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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宗教工作
—— 國務院法製辦負責人就《宗教事務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7-09-08 13:53:09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7日電 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製辦負責人就條例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宗教事務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條例施行12年來,規範了宗教事務管理,維護了宗教界合法權益,在服務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nei) 形勢的深刻變化,宗教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給宗教事務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和要求。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宗教工作,強調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2016年,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全國宗教工作會(hui) 議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對宗教界反映強烈、社會(hui) 普遍關(guan) 注、工作中急需解決(jue) 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這些都迫切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原條例,使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guan) 製度更加完善。

  國家宗教局於(yu) 2016年6月向國務院報送了《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製辦收到此件後,多次征求有關(guan) 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各全國性宗教團體(ti) 以及專(zhuan) 家學者的意見,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會(hui) 同國家宗教局赴地方進行調研。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製辦會(hui) 同國家宗教局等部門對送審稿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修訂草案,2017年8月26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問:條例修訂的著重點是什麽(me) ?

  答:條例修訂主要著眼六個(ge) 方麵,具體(ti) 來說就是“兩(liang) 維護”“兩(liang) 明確”“兩(liang) 規範”。兩(liang) 維護,即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hui) 和諧。兩(liang) 明確,即明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產(chan) 權屬、明確遏製宗教商業(ye) 化傾(qing) 向。兩(liang) 規範,即規範宗教界財務管理、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問:條例在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宗教界合法權益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wei) 宗教團體(ti) 、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資格;第十六條明確了宗教院校教師取得職稱和學生取得學位的製度;第三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和城鄉(xiang) 規劃;第三十四條增加了維護景區內(nei) 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zhong) 合法權益的內(nei) 容;第三十八條明確了宗教教職人員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社會(hui) 保障的權利;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了宗教團體(ti) 、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chan) 權屬;第五十二條明確了宗教財產(chan) 收益的用途;第五十三條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捐資修建的宗教活動場所,不能享有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cong) 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以宗教名義(yi) 進行商業(ye) 宣傳(chuan) ;第五十五條規定宗教團體(ti)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房屋被征收時,可以選擇貨幣補償(chang) 、房屋產(chan) 權調換或者重建,等等。

  問:條例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hui) 和諧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第三條規定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製止非法、遏製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yi) ,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第四十一條規定非宗教團體(ti) 、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麵的培訓、會(hui) 議、活動等;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chuan) 教、舉(ju) 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第四十八條明確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禁止內(nei) 容;第五十六條規定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chuan) 教;第五十七條規定宗教團體(ti)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ge) 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此外,還增加了對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wei) 的處罰。

  問:條例對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產(chan) 權屬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wei) 解決(jue) 宗教界關(guan) 心的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產(chan) 權屬問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ti) 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第四十九條規定,宗教團體(ti)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占有的屬於(yu) 國家、集體(ti) 所有的財產(chan) ,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管理和使用;對其他合法財產(chan) ,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chan) 權利。

  問:條例對遏製宗教商業(ye) 化傾(qing) 向、規範宗教界財務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宗教商業(ye) 化問題不僅(jin) 損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響了社會(hui) 風氣,急需源頭治理。條例采取多項措施,嚴(yan) 防借教斂財。第五十二條規定,宗教團體(ti)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chan) 和收入應當用於(yu) 與(yu) 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ye) ,不得用於(yu) 分配。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cong) 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yi) 進行商業(ye) 宣傳(chuan) 。第五十八條規定,宗教團體(ti)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財務、會(hui) 計製度,建立健全會(hui) 計核算、財務報告、財務公開等製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會(hui) 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政府有關(guan) 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ti)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chan) 檢查和審計。第五十九條規定,宗教團體(ti)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條例對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作了哪些規定?

  答: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近年來,互聯網逐漸成為(wei) 宗教傳(chuan) 播的重要渠道,網上涉及宗教的各種不規範現象和違法活動也呈增多態勢,尤其是宗教極端思想通過互聯網傳(chuan) 播,給國家安全、社會(hui) 穩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嚴(yan) 重威脅,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必須納入依法管理。

  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從(cong) 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guan) 規定辦理;第四十八條規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內(nei) 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guan) 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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