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化解糾紛的“第一道防線”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詳解律師調解試點工作
發稿時間:2017-10-17 13:51:16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王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guan) 於(yu) 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對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作出全麵部署。為(wei) 何要出台這個(ge) 意見?律師調解的具體(ti) 工作模式是什麽(me) ?律師調解工作如何開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為(wei) 何要出台這個(ge) 意見?
答:律師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方麵具有獨特的專(zhuan) 業(ye) 優(you) 勢、職業(ye) 優(you) 勢和實踐優(you) 勢。但與(yu) 一些國家律師主導調解模式不同,我國律師參與(yu) 調解主要是受邀參加人民法院、行政機關(guan) 等組織開展的調解工作,律師在參與(yu) 的廣度、深度和積極性方麵存在一定的局限,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獨特優(you) 勢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台《關(guan) 於(yu) 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問:意見對律師調解的具體(ti) 工作模式作出哪些規定?
答:意見明確了律師調解的四種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或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配備必要的工作設施和工作場所。二是在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xiang) 鎮公共法律服務站設立專(zhuan) 門的律師調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指派律師調解員提供公益性調解服務。三是在省級、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hui) 設立律師調解中心,在律師協會(hui) 的指導下,組織律師作為(wei) 調解員,接受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移送,參與(yu) 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解。四是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組成調解團隊,可以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wei) 一項律師業(ye) 務開展,也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機關(guan) 移送的調解案件。
問:律師調解工作如何開展?
答:一是明確調解案件範圍。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guan) 係、身份關(guan) 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二是名冊(ce) 公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協會(hui) 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向當事人提供承辦律師調解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調解員名冊(ce) ,並在公示欄、官方網站等平台公開名冊(ce) 信息,方便當事人查詢和選擇。三是調解告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接受相關(guan) 委托代理或參與(yu) 矛盾糾紛化解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優(you) 先選擇調解或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jue) 糾紛。四是調解主持。律師調解一般由一名調解員主持;對於(yu) 重大、疑難、複雜或者當事人要求由兩(liang) 名以上調解員共同調解的案件,可以由兩(liang) 名以上調解員調解。五是調解期限。律師調解員根據調解程序依法開展調解工作,調解期限為(wei) 30日,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六是調解協議出具。經律師調解達成協議的,出具調解協議書(shu) ;期限屆滿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的,終止調解。七是無爭(zheng) 議事項記載。律師調解員組織調解,應當用書(shu) 麵形式記錄爭(zheng) 議事項和調解情況,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訴訟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zheng) 議事實舉(ju) 證。
問:律師調解的經費如何保障?
答:沒有科學的經費保障機製,就難以確保律師調解製度長效運行。意見針對不同調解模式的特點,確立了多渠道經費保障機製。一是在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可以按照有償(chang) 和低價(jia) 的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設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和在律師協會(hui) 設立的律師調解中心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由司法行政機關(guan) 、律師協會(hui) 通過政府采購服務的方式解決(jue) 經費。三是在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糾紛調解的數量、質量與(yu) 社會(hui) 效果,由政府采購服務渠道解決(jue) 調解經費,並納入人民法院專(zhuan) 項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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