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培:紀委和監委合署辦公意味責任大了
發稿時間:2017-10-26 13:07:40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0月26日電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新聞發言人26日上午10時,在梅地亞(ya) 召開專(zhuan) 題新聞發布會(hui) ,請有關(guan) 方麵負責人解讀十九大報告,並回答記者關(guan) 心的問題。
澳門澳亞(ya) 衛視記者:
我們(men) 注意到,紀委與(yu) 監察委員會(hui) 合署辦公後,既執紀又執法,這是否意味著紀委的權力進一步擴大?謝謝。
中央紀委副書(shu) 記肖培:
我想這好像必須明確地給你回答,這絕不意味著紀委和監委權力的擴大,隻能意味著紀委和監委的責任大了,擔當要更大。所以在3.2萬(wan) 字的報告中,總書(shu) 記用了99個(ge) 字講監察體(ti) 製改革。治黨(dang) 、治國、治軍(jun) 方方麵麵,監察體(ti) 製改革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提出的一項重大的政治體(ti) 製改革,我學習(xi) 這個(ge) 報告,理解有四個(ge) 關(guan) 鍵詞得抓住。
第一,合署辦公。1993年,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就做出了一個(ge) 形勢判斷:反腐敗鬥爭(zheng) 形勢依然嚴(yan) 峻。2013年4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聽取巡視工作五年規劃的時候提出,當前反腐敗鬥爭(zheng) 形勢依然嚴(yan) 峻複雜,嚴(yan) 峻加上“複雜”是對當前反腐敗鬥爭(zheng) 形勢一語中的的精準概括。形勢決(jue) 定任務。1993年依據當時形勢黨(dang) 中央做出決(jue) 策,中央紀委和監察部合署辦公,把分散的反腐敗力量集合起來,由中央紀委行使黨(dang) 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liang) 項職能,由中央紀委對黨(dang) 中央全麵負責,這叫合署辦公。
這次同樣還是基於(yu) 黨(dang) 中央對形勢的判斷,總書(shu) 記在報告中要求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與(yu) 中央紀委合署辦公。24年過去了,實踐、曆史都充分證明,黨(dang) 中央要求合署辦公的決(jue) 策是英明的、正確的,反腐敗九龍治水不行,必須把拳頭攥起來。這次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強黨(dang) 對反腐敗鬥爭(zheng) 的統一領導,把黨(dang) 執紀與(yu) 國家執法有機貫通起來,把過去分散的行政監察、預防腐敗以及檢察機關(guan) 的反貪、反瀆力量整合起來,攥成拳頭。改革的本質是組織和製度創新,組織創新就是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這是什麽(me) ?總書(shu) 記講,這就是中國的反腐敗機構。製度創新就是製定國家監察法,這是中國的反腐敗國家立法之一。
第二個(ge) 關(guan) 鍵詞就是職責權限。總書(shu) 記在報告中強調,要依法賦予監察機關(guan) 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這幾個(ge) 字有著深刻而豐(feng) 富的內(nei) 涵,加強黨(dang) 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要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因此,正在製定起草的國家監察法將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以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權限。
第三個(ge) 關(guan) 鍵詞是調查手段。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授權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個(ge) 地方開展監察體(ti) 製改革試點,賦予了12項調查措施,都沒有擴大權力,都是實踐中實際使用又比較成熟的權限。可以分兩(liang) 類:第一類就是現行的行政監察法中規定的監察機關(guan) 的調查手段和權限,現在規定的是查詢、複製、凍結、扣留、封存等手段。從(cong) 全國人大去年的試點決(jue) 定看,未來要把它修改完善為(wei) 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這樣一些手段,都是現有手段。第二就是把紀委實際使用的談話、詢問等措施確定為(wei) 法定權限,寫(xie) 入法律。這樣完善調查手段,把所有的調查手段法治化。同時法學界關(guan) 注一個(ge) 問題,技術偵(zhen) 查怎麽(me) 辦?技術偵(zhen) 查仍然按照現有規定,由嚴(yan) 格的審批程序決(jue) 定以後,交有關(guan) 部門實施,監委不重複、不替代。
第四個(ge) 關(guan) 鍵詞是留置調查。這回有一個(ge) 詞,用“留置”取代“兩(liang) 規”。“兩(liang) 規”是1994年的一部黨(dang) 內(nei) 法規,《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檢查機關(guan) 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第三款所規定的。總書(shu) 記2013年參加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hui) 時,提出要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為(wei) 我們(men) 指明了方向。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不是司法機關(guan) ,它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反腐敗所涉及的重大職務犯罪也不同於(yu) 一般的刑事犯罪,國家監察法因此就不能等同於(yu) 刑事訴訟法,調查也就不能等同於(yu) 偵(zhen) 查,所以不能將一般的對刑事犯罪的偵(zhen) 查等同於(yu) 對腐敗、貪汙賄賂這種違法犯罪的調查。所以將要製定的國家監察法,對留置的審批程序、使用條件、措施采取的時限都會(hui) 做出嚴(yan) 格的法律規定,乃至於(yu) 對調查過程的安全、醫療保障等等都會(hui) 做出相應的規定,這必將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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