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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國家治理的重心
—— “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發稿時間:2017-08-22 14:56:57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作者:張晉藩

  中華民族自建立國家之日始,經曆了四千多年沒有中斷的曆史發展過程。中間經曆了無數次的王朝興(xing) 廢與(yu) 治亂(luan) 更迭,但始終保持著統一多民族的國家形態,屹立於(yu) 世界文明古國之林,這不是偶然的。在國家治理方麵積累了豐(feng) 富的經驗,而且得到曆代智者輾轉相承,不斷充實提高,成為(wei) 治理國家的瑰寶。其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就是一項具有傳(chuan) 世價(jia) 值的最寶貴的經驗。

  夏朝建立以後,禹為(wei) 了鞏固第一個(ge) 階級王朝,注意傾(qing) 聽民眾(zhong) 的呼聲。他製造了五種樂(le) 器,凡是向禹講解為(wei) 政之道者,擊鼓;要求行仁義(yi) 之事者,擊鍾;請求解決(jue) 某種事項者,振鐸;以憂患相告者,擊磬;以獄訟相告者,搖鞀。禹聽到樂(le) 器的聲音,便及時接待來訪者,史稱“五音聽治”。[1]由於(yu) 來訪者多,禹有時甚至“一饋而十起,一沐而三捉發”。由於(yu) 禹重民親(qin) 民,不僅(jin) 穩定了統治,並且順利地推行了王位世襲製度。由啟繼承王位,但傳(chuan) 至第三代太康,不務德,傷(shang) 害了百姓,失去了王位,直到第四代少康才重新穩定了夏朝統治。“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結論就是由此而來的,並被冠以皇祖的訓誡。後世統治者多將其奉為(wei) 治國的警世恒言。對於(yu) 今天的國家建設同樣具有曆史的借鑒意義(yi) 。

  一、國之本在民,無民何以為(wei) 國

  民是構成國家的最基本的要素,無民何以為(wei) 國?

  民之所以成為(wei) 國家的構成要素和最重要的實體(ti) ,就在於(yu) 民是社會(hui) 物質生產(chan) 的承擔者,社會(hui) 由此得以延續和發展,國家由此得以存在,政治和思想上層建築由此得以確立。“凡天下群百工,輪、車、鞼、匏、陶、冶、梓、匠,使各從(cong) 事其所能”。[2]沒有民的社會(hui) 性生產(chan) ,國家也就不複存在。

  民又是國家賦稅的提供者,賦稅是國家存在與(yu) 發展的要素之一,是國家活動的財政保證。馬克思說“國家存在的經濟體(ti) 現就是捐稅”。[3]從(cong) 夏朝立國起,賦稅便是民對國家的一項義(yi) 務,《史記·夏本紀》記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民又是國家軍(jun) 隊的主要來源,在中國古代,“祀”與(yu) “戎”是國家大事,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yu) 戎”。[4]沒有軍(jun) 隊,國家就失去了重要支柱,就無法保衛邊疆和實現國家對內(nei) 與(yu) 對外的職能。在中國古代,充當軍(jun) 隊不僅(jin) 是民的義(yi) 務,也是民的權利。

  民還是國家重大工程的興(xing) 建者,無論是修築水利工程還是修築城池宮殿,民都是營建者。貞觀元年,唐太宗謂侍臣曰:“自古帝王凡有興(xing) 造,必須貴順物情。昔大禹鑿九山,通九江,用人力極廣,而無怨讟者,物情所欲,而眾(zhong) 所共有故也。”[5]凡有大興(xing) 土木之事,民力既是工程營建的力量來源,也是衡量利弊的重要標準。

  二、重民在得民心,得民心則國興(xing)

  “民惟邦本”重民方略的實施,首在於(yu) 得民心。無數的史實都證明了“得民(心)者昌,失民(心)者亡”。自夏末代國王桀,“不務德而武傷(shang) 百姓,百姓弗堪”。迫使百姓發出了“時日曷喪(sang) ,予及汝偕亡”的憤怒呐喊。[6]終為(wei) 商朝所滅。這可以說是民心向背決(jue) 定國家興(xing) 亡的第一個(ge) 史例。

  商是一個(ge) “邦畿千裏”的大國,但是卻為(wei) “小邦周”所滅,原因就在於(yu) ,商末代國王紂“重刑辟”。實行法外極刑,喪(sang) 失了民心,赫赫不可一世的商朝瞬間覆亡。勝利者在驚喜之餘(yu) ,深深感覺到民心的向背決(jue) 定著國家的興(xing) 亡。商王曾經自恃擁有“如火如荼”的龐大軍(jun) 隊,以為(wei) 周之寇傷(shang) 不足道也。不料,正是這支軍(jun) 隊倒戈相向,使紂王身死國滅。

  繼起的周朝的執政者周公一再告誡他的兄弟子侄民心的重要。

  從(cong) 周公起,大肆倡導明德、敬德、尚德、成德,他宣揚商之亡在於(yu) 失德,周之興(xing) 在於(yu) 周人有德,所謂天隻讚助有德之人。針對商朝重刑辟、失民心、亡國家的教訓,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治國方略,“慎罰”旨在保民。由此形成了一係列刑法原則和司法原則,比如,區別用刑,罰當其罪;罪疑從(cong) 罰、罰疑從(cong) 赦;以中罰作為(wei) 司法的準則,開展三刺、三宥、三赦的“聽於(yu) 民”的司法創製,等等。

  由於(yu) 周初立法體(ti) 現了重民、保民的精神,因此法製興(xing) 帶來了國興(xing) 。周初的法製充分彰顯了中華民族所創造的法製文明。以德主宰法製建設,可以說是文明古國中所僅(jin) 有的,其影響至為(wei) 深遠。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稱雄,兼並戰爭(zheng) 連年不絕,為(wei) 了取得兼並戰爭(zheng) 的勝利,民的價(jia) 值進一步受到重視。得民者興(xing) 、失民者亡的政治現實豐(feng) 富了“民為(wei) 邦本”的思想內(nei) 涵,如孟子提出了一個(ge) 千古不朽的命題:“民為(wei) 貴,社稷次之,君為(wei) 輕。”

  荀子進一步總結道:“用國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強,得百姓之譽者榮。三得者具而天下歸之,三得者亡而天下去之。”[7]

  孟荀此論,既是夏商周興(xing) 衰之由的曆史性總結,也是對於(yu) 國家治理的要旨——“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精彩闡發。後世論者,大都仿此,隻是增加了時代的烙印而已。

  其實古人早就認識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8]“先王先順民心,故功名成。夫以德得民心以立大功名者,上世多有之矣。失民心而立功名者,未之曾有也”。[9]“安危榮辱之本在於(yu) 主,主之本在於(yu) 宗廟,宗廟之本在於(yu) 民”。[10]

  三、愛民富民,民安國強

  民既為(wei) 邦之本,因此如何使本固,繼而達到邦寧,是曆代統治者所關(guan) 注的焦點之一。為(wei) 達此目的,論者鹹謂愛民則安,富民則強。文王問太公曰:“原聞為(wei) 國之大務,欲使主尊人安,為(wei) 之奈何?”太公曰:“愛民而已。”文王曰:“愛民奈何?”太公曰:“利而勿害,成而勿敗,生而勿殺,與(yu) 而勿奪,樂(le) 而勿苦,喜而勿怒。”[11]祖述文武周公的儒家學派莫不以愛人(民)作為(wei) 立論與(yu) 施政的基點。孔子說“仁者愛人(民)”,[12]荀子說“故人君者,愛民而安,好士而榮,兩(liang) 者無一焉而亡”。[13]實行法治的法家也同樣主張愛民。商鞅說:“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14]愛民則民安,使民無怨,達到社會(hui) 和諧的目的。

  治理國家的實際經驗使愛民之說不斷豐(feng) 富。三國時期吳國政治家賀邵說:“國之興(xing) 也,視民如赤子;其亡也,以民為(wei) 草芥。”[15]明初,頗有作為(wei) 的成祖說:“民者,國之根本也。根本,欲其安固,不可使之凋敝。是故聖王之於(yu) 百姓也,恒保之如赤子,未食則先思其饑也,未衣則先思其寒也。民心欲其生也,我則有以遂之;民情惡勞也,我則有以逸之。……薄其稅斂而用之,必有其節。如此則教化行而風俗美,天下勸民而民心歸。行仁政而天下不治者,未之有也。”[16]他還說:“天之視聽皆因於(yu) 民,能愛人即所以得天。”明太祖從(cong) 君民關(guan) 係闡述愛民觀點:“善治者視民猶己,愛而勿傷(shang) ;不善者征斂銖求,惟曰不足。殊不知君民一體(ti) ,民既不能安其生,君亦豈能獨安厥位乎?”[17]

  但是愛民並不是空發議論,而在於(yu) 利民、惠民、富民。荀子提出:“足國之道,節用裕民,而善臧其餘(yu) 。節用以禮,裕民以政。彼裕民,故多餘(yu) ;裕民,則民富。民富,則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則出實百倍。上以法取焉,而下以禮節用之。”[18]民眾(zhong) 富裕,才有國家富足。漢劉安認為(wei) :“治國有常,而利民為(wei) 本”。[19]元代陳天祥說:“國家之與(yu) 百姓,上下如同一身,民乃國之血氣,國乃民之膚體(ti) 。血氣充實則膚體(ti) 康強,血氣損傷(shang) 則膚體(ti) 羸病。未有耗其血氣能使膚體(ti) 豐(feng) 榮者。是故民富則國富,民貧則國貧,民安則國安,民困則國困,其理然也。”[20]

  明太祖說:“善政在於(yu) 養(yang) 民,養(yang) 民在於(yu) 寬賦”。[21]又說:“朕本農(nong) 夫,深知民間疾苦。”[22]“天下一家,民猶一體(ti) 。有不獲其所者,當思所以安養(yang) 之。”不僅(jin) 嚴(yan) 禁官兵擾民,多次下令減輕賦稅,還“命中書(shu) 省令天下郡縣訪窮民,無告者,月給以衣食;無所依者,給以屋宇。”為(wei) 衣食無著的貧民提供食物、衣服和房舍。此外,明太祖認為(wei) :“不施實惠而概言寬仁,亦無益耳。”提出施行仁政,重在使百姓得到實惠。“以朕觀之,寬仁必當阜民之財而息民之力,不節用則民財竭,不省役則民力困,不明教化則民不知禮義(yi) ,不禁貪暴則民無以遂其生。如是而曰寬仁,是徒有其名而民不被其澤也。故養(yang) 民者必務其本,種樹者必培其根。”[23]

  曆代開明之君不僅(jin) 倡導愛民,而且還實行養(yang) 民、利民、富民的政策措施,使民既富,進而帶來國強的後果。孔子說:“百姓足,君孰與(yu) 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yu) 足?”[24]即強調隻有百姓富裕才能使國家富強。

  法家愛民之說最後也落實到富民上,認為(wei) 富民是愛民之一端。管仲說:“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則安鄉(xiang) 重家,安鄉(xiang) 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xiang) 輕家,危鄉(xiang) 輕家則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則難治也。故治國常富,而亂(luan) 國常貧。是以善為(wei) 國者,必先富民,然後治之。”[25]他還說:“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26]

  三國時期,吳國著名軍(jun) 事家陸遜說:“國以民為(wei) 本,強由民力,財由民出。夫民殷國弱、民瘠國強者,未之有也。”[27]唐初,以“安人寧國”為(wei) 治國方策的唐太宗說:“凡事皆需務本,國以人為(wei) 本,人以衣食為(wei) 本。凡營衣食,以不失時為(wei) 本。夫不失時者,在人君簡靜乃可致耳。”[28]他還說:“君依於(yu) 國,國依於(yu) 民。刻民以奉君,猶割肉以充腹,腹滿而身斃,君富而國亡。”[29]

  宋朝管理地方頗有治績的劉應龍說:“民者,邦之命脈,欲壽國脈,必厚民生。”[30]程頤說:“為(wei) 民立君,所以養(yang) 之也;養(yang) 民之道,在愛其力。民力足,則生養(yang) 遂,生養(yang) 遂則教化行而風俗美。故為(wei) 政以民力為(wei) 重也。”[31]

  古人論證富民之道,是和以農(nong) 立國的國情密切聯係在一起的,荀子說:“輕田野之稅,平關(guan) 市之征,省商賈之數,罕興(xing) 力役,無奪農(nong) 時”。[32]

  為(wei) 了養(yang) 民、富民,曆代統治者製定了一係列民生立法:

  其一,保護自然生態平衡。《逸周書(shu) ·大聚解》記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出土的雲(yun) 夢秦簡更以確切的資料證明了秦法對於(yu) 自然生態的保護。《秦律·田律》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wei) 灰。”[33]其意就是: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伐木,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為(wei) 肥料。

  《唐律疏議》中,此類立法所在多有:“諸部內(nei) ,有旱、澇、霜、雹、蟲、蝗為(wei) 害之處,主司應言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律169條)。”諸部內(nei) 田疇荒蕪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戶主犯者,亦計所在荒、蕪,五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律170條)。”“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律424條)”“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律430條)”“諸棄毀官私器物及毀伐樹木、莊稼者,準盜論(律442條)。”

  以上立法著眼點和出發點是保護和發展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的需要,立法者並沒有意識到保護自然生態平衡的意義(yi) 和價(jia) 值,但我們(men) 今天看來,中華民族的先人是何等的睿智和富於(yu) 遠見。

  其二,田土均之,民富國強。從(cong)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到魯宣公十五年“初種畝(mu) ”,再到李悝“盡地力之教” 和商鞅“開阡陌封疆”令,都是先秦有關(guan) 土地的立法。漢初為(wei) 了抑製土地兼並,董仲舒首倡“限民名田,以澹不足”[34]的主張,漢統治者也屢頒“限田”和“抑兼並”的詔令。漢以後,土地立法進一步規範化,成為(wei) 中國古代法律體(ti) 係的核心內(nei) 容。最具代表性的是北朝以來至隋唐進一步製度化的、法律化的“均田法”。根據唐《均田令》,社會(hui) 各色人等都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權。武德七年(624)頒布均田令如下:“諸丁男、中男給田一頃,篤疾、廢疾各給田四十畝(mu) ,寡妻妾三十畝(mu) ,若為(wei) 戶者加二十畝(mu)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wei) 世業(ye) ,八為(wei) 口分。世業(ye) 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沒官,更以給人。狹鄉(xiang) 授田,減寬鄉(xiang) 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xiang) ,三易者,不倍授。”[35]

  至開元二十五年(737),根據推行均田的經驗,進一步修訂頒行均田令:“諸丁男給永業(ye) 田二十畝(mu) ,口分田八十畝(mu) ,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mu) ,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mu) 。先有永業(ye) 者,通充口分之數。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ye) 田二十畝(mu) ,口分田二十畝(mu) 。應給寬鄉(xiang) ,並依所定數。若狹鄉(xiang) 新受者,減寬鄉(xiang) 口分之半。其給口分者,易田則倍給(寬鄉(xiang) 三易以上者,依鄉(xiang) 法易給)。”[36]永業(ye) 田可以傳(chuan) 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口分田,本人死後還官。州縣內(nei) “受田悉足者為(wei) 寬鄉(xiang) ,不足者為(wei) 狹鄉(xiang) ”。[37]

  此外,“諸以工商為(wei) 業(ye) 者,永業(ye) 、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xiang) 者並不給”;[38]“道士給田三十畝(mu) ,女官二十畝(mu) ,僧尼受具戒準此”;[39]“雜戶者,依令,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40]

  收授田地有固定日期,“每年起十月一日裏正預校勘造簿,曆十一月,縣令總集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授,十二月內(nei) 畢”。[41]

  “良口”除依法分得永業(ye) 、口分田外,還可以分得園宅地,“三口以下給一畝(mu) ,每三口加一畝(mu) 。賤口五口給一畝(mu) ,每五口加一畝(mu) ,並不入永業(ye) 、口分之限”。[42]

  貴族高官可依勳爵和官品獲得永業(ye) 田。“凡官人及勳爵,授永業(ye) 田”,其具體(ti) 數額是:“親(qin) 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cong) 一品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cong) 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cong) 三品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cong) 四品各十一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各八頃,男若職事官從(cong) 五品各五頃。上柱國(武官最高勳級)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jun) 二十頃,護軍(jun) 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十畝(mu) ,雲(yun) 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mu) 。”[43]此外,還有臨(lin) 時賞賜的賜田。

  不僅(jin) 如此,京都文武職事官還可以依品級分得京城百裏內(nei) 不同數量的職分田,“一品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九品二頃”。[44]在外諸州及都護府、親(qin) 王府官人的職分田,“二品十二頃,三品十一頃,四品八頃……九品二頃五十畝(mu) ”。[45]

  至於(yu) 充作各級官府辦公費用的公廊田,在京諸司由二十六頃至二頃,在外諸司由四十頃至一頃。[46]

  均田法是一項偉(wei) 大的創造,它的價(jia) 值和積極作用就是:

  第一,作為(wei) 農(nong) 業(ye) 立國的國家,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chan) 資料,根據《均田令》由國家將土地分配給農(nong) 民,使廣大農(nong) 民及其他諸色人等獲得了穩定的、相對持久的謀生手段,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了民生問題。

  第二,《均田令》所達到的積極效果是均富,農(nong) 民不僅(jin) 獲得口分田,而且還獲得了永業(ye) 田,從(cong) 而刺激了他們(men) 精心經營土地的積極性,使豐(feng) 產(chan) 獲得保障,在此基礎上達到富足。

  第三,無論官民和各色人等,都依法獲得土地,官與(yu) 民所獲土地總體(ti) 上是公平、公正的。但是由於(yu) 封建時代是以等級為(wei) 特征的,所以官民分得土地的畝(mu) 數是有等差的,奴婢還可以依良丁授田,使官僚貴族之家獲得了較多的土地。在貫徹《均田令》的過程中,也存在著強占農(nong) 民土地的現象,《唐令》明確規定:“諸親(qin) 王出藩者,給地一頃作園。若城內(nei) 無可開拓者,於(yu) 近城便給。如無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給好地替”。[47]

  均田法的實施確實達到了富民的效果,史書(shu) 說:“商旅野次,無複盜賊,囹圄常空,馬牛布野,外戶不閉。又頻致豐(feng) 稔,米鬥三、四錢。行旅自京師至於(yu) 嶺表,表山東(dong) 至於(yu) 滄海,皆不賚糧,取給於(yu) 路。如山東(dong) 村落,行客經過者,必厚加供待,或時有贈遺,……”[48]史書(shu) 的記載難免有溢美之詞,但從(cong) 中可以看到百姓的富足,社會(hui) 的和諧與(yu) 安定,以及“天下帖然”,“人人自安”的盛世。[49]

  由於(yu) 民富,唐朝的府庫充盈、邊疆鞏固、國力強盛,無論典章製度、文化藝術都達到了成熟形態,其影響遠播海外,成為(wei) 世界上最著名的強盛國家。曆史雄辯地說明了隻有民富才能國強,隻有藏富於(yu) 民才是國家固本之策。清初,唐甄特別論證了藏富於(yu) 民的重要性,他說:“夫富在編戶,不在府庫。若編戶空虛,雖府庫之財積如丘山,實為(wei) 貧國,不可以為(wei) 國矣。”[50]

  以上可見,田土均之的法令取得了民富國強的效果,貞觀之治、開元之治都源於(yu) 均田法的實施。安史之亂(luan) 以後,藩鎮割據、戰亂(luan) 頻仍,均田製遭到嚴(yan) 重破壞,民生凋敝,唐朝隨之走上了下坡路。這從(cong) 另一麵證明了愛民富民,民安國強。戰國時慎子說的好:“善為(wei) 國者,移謀身之心而謀國,移富國之術而富民,移保子孫之誌而保治,移求爵祿之意而求義(yi) ,則不勞而化理成矣”。[51]

  其三,輕徭薄賦,疏民困,利民生。捐稅是國家存在的一種形態,夏商周立國之後,天下既定,“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52]。庶民是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的主要承擔者,需要從(cong) 土地收益中向官府繳納田賦,“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據《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mu) 而徹,其實皆什一也。”西周推行什一實物租賦製度,即“民耗百畝(mu) 者,徹取十畝(mu) 以為(wei) 賦”。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mu) 》,具體(ti) 田賦標準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yu) 畝(mu) ,複十取一。”

  秦時,農(nong) 民租種土地,須交“泰半之賦”[53],而徭役竟然“三十倍於(yu) 古”,以致“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贍其欲也。”[54]終於(yu) 招致農(nong) 民大起義(yi) ,二世而亡。這說明賦稅的輕重關(guan) 係到國家的興(xing) 亡。曆史的教訓使後來的統治者注重輕徭薄賦以疏民困,以利民生,維持社會(hui) 的穩定和國家的興(xing) 盛。

  漢高帝時實行“什五稅一”的“輕田租”政策;文帝時厲行節儉(jian) ,“思安百姓”,改為(wei) 三十稅一,強調“農(nong) ,天下之本,民所恃以生”,曾因勸民眾(zhong) 重視農(nong) 業(ye) 多次下令減免“田租之半”[55];景帝以後三十稅一遂成定製,並嚴(yan) 懲官吏不使百姓專(zhuan) 心務農(nong) 的失職行為(wei) ,“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wei) 盜,二千石聽者,與(yu) 同罪”[56],出現了文景之治的盛世,通行兩(liang) 漢350餘(yu) 年。

  唐朝在均田製的基礎上實行租庸調的稅法,凡授田者,每丁每年向國家納粟二石或稻三解,為(wei) “租”,亦即田賦。每年每丁勞役二十天,閏年加兩(liang) 天,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為(wei) “庸”,亦即百姓對國家應負的勞役。每年納絹或績二丈,加綿三兩(liang) ,不產(chan) 絹之地交納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為(wei) “調”,亦即國家對家庭手工業(ye) 產(chan) 品的征課,實為(wei) 戶口稅。由此可見,每丁每年向國家繳納的賦稅是很低的,是和均田法相適應的,收到了疏民困、利民生的效果。隨著均田製的破壞,租庸調法也難以實行,此後根據社會(hui) 生產(chan) 的實際狀況以及國家的需要,賦稅製度不斷進行改革,如唐後期的兩(liang) 稅法,宋神宗時的青苗法、方田均稅法,明神宗時的“一條鞭法”。

  白居易從(cong) 種樹栽花中悟出治稅養(yang) 民之道,他把養(yang) 民和種樹聯係起來,認為(wei) 養(yang) 民之“根”,在於(yu) 平均賦稅,《東(dong) 坡種花》詩中寫(xie) 道:“養(yang) 樹既如此,養(yang) 民亦何殊?將欲茂枝葉,必先救根株。雲(yun) 何救根株?勸農(nong) 均賦租。雲(yun) 何茂枝葉?省事寬刑書(shu) 。移此為(wei) 郡政,庶幾氓俗蘇”[57]。這也是唐代以養(yang) 民為(wei) 本的賦稅製度之生動寫(xie) 照。

  明代張居正提出,民是國家的根基,民生的安危關(guan) 係到國祚的短長,“民惟邦本,本固邦寧”,隻有安民生方能固本,安民生亦是“長治久安之術”[58]。為(wei) 此,張居正多次上書(shu) 奏請皇帝蠲除積年逋賦,安定民心。針對時弊,張居正更化國政,推行“一條鞭法”,將各種賦稅“悉並為(wei) 一條,皆計畝(mu) 征銀,折辦於(yu) 官”,[59]使賦稅征收程序化繁為(wei) 簡,而民眾(zhong) 的賦稅負擔改重趨輕,既實現了國用充足,也使民力大為(wei) 寬解。

  清康熙帝繼位後,為(wei) 鞏固國家統治,自元年至四十四年(1662—1705)蠲免錢糧九千餘(yu) 萬(wan) 兩(liang) 。特別是康熙五十二年(1713)宣布全國的賦稅額以康熙五十年為(wei) 準,以後額外添丁,不再多征,即“盛世滋丁,永不加賦”。[60]這既表現了康熙朝經濟的發達與(yu) 財富的大量積累,同時也是一項最切實的利民之舉(ju) ,刺激了人口的增長和農(nong) 業(ye) 的豐(feng) 穩。雍正朝,在“聖世滋丁,永不加賦”的基礎上,實行攤丁入地,廢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稅,進一步增加了農(nong) 民的實際收入,成為(wei) 康雍乾盛世的標誌之一。

  以上可見,賦稅立法也是中國古代法律體(ti) 係中的重要內(nei) 容,它是因時而變的,一般的規律是新王朝建立伊始,為(wei) 了穩定統治基礎,實行與(yu) 民休息的政策,輕徭薄賦便是此項政策的核心內(nei) 容。由此成為(wei) 一個(ge) 王朝複興(xing) 的原因之一。即至王朝後期多因政治腐敗、官吏貪汙,加重了百姓的賦稅負擔,使民不堪命。明末之所以爆發全國性的農(nong) 民大起義(yi) ,原因之一就在於(yu) 在極為(wei) 繁重的苛捐雜稅之外,更加三餉加派,使民不聊生,終於(yu) 激起民變。曆史的經驗證明,輕徭薄賦可以疏解民困,有利民生,使社會(hui) 安定,民富國強;反之,橫征暴斂,使民不堪,往往是一個(ge) 王朝衰亡的重要誘因。

  四、富則教之,明刑弼教

  曆代政治家、思想家不僅(jin) 從(cong) 曆史的鏡鑒中總結了重民、富民對於(yu) 國家強盛的重要性,更重視教民,特別是在民衣食足之後,強調富而教之。孔子在回答冉有“既富矣,又何加焉”的提問時,明確回答說:“教之”;[61]在回答子張“何謂四惡”的問題時,將“不教而殺”視為(wei) 暴虐行徑,列入惡政之首;[62]並提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63]在孔子看來,民眾(zhong) 在解決(jue) 衣食溫飽之後,迫切需要的是進行教化,使之明禮義(yi) 、重廉恥、遠罪惡、知是非、近善良、敦鄉(xiang) 裏、識大體(ti) 、愛國家,能夠自覺地進行內(nei) 省,約束自己的行為(wei) ,符合禮義(yi) 廉恥的聖訓和法律的規範,從(cong) 而有利於(yu) 奠定國家富強的社會(hui) 基礎。反之,富而不教,以致為(wei) 富不仁、巧取豪奪、訛詐取利,是足以敗壞風俗、紊亂(luan) 秩序,雖富但無助於(yu) 國家富強,反而成為(wei) 社會(hui) 的消極因素。管子所說:“倉(cang) 廩食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64]但知禮節、知榮辱不是簡單由富裕生活中自然生成的,還需要“教”。富民、教民是“民惟邦本”這個(ge) 鏈條上的兩(liang) 個(ge) 重要環節。

  曆代對於(yu) 富而教之的論述可謂多矣。《尚書(shu) ·舜典》提出對民的“敬敷五教”之說,[65]據孔穎達疏:五教即為(wei) 父義(yi) 、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尚書(shu) ·武成》在歌頌周武王的功績時,也有“重民五教,惟食喪(sang) 祭”之語。[66]

  荀子也說:“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67]賈誼提出,“禮者禁於(yu) 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yu) 已然之後”,“以禮義(yi) 治之者積禮義(yi) ,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yi) 積而民和親(qin) 。”[68]

  東(dong) 漢王符提出:“人君之治,莫大於(yu) 道,莫盛於(yu) 德,莫美於(yu) 教,莫神於(yu) 化。”[69]他還說:“明王之養(yang) 民也,憂之勞之,教之誨之,慎微防萌,以斷其邪。”[70]他總結說:“是故上聖不務治民事而務治民心。”[71]

  唐太宗李世民說:“朕常欲賜天下之人,皆使富貴,今省徭賦,不奪其時,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此則富矣。敦行禮讓,使鄉(xiang) 閭之間,少敬長,妻敬夫,此則貴矣。”[72]可知富貴之意,善於(yu) 耕種以安其居則富,知曉禮儀(yi) 以明教化則貴。“富則教之”,也是百姓獲取富貴之道。

  晚清主張改良政體(ti) 的思想家也以開民智為(wei) 首要任務,以構建改良政治的群眾(zhong) 性基礎,康有為(wei) 說:“民智愈開者,則其國勢愈強。”[73]嚴(yan) 複說:“貧民無富國,弱民無強國,亂(luan) 民無治國。”[74]梁啟超說:“欲其國之安富尊榮,則新民之道不可不講。”又說:“新民為(wei) 今日中國第一急務。”[75]

  中國古代的法典蘊含著重德禮、慎刑罰;遵倫(lun) 常、講忠孝;重誠信、遠詐偽(wei) ;重和諧、求和睦的民族精神。由此,思想家提出“明刑”可以“弼教”,也就是通過彰顯法律規範的內(nei) 容,使民了解它所蘊含的民族精神,表明法律非以刑人為(wei) 目的,而以使民遠惡遷善為(wei) 目的,達到以刑弼教、以刑輔教的目的。這就是為(wei) 什麽(me) 周初偉(wei) 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旦強調以禮樂(le) 主宰刑罰、使刑罰得中的重要原因。法家主張“在於(yu) 使民知法,以法為(wei) 教”“以吏為(wei) 師”,[76]所以提出“法莫如顯”,其目的也既可以使民遠離犯罪又可以借法保護其自身的權益。商鞅說:“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77]韓非子說:“一民之軌,莫如法;厲官威民,退淫殆,止詐偽(wei) ,莫如刑。”[78]正是由於(yu) 法具有止惡勸善的功能,並非一味以刑人為(wei) 目的,因此守法者如沐春風,違法者如履薄冰。

  漢儒傳(chuan) 承了以禮樂(le) 主宰刑罰的傳(chuan) 統,形成了德主刑輔的指導原則,賈誼說:“禮者禁於(yu) 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yu) 已然之後。”[79]董仲舒還借助陰陽五行之說,大肆鼓吹“大德小刑”,以德化民、教民,使民不敢為(wei) 非、不觸法禁。

  至唐代,唐高祖李淵在製定《武德律》時指出了法律的作用就在於(yu) “禁暴懲奸,弘風闡化,安民立政,莫此為(wei) 先。”[80]特別是唐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議》開宗明義(yi) 便宣布“德禮為(wei) 政教之本,刑罰為(wei) 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81]。闡明了教化為(wei) 先,刑焉其後,明刑弼教的真諦。著名的文學大家韓愈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他說:“德禮為(wei) 先而輔以政刑。”[82]宋理學家朱熹對此做了進一步的闡發,他說:“政刑能使民遠罪而已。德禮之效,則有以使民日遷善而不自知。”[83]他還說:“為(wei) 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為(wei) 政,亦不是塊然全無所作為(wei) ,但德修於(yu) 己而人自感化。”[84]清人評價(jia) 唐律“一準乎禮,以禮為(wei) 出入,得古今之平”,[85]表達了後人對於(yu) 傳(chuan) 統法律所具有的教化功能的理解。

  明初,太祖朱元璋認為(wei) ,要達到天下大治,應效仿聖王,以德化天下,推行德化的同時,“亦以五刑輔弼之”。[86]為(wei) 矯元末法紀敗壞、人不畏法,肆意為(wei) 惡的積弊,以嚴(yan) 刑治國。他手訂的《大誥》收集了嚴(yan) 刑懲治犯罪的案例,意在教民“趨吉避凶”之道。自洪武三十年(1380)《大明律》成,他昭告天下:“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87]“明禮以導民”旨在使民遵守禮的規範,按禮行事,提高內(nei) 省的自覺,融入“弘風闡化”綱常名教的主流。“定律以繩頑”旨在運用法律打擊奸頑,懲治犯罪,以維護社會(hui) 的安定與(yu) 國家的綱紀。明太祖還有意識地對某些案件屈法伸情,借以表達明刑弼教之意。例一,“民父以誣逮,其子訴於(yu) 刑部,法司坐以越訴,太祖曰:‘子訴父枉,出於(yu) 至情,不可罪。’”例二,“有子犯法,父賄求免者,禦史欲並論父。太祖曰:‘子論死,父救之,情也,但論其子,赦其父。’”[88]例三,“山陽民,父得罪當杖,子請代。上曰:‘朕為(wei) 孝子屈法。’”[89]

  清代在承襲明代的立法思想的同時,對政刑與(yu) 禮教的目的做了經典闡述,並指出立法的精義(yi) 在於(yu) “明刑弼教”,《清史稿·刑法誌》篇首開宗明義(yi) :“中國自書(shu) 契以來,以禮教治天下。勞之來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維持禮教於(yu) 勿替。故尚書(shu) 曰:‘明於(yu) 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製百姓於(yu) 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製刑之精義(yi) 如此。”[90]

  從(cong) 明德慎罰到德主刑輔,德禮為(wei) 本,刑罰為(wei) 用,再到明禮導民,定律繩頑,是貫穿中國古代兩(liang) 千餘(yu) 年的一個(ge) 傳(chuan) 統。它產(chan) 生於(yu) 以人為(wei) 本的基礎之上,是人本主義(yi) 的具體(ti) 體(ti) 現。凡是認真貫徹實施者則國興(xing) ,慢而廢棄者則國亡。這是一條曆史規律。“以德化民”的“化”與(yu) “明刑弼教”的“教”二者具有相通性,目的都在於(yu) “導民向善”,使民遠離犯罪。由此形成了德法互補、互用的法律結構和二元的社會(hui) 控製手段,這在世界司法製度史上是少有的。

  以德化民與(yu) 以法治國是互相連接、互補互用的,是國家治理不可忽視的二柄。法與(yu) 德的結合減少了法律的濫用,緩和了法條嚴(yan) 酷的外貌,便於(yu) 民眾(zhong) 接受。以德化民使民心向善,遏製了犯罪的動機,有利於(yu) 避免法繁刑酷的虐政。德法互補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義(yi) 務和遵守道德規範的義(yi) 務相一致,既止惡,而又勸善,使“明刑弼教”的“教”落到了實處。同時,德法互補又使法律道德化,使法律具有穩定性和權威性。自周初提出“明德慎罰”直到清亡,曆時兩(liang) 千餘(yu) 年,一直在法製建設中實行“德主刑輔”的指導原則絕非偶然。今天在強調依法治國的同時,又提出以德治國,是有著充分的史鑒和現實施政經驗為(wei) 根據的。

  總括上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是中國古代治理國家的重心所在,也是治國理政最重要的曆史經驗總結。為(wei) 了鞏固國本,曆代實行了一係列的重民、愛民、富民、養(yang) 民、便民等政策措施。盡管世易時移,但其中仍有超越時空的合理的因素。這是中華民族的古聖先賢曆經歲月,艱難締造的,是遺留給子孫的豐(feng) 厚的遺產(chan) 。在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中國的今天,非常需要優(you) 秀的中華傳(chuan) 統法文化的支持,尤需借鑒國家治理方麵經過曆史錘煉的寶貴經驗,珍視中華民族古聖先賢給我們(men) 的賜予。■

  (作者為(wei) 教育部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顧問,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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