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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新土地供給 滿足新市民需求——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談集體租賃住房

發稿時間:2017-08-31 13:51:55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 王立彬

  為(wei) 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構建購租並舉(ju) 的住房體(ti) 係,建立健全房地產(chan) 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製,國土資源部會(hui) 同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根據地方自願,確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陽等13個(ge) 城市開展利用集體(ti) 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就相關(guan) 的政策依據、法規約束和社會(hui) 關(guan) 注的焦點問題,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負責人30日接受新華社記者專(zhuan) 訪。

  房住不炒:農(nong) 地入市建房出租的政策依據

  新華社記者:能否簡要介紹一下此次試點的指導思想、政策依據?

  土地利用司負責人:此次試點指導思想明確,就是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服務於(yu) 構建購租並舉(ju) 的住房體(ti) 係,構建城鄉(xiang) 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進集體(ti) 土地不動產(chan) 登記,完善利用集體(ti) 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健全服務和監管體(ti) 係,提高存量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為(wei) 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提供用地保障,促進建立房地產(chan) 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製。

  為(wei) 構建購租並舉(ju) 的住房體(ti) 係,穩定房地產(chan) 市場,今年4月,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近期住房及用地供應管理和調控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租賃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開展集體(ti) 建設用地上建設租賃住房試點。”7月,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在人口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再次提出“按照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的統一工作部署,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開展利用集體(ti) 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選擇13個(ge) 城市開展試點,對11個(ge) 省級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推進試點相關(guan) 工作做出具體(ti) 部署。

  在超大、特大城市和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批準的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城市中,按照地方自願原則,部署開展利用集體(ti) 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限定在上述試點城市範圍的原因在於(yu) ,這些城市租賃住房需求較大,村鎮集體(ti) 經濟組織有建設意願、有資金來源,政府監管和服務能力相對較強。

  京滬經驗:五年探索、四大成效

  新華社記者:從(cong) 工作基礎看,農(nong) 地入市建房出租有哪些實踐經驗?

  土地利用司負責人:為(wei) 加強房地產(chan) 用地市場調控,規範指導相關(guan) 工作,《國土資源部關(guan) 於(yu) 做好2012年房地產(chan) 用地管理和調控重點工作的通知》提出:“對於(yu) 商品住房價(jia) 格較高、建設用地緊缺的直轄市和少數省會(hui) 城市,確需利用農(nong) 村集體(ti) 建設用地進行租賃住房建設試點的,按照‘嚴(yan) 格審批、局部試點、封閉運行、風險可控’的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試點方案並報我部審核批準後開展試點。”

  北京、上海作為(wei) 首批試點城市,幾年來試點項目運行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增加了住宅用地來源和租賃住房供給。二是擴展了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居住和產(chan) 業(ye) 發展功能。三是對盤活低效集體(ti) 建設用地、解決(jue) 城市周邊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問題、改善城郊經濟社會(hui) 環境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四是拓寬了集體(ti) 經濟組織和農(nong) 民增收渠道,農(nong) 民獲得長遠穩定收益,有獲得感。

  京滬試點經驗表明,利用集體(ti) 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可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於(yu) 構建購租並舉(ju) 的住房體(ti) 係,建立健全房地產(chan) 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製;有助於(yu) 拓展集體(ti) 土地用途,拓寬集體(ti) 經濟組織和農(nong) 民增收渠道;有助於(yu) 豐(feng) 富農(nong) 村土地管理實踐,促進集體(ti) 土地優(you) 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城鎮化進程。

  我們(men) 希望通過改革試點,到2021年底,在相關(guan) 地區成功運營一批集體(ti) 租賃住房項目,完善利用集體(ti) 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wei) 構建城鄉(xiang) 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支撐。

  依法依規建設出租:與(yu) “小產(chan) 權房”完全不同

  新華社記者:試點有哪些剛性約束,何以說與(yu) “小產(chan) 權房”完全不同?

  土地利用司負責人:試點方案明確規定了把握正確方向、保證有序可控、堅持自主運作、提高服務效能四項基本原則。其中兩(liang) 項內(nei) 容需要著重強調:一是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城鄉(xiang) 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以存量土地為(wei) 主,不占用耕地。二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必須尊重農(nong) 民集體(ti) 意願,統籌考慮農(nong) 民集體(ti) 經濟實力,合理確定項目運作模式,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確保集體(ti) 經濟組織自願實施、自主運作。

  根據試點方案要求,國土資源部與(yu)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共同部署利用集體(ti) 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城市政府全麵負責試點組織領導工作,製定試點工作規則和組織實施方案,建立試點協調決(jue) 策機構。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穩妥有序推進試點。

  我們(men) 注意到,目前網上有極個(ge) 別聲音提到“小產(chan) 權房”問題。集體(ti) 租賃住房與(yu) “小產(chan) 權房”有本質區別。一個(ge) 是依法依規,一個(ge) 違法違規,不能混為(wei) 一談。集體(ti) 租賃住房,用地符合城鄉(xiang) 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三大規劃”,經依法批準建設,依法實施不動產(chan) 登記,而且隻用於(yu) 租賃。“小產(chan) 權房”本身就不是一個(ge) 法律概念,既涉及違法用地,又涉及違法建設和違法銷售,產(chan) 權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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