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與婦女,社會輿論如何評判
發稿時間:2017-09-26 14:16:26 來源:財新名家專(zhuan) 欄 作者:黃少卿
2017年9月1日,一個(ge) 中小學開學的日子,除了孩子們(men) 又回到了教室,似乎其他一切都與(yu) 往常無異。然而,一段視頻打破了這個(ge) “無異”,並且引起了社會(hui) 輿論的極大關(guan) 注。這段視頻裏麵,上海市鬆江區的一位交警在進行例行的違章停車查處過程中,遇到了一個(ge) 懷抱小孩的婦女阻擾,該交警在勸說無效之後,將婦女摔到地上,小孩也從(cong) 她的懷抱裏跌落,而兩(liang) 位交警不顧小孩情況,繼續用手腳跪壓該婦女,直至為(wei) 她戴上手銬。
社會(hui) 輿論幾乎都共同指出,交警不顧小孩安危的執法方式是不當的。事實上,根據國家公安部印發的《常見阻礙和妨害交通民警執行職務行為(wei) 現場處置規定(試行)的通知》(公交管[2016]440號),當事人未成年子女在場時,“應確保其安全,要安排民警照看,溫言安撫,避免其驚嚇跑動造成交通意外”;對於(yu) 不宜直接予以製服的女性、老人和殘疾人,要“耐心勸說教育...控製女性執法對象時,避免坐壓或接觸其敏感部位..."。顯然,事件中交警的執法措施已經違反了上述要求。進一步,按照行政法原則,執法人員在處理公務過程中,對於(yu) 當事人的強製措施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即強製措施的程度應與(yu) 當事人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性相稱),符合給當事人造成最小傷(shang) 害的原則。顯然,交警的行為(wei) 也違背了這些原則。不難理解,事情曝光之後,鬆江區公安分局迅速對涉事民警作出了停職調查的處罰。
然而,社會(hui) 輿論中還有一種聲音,認為(wei) 交警執法手段固然有不恰當,然而,阻擾執法的婦女全然沒有守法意識,而且故意懷抱孩子妨礙執法,同樣需要給予嚴(yan) 懲,甚至有觀點認為(wei) ,這種“刁民”才是中國實現法治的最大障礙。這種聲音應該說在社會(hui) 各界中都有所反映。
婦女阻礙執法的行為(wei) 受到社會(hui) 輿論的指責固然可以理解,然而應該看到,在現代國家,公民的守法機製是第三方實施(即政府實施),而不是自我實施。指責婦女不去自覺守法(自我實施)的人似乎沒有認識到,現代國家中法的頒布與(yu) 實施是基於(yu) 政府強製力的。如果公民皆能自覺守法(自我實施),則意味著現代社會(hui) 可以取消政府了。事實上這是做不到的,在以非人格化交換為(wei) 主要形式的社會(hui) 博弈過程中,從(cong) 博弈論的角度看,如果抽離政府強製力,有誰會(hui) 選擇自我實施為(wei) 最優(you) 行動策略呢?所以,責備公民個(ge) 人缺乏守法意識,是對現代社會(hui) 中社會(hui) 博弈的基本誤解。一句話,公民能自覺守法自然好,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對公民違法的糾正機製能夠正常運轉。
而政府就不一樣,政府的守法機製是自我實施,因為(wei) 不存在一個(ge) 獨立的力量在強製政府守法(按照定義(yi) ,政府已經是現代社會(hui) 唯一合法的暴力使用者),如果政府(通過其代理人如官員、警察)不守法,卻利用手中的強製力要求公民守法,其結果就是用法治國(rule by law),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在這樣的國家,如果不是去強調建立有效的政治製度來約束政府,使其自覺守法,卻是要求公民自我守法,這不但是荒唐的、不可行的,也是缺乏道德基礎的。
把公民守法機製錯誤地預設為(wei) 隻有自我實施,而罔顧第三方實施才是根本機製。在現代法治國家,法的實施並不以公民是否有法律意識為(wei) 必要前提,恰恰相反,以政府守法為(wei) 基礎的公正的第三方實施,會(hui) 不斷強化公民的自我實施(自覺守法)意識。而且,在政府強製執法的可信威脅下(under the shadow of law),公民才會(hui) 將自我實施作為(wei) 自覺的選擇。而如果政府不守法,在執法過程中違背對社會(hui) 的承諾,侵犯公民權利,則這種違法式執法過程已經導致政府作為(wei) 社會(hui) 正義(yi) 維護者的身份喪(sang) 失,以及其對公民的強製力的合法性的喪(sang) 失,從(cong) 而強化公民與(yu) 其對抗而不服從(cong) 的意識,這是從(cong) 根本上破壞了法治。此時,社會(hui) 輿論作為(wei) 一種要求政府守法(自我實施)的力量,就格外變得格外重要。
既然正義(yi) 的執法本身就是代表社會(hui) 的譴責,因此,社會(hui) 輿論就不必、也不應將焦點放到婦女身上。既然對於(yu) 違法犯罪行為(wei) ,社會(hui) 已經通過政治過程將其處置權讓渡給了政府,按照憲政與(yu) 法治原則,就應該信任並且遵守與(yu) 政府達成的契約;同樣,要警惕社會(hui) 輿論可能導致的第三方機製受到影響而不能恰當執法,社會(hui) 輿論影響執法機構獨立執法的一個(ge) 典型案例是幾年前的藥家鑫案件。不少法律專(zhuan) 業(ye) 人士指出,藥家鑫依法是可以不必判死刑的。但是社會(hui) 輿論最終影響了判決(jue) 結果。顯然,這種影響違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我們(men) 始終應該牢記一點:法治的本質是限製政府公權力。在一個(ge) 國家共同體(ti) 之中,為(wei) 了實現社會(hui) 的合作,增進社會(hui) 福利,公民才通過政治過程組建政府,並授權政府進行立法與(yu) 執法。政府作為(wei) 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的代表,並不能按照自身的意誌來進行立法與(yu) 執法,而必須要反映公民的自由意誌,而隻有這種充分反映公民自由意誌的法律,才能提升公民自覺遵守的意識。公民通過政治博弈過程,形成作為(wei) 一般性社會(hui) 規範的法,並經由政府的強製力而對之加以實施,恰恰是公民自由意誌的體(ti) 現,是增進公民的自由權利範圍而不是相反。而這一切得以成立的重要條件就在於(yu) :公民社會(hui) 首先能夠通過法律馴服政府及其代理人手中的公權力。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