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清理規範192項行政審批事項 7項涉及證監會
發稿時間:2016-02-29 00:00:00
《國務院關(guan) 於(yu) 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jue) 定》2月28日發布。《證券日報》記者經過梳理發現,有7項內(nei) 容與(yu) 證監會(hui) 有關(guan) 。
具體(ti) 看,一是保薦機構注冊(ce)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yan) 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最近一年度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製指標監管報表等材料。
二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法律意見書(shu) ;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yan) 格核查申請人股東(dong) 會(hui) 議決(jue) 議、國有資產(chan) 管理部門相關(guan) 批複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nei) 部征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三是基金托管人資格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資格法律意見書(shu) ;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yan) 格核查申請人股東(dong) 會(hui) 議決(jue) 議、國有資產(chan) 管理部門相關(guan) 批複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nei) 部征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四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shu) ;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yan) 格核查申請人股東(dong) 會(hui) 議決(jue) 議、國有資產(chan) 管理部門相關(guan) 批複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nei) 部征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五是基金服務機構注冊(ce)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書(shu) ;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yan) 格核查申請人股東(dong) 會(hui) 議決(jue) 議、國有資產(chan) 管理部門相關(guan) 批複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nei) 部征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六是證券公司變更業(ye) 務範圍、增加注冊(ce) 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ce) 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 並、分立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業(ye) 務範圍、增加注冊(ce) 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ce) 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變更公司 章程重要條款及合並、分立法律意見書(shu) ;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yan) 格核查申請人股東(dong) 會(hui) 議決(jue) 議、國有資產(chan) 管理部門相關(guan) 批複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nei) 部 征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七是期貨公司設立、合並、分立、停業(ye) 、解散或者破產(chan) ,變更業(ye) 務範圍、注冊(ce) 資本、5%以上股權以及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期貨公司合並資產(chan) 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嚴(yan) 格核查國有資產(chan) 管理部門相關(guan) 批複、備案等材料加強監管。
《決(jue) 定》要求,各有關(guan) 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guan) 製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yu) 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中介服務清理規範後,要進一步強化相關(guan) 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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