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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
—— 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人解讀《聘任製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發稿時間:2017-10-09 10:05:38   來源:經濟日報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聘任製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圍繞社會(hui) 公眾(zhong) 關(guan) 切內(nei) 容,國家公務員局有關(guan) 負責人接受了《經濟日報》記者的采訪。

  立足解決(jue) 實際問題

  “《規定》建立了符合我國國情和公務員管理實際的聘任人員管理製度。”這位負責人談到,製定《規定》的總體(ti) 考慮,一是堅持黨(dang) 管幹部、黨(dang) 管人才原則;二是堅持依法合規、從(cong) 嚴(yan) 管理;三是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

  《規定》立足於(yu) 解決(jue) 公務員隊伍建設的實際問題,聘任製定位於(yu) 滿足黨(dang) 政機關(guan) 短期、急需的高層次專(zhuan) 業(ye) 人才的需求,尊重高層次人才的吸引使用規律,通過合同管理、聘期管理與(yu) 市場接軌,著力構建能進能出的管理機製,切實發揮聘任製靈活用人的優(you) 勢,達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

  細化聘任主要環節

  此前,公務員法隻對聘任製作了原則規定。《規定》按照於(yu) 法周延、於(yu) 事簡便的原則,在公務員法確立的框架下,圍繞聘任製公務員進、管、出的主要環節作了細化。

  一是明確了實行聘任製的職位範圍。吸收近年來試點機關(guan) 主要通過聘任製吸引專(zhuan) 業(ye) 性人才的經驗,《規定》明確,機關(guan) 聘任公務員,主要麵向專(zhuan) 業(ye) 性較強的職位,確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麵向輔助性職位。

  二是對職位招聘作了細化。《規定》明確機關(guan) 聘任公務員一般應當公開招聘,對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職位條件的人選少、難以進行公開招聘的專(zhuan) 業(ye) 性較強的職位,可以從(cong) 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並對公開招聘和直接選聘的方式及程序作了細化。

  三是完善聘任合同管理。《規定》對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等進行了明確,將公務員管理的相關(guan) 要求在合同管理中予以細化和體(ti) 現,充分體(ti) 現聘任製用人的靈活性。

  四是規範聘任製公務員的日常管理。《規定》明確了聘任製公務員的考核、續聘、協議工資、社會(hui) 保險、人事爭(zheng) 議處理等,為(wei) 機關(guan) 使用和發揮聘任製公務員的作用提供政策依據。

  用人更加開放靈活

  這位負責人說,聘任製公務員的管理引入市場機製後,用人更加開放靈活。主要體(ti) 現在:

  ——合同管理。機關(guan) 對聘任製公務員的管理主要是依據公務員法和聘任合同進行。聘任製公務員根據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享受相應的待遇。

  ——平等協商。在聘任關(guan) 係確定過程中,機關(guan) 與(yu) 應聘人員的地位是平等的。簽訂聘任合同以後,雖然機關(guan) 與(yu) 聘任製公務員已經是行政隸屬關(guan) 係,但雙方仍然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變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聘期明確。聘任製公務員都有明確的聘任期限,聘任合同期限為(wei) 1年至5年。聘任期內(nei) ,聘任人員是公務員。聘任期滿,任用關(guan) 係自然解除,聘任人員就不再是公務員。

  “聘任製公務員的適用範圍是特定的,是拓寬公務員來源渠道的一種重要補充形式,不是用來替代其他來源渠道。要堅持公開招聘為(wei) 主,嚴(yan) 格程序和條件,對直接選聘要加強監督。”國家公務員局有關(guan) 負責人強調,按照《規定》,專(zhuan) 業(ye) 性較強職位上的聘任製公務員,符合條件的可以轉為(wei) 委任製公務員。這是一項增加職位吸引力的政策,但要從(cong) 嚴(yan) 把關(guan) ,避免執行製度的走形變味。實施工作要把握好節奏,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具體(ti) 情況具體(ti) 分析,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有序開展,確保取得實效。(記者 韓秉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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