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官操作中的法與吏
—— 古代選官製度的變遷與變異(四)
發稿時間:2017-10-12 13:18:32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丁萬(wan) 明
具體(ti) 到選官的實施操作,人才標準好定,如何掌握實施才算真正的大問題。如果完全按製定好的規則選官,古人則雲(yun) “膠以條格,據資配職,無得賢之實”;為(wei) 什麽(me) 會(hui) 導致這樣的後果?選官製度到底是怎麽(me) 被破壞的呢?
南宋著名思想家、政論家葉適在論述選官製度的弊端時指出,吏部視選官製度高於(yu) 一切,對於(yu) 備選官員“其人之賢否,其事之罪功,其地之遠近,其資之先後,其祿之厚薄,其闕之多少,則曰是一切有法矣”。過於(yu) 相信既定的死規則,就會(hui) 導致“天下法度之至詳,曲折詰難之至多,士大夫不能一舉(ju) 措手足者,顧無甚於(yu) 銓選之法也”。所以他忍不住大聲發問:“嗚呼,與(yu) 人以官,賦人以祿,生民之命,致治之本由此而出矣。奈何舉(ju) 天下之大柄,而自束縛蔽蒙之,乃為(wei) 天下大弊之源乎?”無他,製度延續的慣性使然。正是看到了製度惰性的可怕之處,顧炎武才下了如此斷語:“法令者,敗壞人材之具。以防奸宄,而得之者十三;以沮豪傑,而失之者常十七矣。”選官規則的初衷是為(wei) 了防止少數人上下其手,徇私舞弊。為(wei) 什麽(me) 顧炎武說其正麵作用至多發揮了三成,而其負麵效果卻達到七成呢?
選官之“法”不可依,問題出在執行選官之“法”者為(wei) “吏”。“吏”即吏部具體(ti) 的辦事人員。南宋楊萬(wan) 裏作《選法論》,他指出:“選法之弊在於(yu) 信吏而不信官。信吏而不信官,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適足以為(wei) 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為(wei) 朝廷為(wei) 官擇人之具。”“吏”把選官之“法”看作是自己的“取富之源”,再好的選官之“法”也不能夠成為(wei) 國家的“擇人之具”。楊萬(wan) 裏指出,吏部的主要領導尚書(shu) 、侍郎往往隻是“據案執筆,閉目以為(wei) 紙尾而已”,大多數時候,他們(men) 隻知道在“吏”呈上的公文後麵簽上自己的大名。為(wei) 什麽(me) 會(hui) 這樣不負責任?難道是因為(wei) 朝廷隻相信“吏”而不相信“官”使然嗎?很顯然不是這樣的。
朝廷的本意還是相信尚書(shu) 、侍郎們(men) 的,但選官之“法”規定連“官”也不能信,隻相信製度政策。但“法”必須由人來執行,那選官之“法”最終是由誰來實施操控的呢?隻能是實際辦事的“吏”。最終的實質後果是“吏之言勝於(yu) 法,而朝廷之權輕於(yu) 吏也”。選官的話語權實質上操控在“吏”的手上,“其言至於(yu) 勝法,而其權至重於(yu) 朝廷”,所以吏部的主要領導實際上隻能按照“吏”的意圖行事。但他們(men) 決(jue) 不承認是按照下屬的意圖行事,他們(men) 振振有詞“曰吾奉法也”,我隻是按照選官規則行事。所以楊萬(wan) 裏才說選官之“法”的實施是“信吏而不信官”。
“吏”究竟如何上下其手?深諳宋朝官場潛規則的楊萬(wan) 裏作了形象的剖析。他舉(ju) 例說,下級官員剛到吏部匯報的時候,仗著所請示的事情符合相關(guan) 規定,又覺得吏部的主要領導都很賢明,所以匯報工作之前不先去麵見吏部的小“吏”,所以請示吏部的主要領導得到肯定答複之後再找“吏”去落實,“吏”卻說“法不可也”,按照那個(ge) 規定不行。關(guan) 鍵是他那麽(me) 說,吏部領導還反駁不了,也就認可了“吏”的意見。如此一來,下級官員遇事不再照章辦事,也不再向領導請示,而通過賄賂“吏”以成其事。“吏”答應了,你也不能著急要結果。他要等到主要領導忘了這件事的時候再套取他們(men) 的簽字畫押。吏部的主要領導不知情,朝廷也不會(hui) 苛責。
這麽(me) 做的病根在哪裏呢?楊萬(wan) 裏說:“其病在於(yu) 忽大體(ti) ,謹小法而已矣。”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忘了選官的根本宗旨,過於(yu) 注重條法程序的嚴(yan) 密完整性。“吏”恰恰鑽的就是選官程序過於(yu) 嚴(yan) 謹繁瑣的空子,以捍衛程序嚴(yan) 謹正義(yi) 的名義(yi) ,找到其中不為(wei) 人注意的環節做文章,這就是他們(men) 能夠永遠正確還不栽跟頭的原因。問題是朝廷如果隻是拘泥於(yu) 程序嚴(yan) 密,那麽(me) 選官用一個(ge) 小吏執筆就綽綽有餘(yu) 了,還用得著選天下之賢才為(wei) 吏部的尚書(shu) 、侍郎嗎?朝廷任用尚書(shu) 、侍郎的原因,絕不僅(jin) 僅(jin) 是讓他們(men) 拘泥於(yu) 現成的條法程序啊!所以楊萬(wan) 裏的意見是“略小法而責大體(ti) ”。對吏部的主要領導而言,隻要明白程序不是一無是處,也不是絕對非得如此,隻要不傷(shang) 及根本宗旨,那麽(me) 就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而決(jue) 定用人行事。這其中的關(guan) 鍵在於(yu) 隻要不違背選官的大方向,不損害立法的大原則就可以了。如果轉成“責大體(ti) 而略小法”,那麽(me) 朝廷的選官就不取決(jue) 於(yu) “吏”之手,則“吏”之權漸輕,然後吏部的主要領導才能有所作為(wei) ,而選官之“法”才能逐漸革除弊病。
吏部之權在於(yu) “注擬”,也就是銓選後備幹部,吏部給各級官員都建立檔案,列入後備,然後才能一級一級逐級提拔選用。凡是要提拔的,就說是符合提拔任用條件,過去的專(zhuan) 有名詞叫“應格”,凡是不予提拔的就說其“不應格”。不管選拔任用的是什麽(me) 人,隻要他們(men) 不愧不怨,吏部的人就可以大言不慚地說我完成任務了。
怎麽(me) 才能改變這種局麵呢?楊萬(wan) 裏的結論是“精擇尚書(shu) ,而假之以與(yu) 奪之權,使得精擇守貳、縣宰,而無專(zhuan) 拘之以文法”。也就是說關(guan) 鍵是選好禮部尚書(shu) ,讓他來精心挑選郡縣兩(liang) 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和主要副手,不要拘泥於(yu) 條例程序等細枝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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