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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政放權,看看這11部法律作了哪些修改

發稿時間:2017-11-06 14:11:26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記者 劉紅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次會(hui) 議4日表決(jue) 通過會(hui) 計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取消了部分行政審批事項、職業(ye) 資格事項、優(you) 化審批流程,在依法推進簡政放權中邁出新步伐。

  會(hui) 計法方麵,修正案草案取消了會(hui) 計從(cong) 業(ye) 資格認定,把會(hui) 計人員“必須取得會(hui) 計從(cong) 業(ye) 資格證書(shu) ”改為(wei) “應該具備從(cong) 事會(hui) 計工作所需要的專(zhuan) 業(ye) 能力”。在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nei) 活動管理法中,“聘請具有中國會(hui) 計從(cong) 業(ye) 資格的會(hui) 計人員進行會(hui) 計核算”也被刪去。

  如何證明是否具備專(zhuan) 業(ye) 能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hui) 計學院教授唐國平告訴記者,會(hui) 計是門技術性較強的專(zhuan) 業(ye) ,要證明專(zhuan) 業(ye) 能力並不難,比如看相關(guan) 人員是否擁有會(hui) 計的職稱證書(shu) ,是否通過了注冊(ce) 會(hui) 計師考試,是否大學會(hui) 計專(zhuan) 業(ye) 畢業(ye) 或係統學習(xi) 過會(hui) 計專(zhuan) 業(ye) 的主幹課程,“無需局限於(yu) 某一種評價(jia) 方式”。

  他認為(wei) ,取消會(hui) 計從(cong) 業(ye) 資格認定,是簡政放權的必然結果,意味著政府把會(hui) 計人員聘用權利“還給”用人單位。在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從(cong) 自身經濟利益和違規成本考慮,不僅(jin) 不會(hui) 在會(hui) 計人員聘用管理上失去“抓手”,反而會(hui) 更加慎重。

  在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方麵,會(hui) 議對海洋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海關(guan) 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母嬰保健法、公路法、港口法、職業(ye) 病防治法中涉及的部分審批予以取消,包括入海排汙口位置審批、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shu) 核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審批等。

  會(hui) 議還表決(jue) 通過了民用航空法修正案草案,刪去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也就是說,辦理該項工商登記不再需要前置審批。

  在依法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職業(ye) 資格事項、優(you) 化審批流程的同時,會(hui) 議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方麵也作了相關(guan) 規定。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wei) 例,該法第七十七條增加了一款:海洋、海事、漁業(ye) 行政主管部門和軍(jun) 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入海排汙口設置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應該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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