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寬鬆的創業創新環境
—— 解讀《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發稿時間:2017-08-24 14:42:28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 趙文君
國務院日前發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十九條,主要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範圍,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專(zhuan) 家表示,這是轉變監管理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舉(ju) 措,有利於(yu) 提高監管效率,促進創業(ye) 創新。
體(ti) 現了政府對基層百姓“謀生性營業(ye) ”的寬容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說,辦法為(wei) 適應深化商事製度改革以及營造寬鬆的創業(ye) 創新環境的需求,在監管體(ti) 製、措施以及處罰尺度方麵做出了較大的變革。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旭東(dong) 說,辦法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wei) 做了合理的區分。明確界定了某些不受查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wei) ,這些特殊的經營行為(wei) 不再要求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雖然沒有營業(ye) 執照,但屬於(yu) 合法經營,不受查處。
趙旭東(dong) 舉(ju) 例說,無需辦理營業(ye) 執照的經營行為(wei) ,有通常所稱的“早市”“晚市”的經營行為(wei) 。辦法授權縣、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各地的具體(ti) 需要、條件和情況來指定這種經營場地和特定時間。
“這一規定既充分地反映了適當放寬市場管製、合理利用城鄉(xiang) 公共空間、滿足城鄉(xiang) 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額經營活動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製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趙旭東(dong) 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蔣大興(xing) 說,辦法放寬了對創新營業(ye) 行為(wei) 及民生性營業(ye) 行為(wei) 的法律控製,體(ti) 現了政府對基層百姓“謀生性營業(ye) ”的寬容,同時,也為(wei)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創新營業(ye) 的試驗性規製留下空間。
對無照經營行為(wei) 實行處罰有度理念
呂來明說,辦法體(ti) 現了對無照經營行為(wei) 實行處罰有度理念,使得無照經營者在取得營業(ye) 執照後仍有一定的物質條件從(cong) 事合法經營活動。
蔣大興(xing) 說,辦法規定,查處部門將無證無照經營記入信用紀錄,並依法公示相關(guan) 信息等。這些新的監管方法,體(ti) 現了監管部門對執法的目的、手段、功能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改革了此前問題突出的“罰款行政”、“暴力執法”、“簡單執法”,對尊重執法對象,柔和社會(hui) 矛盾,形成互信互諒的新型“政府-市場”關(guan) 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辦法對無照經營行為(wei) 僅(jin) 規定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經營設備及工具的行政強製措施,不再規定可采取“沒收工具”的法律責任,減少了執法者和違法者之間的衝(chong) 突。
辦法改變了此前的“罰款執法模式”。大幅降低了對無照經營者的罰款處罰標準,最高處罰額度從(cong) 2萬(wan) 元、5萬(wan) 元、20萬(wan) 元及50萬(wan) 元降低為(wei) 5000元、1萬(wan) 元,適當減輕了無照經營者的經濟責任。
推進政府協同監管服務
蔣大興(xing) 說,辦法體(ti) 現了“優(you) 化服務”的新理念。
首先,科學地界分了行政機關(guan) 的職責。合理區分了“無證經營”、“無照經營”及“無證無照經營”三種情形,分別確定了其查處機關(guan) ,較好地貫徹了“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其次,克服了職責授權不明的現象。對監管授權模糊之處,采取了“事前補充授權”的方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實現監管無縫銜接。同時,優(you) 化了協同共治的關(guan) 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說,辦法在落實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推進政府協同監管服務方麵,提出了三項重要措施:信息共享,即利用網絡平台,促成各執法機關(guan) 之間的信息共享;情況通報,即執法機關(guan) 在發現不屬於(yu) 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時,應當及時向有權機關(guan) 通報;信用公示,即執法機關(guan) 應當記錄無證無照經營者的信息,並按照法律法規予以公示。
葉林表示,各執法機關(guan) 共享信息、協調配合,才能有效達成行政執法的最終目的。隨著信息管理、通訊服務和檔案管理技術的不斷進步,我國城市地區已具備了行政執法機關(guan) 共享信息的技術條件,需要改進的,恰恰是過度強調分工負責而忽視彼此配合的執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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