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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

發稿時間:2017-09-27 13:33:30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網站  

  近日,人社部、財政部印發《關(guan) 於(yu) 調整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人社部失業(ye) 保險司有關(guan) 負責人就《指導意見》進行解讀。

  問:《指導意見》印發的背景和重要意義(yi) 。

  答: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關(guan) 注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通過社會(hui) 保障等手段,切實保障困難群眾(zhong) 基本生活,不斷縮小不同群體(ti) 間的收入差距。《社會(hui) 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失業(ye) 保險製度,保障公民失業(ye) 情況下依法從(cong) 國家和社會(hui) 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失業(ye) 保險條例》規定,失業(ye) 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yu)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yu)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各地高度重視失業(ye) 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將其作為(wei) 失業(ye) 保險最基礎、最重要的工作來抓,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根據當地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失業(ye) 保險金標準,基本保障了失業(ye) 人員共享經濟社會(hui) 發展成果。2012年全國人均失業(ye) 保險金為(wei) 707元,2016年達到1051元,年均增長10.4%。5年來,共有2170萬(wan) 人次領到失業(ye) 保險金。

  為(wei) 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zhong) 的獲得感和幸福感,促進社會(hui) 公平,按照中央決(jue) 策,根據失業(ye) 保險法律法規,我部會(hui) 同財政部共同製定了《關(guan) 於(yu) 調整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指導各地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適當上調失業(ye) 保險金標準,並提出了失業(ye) 保險金上調目標,要求形成增長機製。

  問:《指導意見》確定失業(ye) 保險金調整的目標是多少?

  答:《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調整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的目標,是逐步將失業(ye) 保險金標準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需要明確的是,這個(ge) 目標以確保基金可持續為(wei) 前提,隨著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分步實施,循序漸進加以實現。根據《失業(ye) 保險條例》規定,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的具體(ti) 調整幅度和調整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具體(ti) 情況確定。

  問:能不能把失業(ye) 保險金的標準提得更高一些呢?

  答:近年來,各地深入貫徹落實失業(ye) 保險有關(guan) 法律法規,多措並舉(ju) ,有序推進,全國失業(ye) 保險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區差距逐步縮小,有效地保障了失業(ye) 人員基本生活,為(wei) 兜牢民生底線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失業(ye) 保險金標準不宜調整過高:一是《失業(ye) 保險條例》規定了失業(ye) 保險金的上限,即不得高於(yu)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是失業(ye) 保險保障的是失業(ye) 人員基本生活需要,過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國失業(ye) 保險“保基本”的原則。三是確定失業(ye) 保險金水平還要兼顧促就業(ye) 的作用,失業(ye) 保險金標準過高,可能會(hui) 影響部分失業(ye) 人員的就業(ye) 積極性。此外,還要統籌考慮失業(ye) 保險基金運行安全。

  問:對地方落實《指導意見》有什麽(me) 具體(ti) 要求?

  答:保障失業(ye) 人員基本生活是失業(ye) 保險製度的基本功能。調整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直接關(guan) 係失業(ye) 人員的切身利益,體(ti) 現了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失業(ye) 人員的關(guan) 心關(guan) 懷。各地要充分認識調整失業(ye) 保險金的重要意義(yi) ,以人為(wei) 本,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政策順利實施落地。一是抓緊製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失業(ye) 保險金調整方案。《指導意見》以《社會(hui) 保險法》和《失業(ye) 保險條例》為(wei) 依據,明確了調整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的基本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社廳(局)和財政廳(局)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和失業(ye) 保險基金備付能力,統籌考慮失業(ye) 保險“保生活”和“促就業(ye) ”兩(liang) 項功能,加強調研、科學測算、明確責任、擬定步驟、細化措施,盡快研究製定符合本地實際、兼顧可操作性和靈活性的具體(ti) 實施方案,並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二是抓好政策落實的具體(ti) 環節。各地負責此項工作的同誌,要認真學習(xi) 領會(hui) 文件精神,把準吃透政策要點,及時調整標準並將失業(ye) 保險金發放到位,切實保障好失業(ye) 人員的基本生活。同時,指導各省發揮好省級調劑金的作用,大力支持基金支撐能力弱的統籌地區,確保每一個(ge) 統籌地區的失業(ye) 人員都能及時根據新標準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三是廣泛開展政策宣傳(chuan) 。各地要結合當地具體(ti) 落實辦法,主動協調宣傳(chuan) 部門,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專(zhuan) 項宣傳(chuan) 活動;要深入群眾(zhong) ,把此次調整失業(ye) 保險金標準的政策原原本本向失業(ye) 人員講清楚,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使其充分了解黨(dang) 和政府的惠民之策。同時,要加強輿論引導和輿情監測,形成合理預期,營造良好社會(hui) 氛圍。

  問: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失業(ye) 人員還可以享受哪些權益?

  答:根據《社會(hui) 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和《失業(ye) 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參加失業(ye) 保險的人員失業(ye) 後,除能領取失業(ye) 保險金外,還有相應的醫療、喪(sang) 葬撫恤、就業(ye) 服務等待遇項目。具體(ti) 包括以下項目:一是失業(ye) 人員在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ye) 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cong) 失業(ye) 保險基金中支付,個(ge) 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二是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ye) 人員的喪(sang) 葬補助金和其供養(yang) 的配偶、直係親(qin) 屬的撫恤金;三是職業(ye) 培訓補貼;四是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yu) 失業(ye) 保險有關(guan) 的其他費用。

  根據《失業(ye) 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招用的農(nong) 民合同製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ye) 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2016年,失業(ye) 保險基金代繳醫療保險費79.7億(yi) 元,月人均繳納醫療保險292元;支出喪(sang) 葬補助金和撫恤金4710萬(wan) 元;支出培訓補貼14.2億(yi) 元;國務院批準的東(dong) 7省試點政策用於(yu) 促就業(ye) 支出183億(yi) 元;向76.2萬(wan) 名農(nong) 民工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28.3億(yi) 元,人均3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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