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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誌就 《公平競爭審查製度實施細則(暫行)》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7-10-27 14:21:24   來源:國家發改委政研室  

  10月23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務院法製辦聯合印發了《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稱《實施細則》)。這是繼《關(guan) 於(yu) 在市場體(ti) 係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稱34號文件)後,針對公平競爭(zheng) 審查出台的又一指導性文件,對推動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的全麵實施具有重要意義(yi) 。就此,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guan) 負責同誌。

  問:《實施細則》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義(yi) 是什麽(me) ?

  答: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是黨(dang) 中央、國務院深化經濟體(ti) 製改革的重要決(jue) 策部署。34號文件印發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積極推進製度的貫徹落實。目前,製度實施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國務院各部門均已建立審查機製,對新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審查;31個(ge) 省(區、市)均已印發實施方案,有序開展審查工作;市縣政府在省政府指導下著手部署落實。同時,在製度實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影響製度全麵實施。基於(yu) 上述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研究製定了《實施細則》,其重要意義(yi) 體(ti) 現在三個(ge) 方麵:

  (一)有利於(yu) 深化政策製定機關(guan) 對製度的理解和認識。由於(yu) 觀念轉變滯後、自身能力有限等原因,一些政府部門對製度重要性的認識仍不到位,影響了工作進展。在34號文件印發一年後,經國務院批準,五部門聯合印發《實施細則》,對落實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再次提出要求,體(ti) 現了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此項工作的高度重視,有利於(yu) 進一步深化各地區、各部門對製度的理解和認識,形成持續推動製度實施的良好局麵。

  (二)有利於(yu) 解決(jue) 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從(cong) 當前製度實施情況看,雖然大多數部門和地區已經建立了審查機製,但實際運行中存在不認真審查和審查能力不足等問題。《實施細則》通過進一步明確審查機製和程序、細化審查標準、加強政策指導、強化監督問責,有效地解決(jue) 這些問題,保障製度實施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三)有利於(yu) 推動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的不斷完善。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是一項新的製度,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34號文件對製度建立做出了全麵部署,文件印發以來一些地區和部門在審查機製、方式、程序和強化監督等方麵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很多有效的經驗做法。《實施細則》正是在總結相關(guan) 經驗和各方麵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細化,推動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本身不斷完善。

  問:《實施細則》的基本特點和主要內(nei) 容有哪些?

  答:《實施細則》分6章、共26條,分別從(cong) 審查機製和程序、審查標準、例外規定、社會(hui) 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麵予以細化。總體(ti) 思路是,堅持問題導向,在遵循34號文件基本規定和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明確相關(guan) 程序和規則,督促和指導政策製定機關(guan) 切實開展公平競爭(zheng) 審查工作,保障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有效實施。《實施細則》集中體(ti) 現了三個(ge) 特點:

  (一)強化程序約束。有效的程序約束是落實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的重要保障。特別是在自我審查的前提下,如何設計好審查程序至關(guan) 重要。《實施細則》主要從(cong) 以下四個(ge) 方麵強化對公平競爭(zheng) 審查工作的程序約束,著力解決(jue) 不審查、不認真審查問題。一是明確內(nei) 部審查機製。為(wei) 建立內(nei) 部審查機製提供模式選擇,既可以由政策製定機關(guan) 的具體(ti) 業(ye) 務機構負責,也可以由內(nei) 部特定機構統一負責。政策製定機關(guan) 可以自行確定,關(guan) 鍵要建立機製、明確責任。二是要求形成書(shu) 麵審查結論。未形成書(shu) 麵結論的視為(wei) 未進行審查,而且書(shu) 麵結論應當體(ti) 現包括核對審查標準、征求有關(guan) 方麵意見、判斷是否適用例外規定等在內(nei) 的整個(ge) 審查流程,防止敷衍了事。三是細化征求意見規則和程序。強調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要征求利害關(guan) 係人意見或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並在書(shu) 麵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利害關(guan) 係人的範圍。四是建立定期報告製度。政策製定機關(guan) 需要於(yu) 每年1月31日前,將公平競爭(zheng) 審查年度總結報告報送同級聯席會(hui) 議辦公室,便於(yu) 聯席會(hui) 議掌握製度實施情況、加強監督指導。

  為(wei) 進一步規範公平競爭(zheng) 審查工作,《實施細則》還製定了“一圖一表”,即流程圖和審查表。流程圖體(ti) 現了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的基本步驟,可以概括為(wei) “三步走”:第一步判斷是否需要進行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第二步核對是否存在違反18條標準的情形,第三步在違反相關(guan) 標準的情況下確定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審查表為(wei) 形成書(shu) 麵審查結論提供了形式參考,包括文件名稱、涉及領域、起草和審查機構、效力層級、征求意見、標準核對、具體(ti) 結論、是否適用例外規定等要素,反映審查工作的全過程,並由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隨相關(guan) 材料一並履行發文程序。下一步,將在各地區、各部門鼓勵推廣使用審查表,不斷提高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的統一化、規範化、精細化水平。

  (二)加強實體(ti) 指導。34號文件從(cong) 維護公平競爭(zheng) 和統一市場兩(liang) 個(ge) 維度,明確了四個(ge) 方麵18條審查標準,基本涵蓋了當前政府部門妨礙市場競爭(zheng) 的主要行為(wei) 類型。但是,由於(yu) 經濟生活的複雜性,一些政府部門在麵對具體(ti) 政策措施時,仍然存在難以準確把握和適用審查標準的問題。《實施細則》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反壟斷執法實踐以及各方麵反映的問題,在充分征求行業(ye) 主管部門、行業(ye) 協會(hui) 、企業(ye) 和專(zhuan) 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對四個(ge) 方麵18條審查標準逐條進行細化,形成了50餘(yu) 條二級標準。

  細化審查標準的主要思路:一是進一步明確標準內(nei) 涵。比如,明確了“不合理和歧視性準入退出條件”的內(nei) 涵,即“不合理”指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退出條件;“歧視性”指對不同所有製、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準入退出條件。再如,明確了“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chan) 經營敏感信息”中的“敏感信息”概念,即除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之外,生產(chan) 經營者未主動公開,通過公開渠道無法采集的生產(chan) 經營數據,包括擬定價(jia) 格、成本、生產(chan) 數量、銷售數量、生產(chan) 銷售計劃、經銷商信息、終端客戶信息等。二是進一步列舉(ju) 表現形式。比如,列舉(ju) 了“限製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具體(ti) 形式,包括實施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采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設置專(zhuan) 門針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的專(zhuan) 營、專(zhuan) 賣、審批、許可;設置關(guan) 卡或者通過軟件、互聯網設置屏蔽等手段等。再如,列舉(ju) 了“給予特定經營者優(you) 惠政策”的具體(ti) 形式,包括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和補貼;減免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稅款;以優(you) 惠價(jia) 格、零地價(jia) 或者以劃撥、作價(jia) 出資方式向特定經營者供應土地;在環保標準、排汙權限等方麵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對特定經營者減免、緩征或停征行政事業(ye) 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積金等。三是與(yu)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相銜接。我國相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基於(yu) 經濟發展需要和實現更大效率目標的考慮,對特定行業(ye) 、領域和行為(wei) 做出了特殊規定。《實施細則》在細化審查標準的同時注重做好相關(guan) 銜接。

  為(wei) 更好地指導政策製定機關(guan) 開展審查,《實施細則》還明確了谘詢和爭(zheng) 議協調解決(jue) 機製。政策製定機關(guan) 開展審查可以谘詢專(zhuan) 家學者、法律顧問、專(zhuan) 業(ye) 機構的意見;也可以向履行相關(guan) 職責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出谘詢,反壟斷執法機構基於(yu) 政策製定機關(guan) 提供的材料,提供谘詢意見。對存在較大爭(zheng) 議或者部門意見難以達成一致的問題,政策製定機關(guan) 還可以提請同級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聯席會(hui) 議協調;仍無法協調一致的,由其提交上級機關(guan) 決(jue) 定。

  (三)嚴(yan) 格監督問責。現階段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采取“自我審查”模式。這是當前最為(wei) 現實可行的方案,有利於(yu) 製度的盡快出台和順利實施。但是,僅(jin) 僅(jin) 依靠自我審查是不夠的,必須建立健全監督問責機製,使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真正可監督、可檢查、可問責,保障審查工作的客觀性、有效性。《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監督舉(ju) 報和責任追究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健全監督舉(ju) 報機製。對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可以向政策製定機關(guan) 反映,或者向上級機關(guan) 或反壟斷執法機構舉(ju) 報。二是明確責任追究方式。強調政策製定機關(guan) 主動糾正與(yu) 上級機關(guan) 責令改正相結合。政策製定機關(guan) 未進行審查出台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做審查;發現存在違反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guan) 程序停止執行或調整相關(guan) 政策措施。上級機關(guan) 可以責令政策製定機關(guan) 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要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三是發揮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監督作用。政策製定機關(guan) 未進行公平競爭(zheng) 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並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進行調查,並向政策製定機關(guan) 或者其上級機關(guan) 提出停止執行或者調整政策措施的建議。

  問:下一步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實施細則》對進一步貫徹落實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yi)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切實抓好《實施細則》的組織實施工作。

  (一)做好《實施細則》的宣傳(chuan) 解讀和貫徹落實。通過刊發文章、組織培訓等方式,加強對《實施細則》的宣傳(chuan) 解讀,使各地區、各部門盡快了解和掌握主要內(nei) 容,將審查程序、審查標準、例外規定、責任追究等方麵的要求落實到實際工作中來,充分發揮《實施細則》的指導作用,推動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製度的進一步貫徹落實。

  (二)嚴(yan) 格審查增量政策。督促和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按照34號文件和《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審查機製、落實審查責任,把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落實到每一項政策的起草和決(jue) 策過程中,切實保障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的實際效果,防止再出台新的排除、限製競爭(zheng) 的政策措施。

  (三)組織開展專(zhuan) 項督導。以部際聯席會(hui) 議名義(yi) 開展督導調研,督促各地區、各部門落實34號文件和《實施細則》,總結推廣先進的經驗做法,督促落實不力的地方和部門改進工作。

  (四)進一步強化反壟斷執法。依法加大執法力度,查處一批典型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案件,及時公開案件情況,倒逼政策製定機關(guan) 認真進行公平競爭(zheng) 審查,使反壟斷執法與(yu) 公平競爭(zheng) 審查形成合力,共同規範行政行為(wei)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zheng) 。

  (五)加強監督問責。對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政府部門,按照34號文件和《實施細則》規定嚴(yan) 格追究責任,並依法及時向社會(hui) 公開有關(guan) 處理決(jue) 定,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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