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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履職就要追責
—— 聚焦《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發布

發稿時間:2017-11-13 09:31:42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 熊豐(feng)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責任體(ti) 係。

  這一辦法的發布將如何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預防和遏製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將發揮怎樣的作用?國務院新聞辦10日舉(ju) 行的新聞發布會(hui) 上,公安部消防局局長於(yu) 建華對此進行了解讀。

  火災防控形勢嚴(yan) 峻:城市高風險和農(nong) 村低設防並存

  據介紹,當前我國火災防控形勢嚴(yan) 峻,主要表現在高風險的城市火災防控和低設防的農(nong) 村火災防控形勢並存。

  我國高層建築數量達到61萬(wan) 多棟,居世界第一。此外,全國1萬(wan) 個(ge) 超1萬(wan) 平米以上的大型城市綜合體(ti) 、10萬(wan) 多個(ge) 大中城市中的城中村、10萬(wan) 多家的各類化工易燃易爆企業(ye) 增加了火災防控的風險。

  跟城市相比,我國農(nong) 村消防裝備力量相對薄弱。農(nong) 村消防規劃、消防設施、消防站、消防水源不足。農(nong) 村消防規劃相比城市比較滯後,相當多的農(nong) 村鄉(xiang) 鎮幾乎沒有消防規劃。據統計,近年來將近50%以上的亡人火災發生在農(nong) 村。

  同時,消防工作任務與(yu) 消防力量之間的矛盾較為(wei) 突出。據統計,全國的公安消防部門監督執法力量僅(jin) 有2萬(wan) 多人,公安現役製的滅火力量15萬(wan) 人,與(yu) 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相比差距較大。

  於(yu) 建華介紹,近年來,城鄉(xiang) 火災事故原因普遍暴露出消防安全責任沒有落實到位的問題。現有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對消防安全責任規定較為(wei) 宏觀,對政府有關(guan) 職能部門、行業(ye) 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規定不夠具體(ti) 。社會(hui) 單位主體(ti) 責任不落實、違法成本低,消防安全違規違章現象屢禁不止。《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的出台有利於(yu) 解決(jue) 這些“頑症”。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第一責任人

  辦法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的政府負責人為(wei) 主要責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nei) 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同時,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有關(guan) 部門,要按照管行業(ye) 必須管安全、管業(ye) 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chan) 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範圍內(nei) 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ye) 、本係統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明確單位消防安全主體(ti) 責任,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的責任人。

  於(yu) 建華介紹,辦法強調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ge) 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guan) 責任。在責任追究上,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由調查組在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事故原因、性質、事實,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前移責任追究:不依法履職也要追責

  辦法分三個(ge) 層次規定了一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要求對高危單位要求必須建立微型消防站,設立安全經理,有條件的要聘請專(zhuan) 門的消防注冊(ce) 工程師擔任消防安全經理。

  於(yu) 建華表示,辦法在明確消防安全職責的同時更加注重對責任目標的考評。國務院每年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同時要求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對下也要進行考評。對省級政府考核結果要通報給中央組織部門,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wei) 信用評價(jia) 、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補助等的參考依據。

  辦法明確,地方各級政府有關(guan) 部門不履行職責或者在涉及消防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隱患的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麵沒有履行職責,雖然沒有造成嚴(yan) 重後果,也要進行追責。

  此外,辦法還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凡是發生人員傷(shang) 亡,人員死亡的火災或者有社會(hui) 影響的火災,要求以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事故情況、具體(ti) 情節來追究相關(guan) 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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