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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改革應加速推進

發稿時間:2017-08-24 15:09:4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孫韶華

  作為(wei) 本輪財稅體(ti) 製改革的重要一環,繼營改增、資源稅、環境稅改革之後,消費稅改革整體(ti) 提速推進的窗口已經開啟。

  我國現行消費稅製始於(yu) 1994年。依照2013年底發布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消費稅首次出現在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的篇章中,與(yu) 資源稅、房地產(chan) 稅等一同成為(wei) 今後一段時間完善稅收製度的重點。

  不過,消費稅的改革尚處於(yu) 零散、緩慢的推進中。從(cong) 2015年,電池和塗料被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到2016年,對普通化妝品免征消費稅,以及130萬(wan) 以上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消費稅逐步擴圍、部分推動,一直沒有整體(ti) 推進。在稅製設計方麵,雖然改革的大方向已經敲定,即“調整消費稅征收範圍、環節、稅率,將高耗能、高汙染產(chan) 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範圍。”但是總體(ti) 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涉及到具體(ti) 哪些納入擴圍,稅率和征稅環節如何調整,稅收如何劃分等具體(ti) 細節還未有定論。

  總體(ti) 而言,消費稅將向著擴圍、調節稅率結構、調整征收環節的方向改革。首先是擴圍,包括擴大對高耗能、高汙染和資源性產(chan) 品的征收範圍,以及擴大對高檔消費品和消費行為(wei) 的征收範圍。一次性餐具、高檔皮毛服裝、高檔保健品等都應納入擴圍範圍。此外,和營改增試點擴圍到服務業(ye) 相適應,將高爾夫球、狩獵、飛機租賃等部分高檔服務消費也納入到消費稅征收範圍,也是改革的一個(ge) 方向。

  其次是調節稅率結構。新的稅率結構主要是為(wei) 了適應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以及消費標準的變化。業(ye) 內(nei) 不少觀點認為(wei) ,有必要建立消費稅課稅範圍的動態調整機製,適時對消費稅征收範圍進行調整。

  三是調整征收環節,即從(cong) 生產(chan) 環節移至零售環節。考慮到征管的現實性,可能不會(hui) “一刀切”,而是選取部分具有可操作的,例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和焰火、摩托車、小汽車、遊艇和成品油等,改為(wei) 在零售環節也就是消費者所在地征收。與(yu) 此相對應,零售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劃歸地方,也就是說,消費稅也將從(cong) 當前的中央稅改為(wei) 共享稅。

  稅收體(ti) 製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消費稅的改革涉及稅收分配、行業(ye) 利益調整等,和當前中央地方財政事權和財政收入劃分、地方稅收體(ti) 係建設等都有著千絲(si) 萬(wan) 縷的聯係。因此,消費稅改革絕不是“單兵突進”,而是要放到整個(ge) 稅改的大棋局中考量權衡,配合財政體(ti) 製改革整體(ti) 推進。

  此外,從(cong) 營改增到資源稅,再到將於(yu) 明年開征的環保稅,每一項稅改的順利實施、發揮成效,都離不開精心科學的稅製設計以及確保能夠落地的“給力”的稅收征管,也離不開充分的論證、準備、各個(ge) 部門的協調,以及對推出節奏和時點的精準把握。

  不管怎樣,當前都需要進一步明確消費稅功能定位,加強在節能減排和收入分配調節上的積極作用,合理調整消費稅製度規定,加速整體(ti) 推進。一方麵,營改增之後,地方麵臨(lin) 主體(ti) 財源缺失的窘境,亟須加快完善地方稅體(ti) 係,改革後的消費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地方財政收入。另一方麵,也可以適應營改增之後服務業(ye) 稅負的變化,以及適應當前新的消費形勢,起到調節消費的作用,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消費稅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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