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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誌願服務活動 發展誌願服務事業
—— 國務院法製辦負責人就《誌願服務條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7-09-07 13:35:08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丁小溪、羅沙

  2017年8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誌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製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wei) 什麽(me) 要製定《條例》?

  答:誌願服務是現代社會(hui) 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重要內(nei) 容。

  近年來,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在社區建設、扶貧濟困、環境保護、大型賽會(hui) 、應急救援等領域,開展了形式多樣的誌願服務活動,對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hui) 治理創新、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增進民生福祉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與(yu) 此同時,我國誌願服務事業(ye) 也存在活動不夠規範、權益保障不夠有力、激勵機製不夠完善等問題。為(wei) 了保障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活動,發展誌願服務事業(ye) ,製定《條例》是必要的。

  問:什麽(me) 是誌願服務?誰可以開展誌願服務活動?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條例》規定,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chang) 向社會(hui) 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誌願者可以參與(yu) 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誌願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誌願服務活動。城鄉(xiang) 社區、單位內(nei) 部經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ti) ,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nei) 部開展誌願服務活動。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chang) 、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hui) 公德、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問:誌願服務工作歸誰管?

  答:《條例》規定,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誌願服務工作協調機製,加強對誌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誌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guan) 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yu) 誌願服務有關(guan) 的工作;有關(guan) 人民團體(ti) 和群眾(zhong) 團體(ti) 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nei) 做好相應的誌願服務工作。

  問:需要誌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ge) 人怎樣才能獲得誌願服務?

  答:《條例》規定,需要誌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ge) 人可以向誌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guan) 信息,說明可能發生的風險,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答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

  問:為(wei) 保障誌願者和誌願服務對象的權益,《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誌願服務組織招募誌願者應當說明有關(guan) 信息;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與(yu) 誌願服務活動,應當與(yu) 其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ti) 狀況相適應,並提供必要條件;需要專(zhuan) 門知識、技能的,應當開展相關(guan) 培訓;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誌願者的誌願服務情況等信息,無償(chang) 、如實為(wei) 誌願者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應當尊重誌願者人格尊嚴(yan) ,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guan) 信息;誌願服務組織、誌願者應當尊重誌願服務對象人格尊嚴(yan) ,不得侵害誌願服務對象個(ge) 人隱私,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強行指派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問:誌願者主要有哪些義(yi) 務?

  答:《條例》規定,誌願者接受誌願服務組織安排參與(yu) 誌願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cong) 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誌願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誌願服務,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誌願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誌願服務組織或者誌願服務對象。

  問:為(wei) 了促進誌願服務事業(ye) 發展,《條例》規定了哪些扶持和保障措施?

  答:為(wei) 了促進誌願服務事業(ye) 發展,《條例》規定了多項扶持和保障措施:

  一是由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采取的促進措施。包括將誌願服務事業(ye) 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資金,促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開展誌願服務;製定促進誌願服務事業(ye) 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為(wei) 誌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通過購買(mai) 服務等方式支持誌願服務運營管理;對有突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誌願者給予優(you) 待等。

  二是鼓勵有關(guan) 單位、組織采取的促進措施。包括為(wei) 開展誌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優(you) 先招用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將學生參與(yu) 誌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積極開展誌願服務宣傳(chuan) 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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