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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7-11-14 09:46:24   來源:教育部網站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全麵貫徹黨(dang) 的教育方針,深化職稱製度改革和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做好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後的監管工作,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聯合印發了《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日前,教育部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有關(guan) 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1.社會(hui) 各界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非常關(guan) 注,請介紹一下該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義(yi) 。

  答: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把轉變政府職能作為(wei) 深化經濟體(ti) 製改革和行政體(ti) 製改革的關(guan) 鍵。黨(dang) 的十九大進一步明確提出,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國務院持續大力推進“放管服”改革,今年以來,先後決(jue) 定取消對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的審批,明確要求相關(guan) 部門製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辦法。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門出台了《關(guan) 於(yu) 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ou) 化服務改革的若幹意見》,提出要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等部門要加強監管。

  在實踐上,高校自主開展教師職稱評審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礎和經驗積累。較早被授予教授、副教授評審權的高校,先行先試,在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等方麵積累了實踐經驗。高校和地方都希望以此為(wei) 基礎進一步推進高校教師職稱自主評審和監管。

  因此,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並不斷加強監管,是對黨(dang) 中央、國務院部署的貫徹落實,是深入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重要舉(ju) 措,有利於(yu) 推進教育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yu) 規範高校職稱評審工作,有利於(yu) 激發教師教書(shu) 育人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yu) 促進優(you) 秀人才脫穎而出。

  2.《暫行辦法》政策性、專(zhuan) 業(ye) 性很強,請介紹一下文件是如何形成的?

  答:放權與(yu) 監管相結合,推動高校自主開展教師職稱評審,是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內(nei) 容。出台《暫行辦法》主要經曆了以下過程:一是廣泛深入調研。通過組織召開專(zhuan) 題座談會(hui) 、實地調研、委托相關(guan) 高校開展專(zhuan) 題研究等,對東(dong) 、中、西部相關(guan) 省份教育、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及各級各類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進行調研,形成專(zhuan) 題調研報告。二是研究起草文件。在調研基礎上,教育部相關(guan) 司局牽頭,有關(guan) 高校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人及專(zhuan) 家積極參與(yu) ,著手起草文件,經反複商討、多次修改,形成文件征求意見稿。三是廣泛征求意見。通過召開工作研討會(hui) 、座談會(hui) 、書(shu) 麵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多方麵聽取和征求地方有關(guan) 行政部門、高校、教育部相關(guan) 司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相關(guan) 司局的意見建議。四是反複修改完善。在認真梳理研究各方麵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文件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十幾易其稿。五是部黨(dang) 組會(hui) 審議。教育部黨(dang) 組會(hui) 專(zhuan) 門對文件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修改意見,要求對文件稿進一步完善。六是與(yu)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聯合印發。

  3.《暫行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答:《暫行辦法》力求“短、實、新”,共分五章、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說明文件製訂的背景目的、適用範圍和相關(guan) 的責任主體(ti) ,明確權責同步下放。

  第二章,關(guan) 於(yu) 評審工作。對評審權下放後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文件製訂、文件備案、自主評審、工作年報以及檔案保存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三章,關(guan) 於(yu) 監管內(nei) 容。主要包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貫徹落實黨(dang) 和國家教育方針及有關(guan) 政策、落實評審工作有關(guan) 要求、規範有序開展評審等內(nei) 容。

  第四章,關(guan) 於(yu) 監管方式。主要通過書(shu) 麵核查、抽查巡查、實行信息公開、完善投訴舉(ju) 報製度等加強監管。

  第五章,關(guan) 於(yu) 懲處措施。明確對相關(guan) 責任主體(ti) 違紀違法行為(wei) 的懲處措施。

  4.請問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的重點有哪些?

  答: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的重點包括以下方麵:一是方向是否正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dang) 和國家教育方針,體(ti) 現為(wei) 人民服務、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治國理政服務、為(wei) 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服務、為(wei) 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切實把師德評價(jia) 放在首位。二是政策是否落實。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稱政策,符合職稱製度改革的要求。三是程序是否嚴(yan) 格。高校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文件製訂程序、評審組織組建和評審操作等程序都要規範、健全。四是結果是否公正。評審是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wei) ,影響結果公正,影響教師合法權益。

  5.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有哪些監管方式創新?

  答:《暫行辦法》明確了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多種方式:一是書(shu) 麵核查。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二是“雙隨機抽查”和專(zhuan) 項巡查。采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zhong) 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zhuan) 項巡查。三是信息公開。要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嚴(yan) 格執行公開、公示製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四是自我監管和社會(hui) 監督。明確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hui) 監督,完善投訴舉(ju) 報製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及時處理群眾(zhong) 反映的有關(guan) 問題。

  6.《暫行辦法》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違紀違法行為(wei) 有哪些懲處規定?

  答:《暫行辦法》針對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不同主體(ti) ,提出了相應的違紀違法懲處措施,包括對相關(guan) 教師弄虛作假、學術不端行為(wei) 的處理,對評審專(zhuan) 家、高校和院係黨(dang) 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行為(wei) 的處理,對因評審工作把關(guan) 不嚴(yan) 、程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zheng) 議較大的高校要求進行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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