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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構建容錯糾錯機製

發稿時間:2017-09-12 15:11:51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王高萍 朱一華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重拳反腐,從(cong) 嚴(yan) 治吏成為(wei) 常態,但也有少數領導幹部怕出錯、怕出事、怕問責,“為(wei) 官不為(wei) ”。為(wei) 此,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要加快構建容錯糾錯機製,以堅持“三個(ge) 區分開”為(wei) 原則,鼓勵幹部積極作為(wei) ,敢於(yu) 擔當,形成允許改革有失誤、但不允許不改革的鮮明導向。加快構建容錯糾錯機製必須科學規劃,搞好全麵而細致的製度設計,具體(ti) 來說,就是堅持“五個(ge) 必須”。

  必須堅持正確的思想導向。構建容錯糾錯機製一方麵有重大的實踐價(jia) 值,另一方麵又是十分複雜而敏感的話題。容錯糾錯機製的構建有利於(yu) 消除幹部幹事創業(ye) 的思想包袱,以製度為(wei) 幹部改革創新保駕護航;但是,也容易給社會(hui) 公眾(zhong) 造成一種假象,認為(wei) 幹部是犯了錯不受黨(dang) 紀國法處罰;即便處罰,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基於(yu) 此種邏輯,堅持正確而鮮明的思想導向尤為(wei) 重要。具體(ti) 說,就要堅持三個(ge) 說清楚和三個(ge) 做到。一要說清楚構建容錯糾錯機製的宗旨是鼓勵廣大黨(dang) 員幹部改革創新、謀事創業(ye) ,是保護敢於(yu) 擔當實幹幹部的一種製度手段。二要說清楚有錯必追究,失責必問責,這是基本原則。三要說清楚有些錯誤可能無法避免,而有些錯誤通過提升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則可以避免,即應以不犯錯誤、少犯錯誤為(wei) 鮮明的導向。三個(ge) 做到是做到絕不故意犯錯誤、不犯重複性錯誤、不犯原則性錯誤。

  必須精準界定容錯的範圍。構建容錯糾錯機製的核心是精準界定容錯範圍,堅持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的“三個(ge) 區分”原則,明確錯與(yu) 非錯的標準,劃定容與(yu) 不容的界限。堅持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區分開來;把為(wei) 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區分開來。容的是因公敢為(wei) 和改革探索中的失誤與(yu) 錯誤,明確敢作為(wei) 和亂(luan) 作為(wei) 之間的界限,堅決(jue) 懲治借改革創新之名亂(luan) 作為(wei) 、不作為(wei) 、慢作為(wei) 或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以及侵害群眾(zhong) 利益等行為(wei) 。

  必須嚴(yan) 格規範的操作程序。我國是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構建容錯糾錯機製,必須按照法治體(ti) 係的思維框架,明確容錯糾錯機製由誰來建構、由誰來認定、由誰來實施和監督。從(cong) 地方探索情況看,省級政府或地方政府是容錯糾錯機製建構的主體(ti) ,擔負著確定容錯範圍和具體(ti) 操作程序的職責;而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人事部門則是實施主體(ti) ,擔負著執紀問責的職能。規範並遵守容錯糾錯認定程序是保障容錯糾錯機製正確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因此,要製定科學化的機製,不斷健全容錯認定的具體(ti) 操作流程,強化程序保障。

  必須確保機製運行公開化。在法治社會(hui) ,政府公權力應該在陽光下運行。因此,要使容錯糾錯機製落到實處,關(guan) 鍵在於(yu) 公開容錯糾錯過程,主動接受各方監督。第一,容錯糾錯機製製定過程要公開,尤其是針對容錯範圍的確定,要廣泛征求各方的合理化建議,充分論證,確保機製內(nei) 容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第二,容錯糾錯機製運行過程要公開。機製正式啟動後,該公開的信息要公開,促使各方評價(jia) 機製更加客觀地對待改革創新者出現的失誤或錯誤,依法用權、秉公用權,使其作出的評價(jia) 更加公正、合理。第三,容錯糾錯實施結果要公開。在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是“自媒體(ti) ”,政府須當好“第一新聞發言人”,及時、全麵、準確地公開容錯糾錯機製申請人、單位的相關(guan) 信息,妥善引導輿論,保障製度的公信力,給人民一個(ge) 滿意的交代。

  必須確保強有力的保障機製。要充分調動黨(dang) 員幹部幹事創業(ye) 的積極性,有效的保障機製十分重要。容錯糾錯機製一旦從(cong) 製度層麵建構起來,相關(guan) 保障機製也要同步跟進,相關(guan) 部門更要增強政治勇氣,敢於(yu) 為(wei) 擔當者擔當。紀檢監察機關(guan) 對於(yu) 申請容錯糾錯機製的幹部要認真調查、科學分析,對確屬容錯範圍的務必啟動容錯糾錯程序,同時,不管是組織人事部門,還是幹部所在單位,都要增強擔當意識。對於(yu) 改革創新、銳意進取的幹部,應積極鼓勵,並提供必要和足夠的保障機製。如果幹部因大膽探索,經驗不足犯了錯,則應啟動容錯免責程序,符合免責條件,所在單位仍應繼續委以重任,鼓勵其“戴罪立功”。當然,在機製上,還應確保幹部在今後的績效考核、評先評優(you) 、選拔任用等方麵不受不利影響,真正免去幹部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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