(ge) 製度去套。

  古代官員考績之法看上去很美,實則發揮不了實效,其根源就在於(yu) 司馬光的論斷:“考求於(yu) 跡,則文具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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