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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容錯糾錯機製的辯證關係

發稿時間:2017-08-31 14:22:58   來源:人民論壇網   作者:趙永樂(le)

  【摘要】“容錯”和“糾錯”是幹部幹事創業(ye) 保障機製的“一體(ti) 兩(liang) 翼”,“容錯”是前提,是手段;“糾錯”是根本,是目的。厘清幹部容錯糾錯的辯證關(guan) 係,既對建立合理有效的容錯糾錯機製具有一定理論意義(yi) ,也對調動和提高幹部幹事創業(ye) 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著重要實踐價(jia) 值。

  【關(guan) 鍵詞】改革創新容錯糾錯機製 辯證關(guan) 係 【中圖分類號】D262 【文獻標識碼】A

  黨(dang) 的十八屆六中全會(hui) 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製”,這一舉(ju) 措對於(yu) 激勵黨(dang) 員幹部在改革創新中勇於(yu) 擔當、大膽創新、積極作為(wei) 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yi) 。“容錯”和“糾錯”是幹部幹事創業(ye) 保障機製的“一體(ti) 兩(liang) 翼”,“容錯”是前提,是手段;“糾錯”是根本,是目的。兩(liang) 者共生於(yu) 機製之中,密切聯係,相互依存,互為(wei) 條件,相互貫通,有機統一,相輔相成。而要建立幹部容錯糾錯機製,就必須明晰這一機製的內(nei) 涵,從(cong) 而運用辯證法進一步厘清機製中“容錯”和“糾錯”之間的關(guan) 係,係統思考,辯證施策。

  隻有容錯才能保證持續創新

  在容錯糾錯機製裏,“容錯”是與(yu) “糾錯”相對應的一種製度性設計,有錯是要糾,但首先要容。如果隻有糾而沒有容,就會(hui) 嚴(yan) 重挫傷(shang) 幹部的積極性,導致更多幹部“為(wei) 官不為(wei) ”。在實施“容錯”時,需要從(cong) 界限、目的和方法三個(ge) 角度進行充分把握。

  所謂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錯”的內(nei) 在邊界。如果把“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上級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為(wei) 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歸納為(wei) 因公用權出現的失誤和錯誤的話,那麽(me) “明知故犯”“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謀取私利”就屬於(yu) 因私用權導致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根據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的“三個(ge) 區分”標準,凡屬“明知故犯”“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不僅(jin) 應該排除在寬容之外,而且還要以黨(dang) 紀國法加以嚴(yan) 懲。所以,“容錯”決(jue) 不能成為(wei) “違紀違法”的保護傘(san) 。

  所謂目的,就是要把握住“容”的應有之意。容錯不是對幹部的過錯和問題一味地進行無原則、無根據、無要求的包庇、縱容和偏袒,也不是容許幹部蠻幹亂(luan) 幹,更不是可以容忍探索性失誤或是偏差無限惡性循環地發生。容錯之“容”重在強調寬容失敗,鼓勵幹部幹事創業(ye) 。通過製度兜底,讓那些敢於(yu) 創新、勇於(yu) 擔當、求真務實、主動作為(wei) 、盡職盡責的幹部卸掉種種思想包袱和顧慮,輕裝上陣,直麵改革創新中出現的風險和挑戰,就工作中出現的錯誤問題,及時采取防範和挽救措施,繼而實現預期改革發展目標。

  所謂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樣“容錯”的問題。根據我們(men) 黨(dang) 對待犯錯誤幹部的一貫方針,要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正確對待犯錯誤的幹部,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指出,“不得混淆幹部所犯錯誤性質或誇大錯誤程度對幹部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幹部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複”。

  有錯必糾才能保證正確創新

  我們(men) 當然也要有錯必糾,容隻是一種前提,糾才是根本。如果隻有容而沒有糾,就會(hui) 縱容無度,既害了幹部,又毀了事業(ye) 。在實施“糾錯”時,也需要從(cong) 界限、目的和方法三個(ge) 角度進行充分把握。

  所謂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錯”的性質。也就是說,要弄清“錯”是因公用權而出,還是因私用權而犯。當然,不管是因公用權而出還是因私用權而犯,隻要是錯,都要堅決(jue) 糾正。因公用權出的錯,要先容錯而後糾正,改正就好,幹部即使受到了處分,該重用還要重用,該怎麽(me) 用還要怎麽(me) 用。而對因私用權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要零容忍,對違紀違法行為(wei) 要堅決(jue) 製止,對造成的錯誤要堅決(jue) 糾正,對人要依紀依法嚴(yan) 懲。

  所謂目的,就是要把握住“糾”的應有之意。一是要注意,要以善意糾錯,不能隨意上綱上線,更不能利用幹部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複;二是要注意,要糾正錯誤,而不能以“錯”糾“錯”,否則會(hui) 導致錯上加錯;三是要注意,糾錯要實事求是,力戒“矯枉過正”,糾錯過頭的後果有可能出現糾纏不清的曆史錯案,不僅(jin) 傷(shang) 害感情,而且貽誤事業(ye) ;四是要注意,對幹部要以教育為(wei) 主,務必使幹部深刻認識到自己為(wei) 什麽(me) 犯錯誤、犯的是什麽(me) 錯誤以及所犯錯誤的嚴(yan) 重性和糾正錯誤的必要性,從(cong) 自身查找病因,力戒再犯類似錯誤。

  所謂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樣“糾錯”的問題。也就是說,要弄清以什麽(me) 方法去“糾錯”。首先要防糾結合。錯誤出現前要防患於(yu) 未然,對幹部尤其是有魄力的幹部要力戒“一言堂”,決(jue) 策要注意科學化、民主化、程序化,有效把控決(jue) 策風險;在工作中要及時發現問題偏差,認真查找症結所在,糾正錯誤傾(qing) 向,消滅問題於(yu) 萌芽狀態,避免問題擴大化;一旦出現重大錯誤,要將影響和損失限製在最小範圍內(nei) ,對錯誤進行認真分析,對人和事進行果斷處置。其次要組織糾錯和當事人個(ge) 人糾錯相結合。組織糾錯固然重要,但是當事人糾錯更重要,因此組織在糾正錯誤的同時,要更加重視對當事人的教育工作。再次要糾正錯誤與(yu) 嚴(yan) 格管理相結合。在糾正錯誤的同時,要嚴(yan) 格遵循法紀和政策規定,該處分的給予紀律處分,後果嚴(yan) 重、觸犯到法律的還要依據法律程序進行處置。

  建立幹部容錯糾錯機製要處理好容錯與(yu) 追責之間的關(guan) 係

  首先要堅持“三個(ge) 區分”標準規範容錯範圍。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的“三個(ge) 區分”標準既為(wei) 容錯糾錯機製的建立提出了要求,為(wei) 全麵厘清容錯與(yu) 糾錯的關(guan) 係指明了方向,還為(wei) 進一步做好容錯糾錯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各級黨(dang) 組織和廣大黨(dang) 員幹部都要深入學習(xi) 領會(hui) 、認真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的指示精神,處理好容錯與(yu) 追責之間的關(guan) 係,既堅持反腐的高壓態勢,又要允許推動發展中出現的無意過失,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wei) 、銳意進取的幹部。

  其次要對各級幹部提出新要求。各級黨(dang) 員幹部在改革創新大業(ye) 中要明確身份,擺正位置,落實責任,積極作為(wei) ,光明磊落,敢於(yu) 擔當。要不斷改進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領導水平和工作水平,增強使命感,提升抗摔打能力。對中央和上級的原則性要求,要結合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使原則進一步具體(ti) 化;在遇到改革方案的空白點時,要積極探索、大膽試驗;在遇到思想阻力和工作阻力時,要努力排除,不能退讓和妥協,不能鬆懈鬥誌、半途而廢;在碰到問題、出現失誤時,要擔當責任,解剖自己,虛心接受批評,勇於(yu) 糾正錯誤,輕裝上陣。

  再次要做好防錯糾錯的基礎工作。各級黨(dang) 組織和有關(guan) 部門要堅持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要加強和規範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完善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機製,形成權責對等、用權擔責、濫權追責的製度安排。同時加大問責力度,無錯防錯,有錯糾錯,守住底線,不忘初心。要完善貫徹中央決(jue) 策部署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準確把握政策尺度,在思想、理念、作風、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具體(ti) 操作上按照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的新要求進行調整,盡快扭轉當前一些幹部“為(wei) 官不為(wei) ”的突出問題,著力解決(jue) 能力不足的“不能為(wei) ”、動力不足的“不想為(wei) ”和擔當不足的“不敢為(wei) ”三大具體(ti) 問題。

  最後要推進容錯糾錯機製的常態化和法治化發展。容錯糾錯不是短期的權宜之計,要在整個(ge) 全麵依法治國進程中長期落實。各省市區、各部門都要根據各自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法治治理特點和需要,在國家宏觀法律製度和政策規定的指導下,從(cong) 微觀層麵來加緊製定和落實黨(dang) 員幹部容錯糾錯的具體(ti) 運行機製,借以解決(jue) 各自的改革發展問題。同時還要向社會(hui) 公開容錯糾錯機製的運行條列和細則以及機製實施的具體(ti) 結果和個(ge) 案,借助社會(hui) 的廣泛監督來規範容錯糾錯機製的運行。要積極運用容錯糾錯的經驗成果,進一步完善幹部選人用人激勵機製,從(cong) 而激發幹部幹事創業(ye) 、大膽作為(wei) 的熱情。

  (作者為(wei) 中國(南京)人才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河海大學文天人力資源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導;河海大學博士研究生劉忠豔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① 沈道遠:《容錯糾錯,要“容”更要“糾”》,人民網,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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