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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留置取代"兩規"意味著什麽?——解讀國家監察體製改革

發稿時間:2017-10-24 14:37:45   來源:新華網  

  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hui) 。同時明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用留置取代‘兩(liang) 規’措施”。

  19日,在回答記者關(guan) 於(yu) 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後,中央紀委工作會(hui) 不會(hui) 有什麽(me) 變化的問題時,中央紀委副書(shu) 記楊曉渡表示,在黨(dang) 委領導下,紀委和監察委合署辦公,充分體(ti) 現了黨(dang) 領導的黨(dang) 內(nei) 監督和國家監督、黨(dang) 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依規治黨(dang) 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反腐敗的力量會(hui) 更集中,反腐敗覆蓋麵會(hui) 更廣,紀委和監察委的責任更重了,我們(men) 的工作也會(hui) 更加有效。”楊曉渡說。

  十九大代表、山西省紀委書(shu) 記、省監察委主任任建華介紹,山西通過改革試點,極大加強了黨(dang) 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初步形成監察權有效運行機製,製度優(you) 勢正轉化為(wei) 治理效能。今年4至9月,全省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人次同比增長21.9%。

  反腐敗覆蓋麵會(hui) 更廣,將涵蓋哪些人員?

  監察部原副部長肖培此前曾表示,監察範圍包括六大類人員:

  第一,國家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第二,由法律授權,或者由政府委托來行使公共事務職權的公務人員;第三,國有企業(ye) 的管理人員;第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體(ti) 育事業(ye) 單位的管理人員;第五,群眾(zhong) 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職務的人員。

  十九大報告指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製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hui) 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liang) 規”措施。

  6月23日,國家監察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指出,國家監察法的立法意義(yi) 是要通過立法的方式賦予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其職能,賦予相應的調查手段和調查措施。

  “監察委未來履行職能,不是按照刑事訴訟法來行使偵(zhen) 查職能,也不是按照過去的行政監察法行使一般意義(yi) 上的調查職能,而是一個(ge) 全新體(ti) 製,需要行使比較全麵的調查權,所以要賦予它有效履行職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個(ge) 非常重要的調查措施就是留置。”他說。

  3月17日,全國首例監察留置措施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監察委實施,涉案人員餘(yu) 某並非黨(dang) 員,涉嫌貪汙。

  馬懷德表示,用留置措施取代“兩(liang) 規”,意味著留置的審批權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確定的,留置的條件也更加明晰。今後在什麽(me) 情況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對象是誰、留置的具體(ti) 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將明確規定。(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記者 朱基釵 齊雷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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