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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福林:以監管轉型為重點推進簡政放權

發稿時間:2017-08-18 13:46:5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遲福林

  編者的話: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指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意味著,各級政府不僅(jin) 要“該放的權力放下去”,還要“該管的事情管起來”;既解決(jue) 好“越位”問題,還要解決(jue) 好“缺位”問題。如何做到這一點,這需要我們(men) 以監管轉型為(wei) 重點縱深推進簡政放權改革。

  以簡政放權為(wei) 重點的政府改革在釋放改革紅利、促進經濟轉型、應對經濟下行壓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cong) 近年來食品藥品監管等問題可以看出,監管轉型仍比較滯後,與(yu) 擴大內(nei) 需、拉動消費的現實需求和廣大社會(hui) 成員的期盼有著較大差距。監管轉型較為(wei) 滯後的深層次矛盾在於(yu) 監管體(ti) 製改革滯後。加快推動監管體(ti) 製轉型,成為(wei) “十三五”時期縱深推進簡政放權改革不可回避的重大課題。

  實現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嚴(yan) 格分開

  近年來,我們(men) 在加強市場監管方麵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是,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合二為(wei) 一的體(ti) 製尚未根本改變。無論消費領域、生產(chan) 領域還是金融領域,都存在著多頭監管與(yu) 監管缺失並存的現象。前置性審批過多不僅(jin) 抑製市場活力,也難以保證事後監管的有效性。要真正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需要把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嚴(yan) 格分開。其中,有幾點需要注意:

  其一,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屬於(yu) 不同性質的管理職能。一是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的側(ce) 重點不同。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guan) 事前把關(guan) 的手段,主要是為(wei) 了限製不利於(yu) 公共利益的行為(wei) ,主要包括審批、核準、批準、同意、注冊(ce) 、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等幾十種。市場監管是對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約束限製的行為(wei) ,包括規範、監督和查處職能。二者在範圍、程度上有著本質區別。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是兩(liang) 個(ge) 不同性質的事物,事前審批是政府行政權力,需要依法界定權力清單;有效的市場監管主要是事中事後監管。對於(yu) 前置性的審批盡可能做到越少越好,對於(yu) 事中、事後的監管則需大力強化。二是以行政審批為(wei) 基礎的市場監管需要改變。在傳(chuan) 統體(ti) 製下,市場監管以前置性的行政審批為(wei) 主,通過行政審批為(wei) 企業(ye) 層層把關(guan) ,這樣容易抑製市場活力,而事中事後監管的體(ti) 製安排則相對薄弱。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是不同性質的權力,都需要於(yu) 法有據。隨著“十三五”負麵清單管理的全麵實施,無論是消費市場領域,還是反壟斷領域,在大幅度削減行政審批事項的同時,都麵臨(lin) 著重構現有市場監管體(ti) 係的問題。

  其二,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職能分開。一方麵,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職能的嚴(yan) 格分離勢在必行。多年來,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不分的體(ti) 製不僅(jin) 導致重審批、弱監管的問題,還容易帶來尋租腐敗問題。“十三五”時期,建立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秩序對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職能的嚴(yan) 格分離提出多方麵的改革訴求:隻有二者嚴(yan) 格分離才能真正落實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各自的主體(ti) 責任;隻有二者的嚴(yan) 格分離才能在市場監管機構改革上破題;隻有二者嚴(yan) 格分離才能克服封閉式的監管模式,走向公開透明的市場監管。另一方麵,要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職能嚴(yan) 格分離。目前,負麵清單管理模式已經開始在多個(ge) 領域探索。未來2至3年,隨著金融、能源、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領域負麵清單管理模式的推行,都需要實現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職能的嚴(yan) 格分離,並強化市場監管職能。

  其三,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機構分開。一是實現審批機構與(yu) 監管機構相分離。盡管這些年我國出台了不少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但執行效果尚待提高,一個(ge) 重要原因就是審批權與(yu) 監管權長期不分。為(wei) 此,一些需要保留審批事項的部門,可考慮成為(wei) 科學規範、高效的審批部門,行政審批與(yu) 市場監管在機構上要嚴(yan) 格分開。二是可考慮組建綜合性、權威性的市場監管機構。由於(yu) 監管職能和監管權力結構配置的不合理,同一事項的監管往往分散在多個(ge) 部門。雖然目前部分機構已進行調整,但在消費市場監管、壟斷行業(ye) 監管等方麵尚未到位,與(yu)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的監管體(ti) 製還有較大的差距。為(wei) 此,建議盡快從(cong) 國家層麵整合監管機構,組建綜合性、權威性的市場監管機構。三是實現市場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專(zhuan) 業(ye) 性。

  切實推進重點領域監管轉型

  “十三五”時期,要把握全局、突出重點,以釋放內(nei) 需潛力為(wei) 重點破題監管轉型,爭(zheng) 取在消費市場監管轉型、壟斷行業(ye) 監管轉型、食品藥品監管體(ti) 製改革上取得重要突破。

  第一,以消費市場監管轉型釋放內(nei) 需潛力。在這一過程中,既要以建立溯源體(ti) 係為(wei) 重點加快消費市場監管轉型,建議由質監部門牽頭,建立國家層麵權威的第三方消費品溯源平台,形成統一標準,實現全程溯源,保證溯源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問題商品的追溯與(yu) 召回製度;還要嚴(yan) 厲打擊消費市場假冒偽(wei) 劣行為(wei) ,加大對假冒偽(wei) 劣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加強知識產(chan) 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積極營造良好的保護知識產(chan) 權的法治環境和市場環境;更要加快形成消費市場大監管的體(ti) 製框架。“十三五”時期有必要加快中央與(yu) 省級層麵的市場監管體(ti) 製改革,盡快形成從(cong) 中央到地方統一的消費市場大監管體(ti) 製,實現垂直管理。

  第二,加快推進金融監管轉型。包括可考慮建立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為(wei) 導向的資本市場監管體(ti) 製以及實現金融分業(ye) 監管向混業(ye) 監管轉型,等等,切實推動金融監管轉型。

  第三,以破除服務業(ye) 領域行政壟斷為(wei) 重點的監管轉型。一是建立行政壟斷審查機製。審查要常態化、製度化。二是完善服務業(ye) 市場監管標準體(ti) 係。從(cong) 國際經驗看,服務業(ye) 領域監管過度會(hui) 阻礙創新,監管不到位會(hui) 導致企業(ye) “劣幣驅逐良幣”,關(guan) 鍵問題是監管要有科學的標準。建議從(cong) 發展勢頭快、創新速度快、容易出問題的服務業(ye) 領域入手建立監管標準:在生活性服務業(ye) 領域,重點加快健康、教育、文化、電信等監管標準建設;在生產(chan) 性服務業(ye) 領域,重點加快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研發、設計等監管標準建設。三是實現服務業(ye) 領域市場準入的負麵清單管理。特別是盡快推出各級政府的責任清單,重點突出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領域的責任清單,以此形成倒逼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體(ti) 製改革的新局麵。

  第四,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監管體(ti) 製。建議以理順中央地方職責分工為(wei) 重點形成食品藥品機構改革行動方案,形成中央、省、市、縣政府監管事權責任清單,從(cong) 中央到地方實現機構設置統一、監管標準統一、監管執法統一。此外,還要強化基層監管隊伍建設。

  打造政府社會(hui) 協同監管體(ti) 係

  維護市場秩序是全社會(hui) 的共同責任,需要形成全社會(hui) 參與(yu) 的合力。在強調政府市場監管主導作用的同時,要引導各類市場主體(ti) 自治,促進市場主體(ti) 自我約束、誠信經營,充分發揮行業(ye) 組織的自律作用、輿論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監督作用,逐步形成統一開放、競爭(zheng) 有序的市場生態環境,初步建立起與(yu) 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市場監管體(ti) 係。

  第一,引導市場主體(ti) 自治。引導各類市場主體(ti) 強化信用意識,維護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環境。比如,建立企業(ye) 信用檔案,鼓勵市場主體(ti) 在安全生產(chan) 、質量管理、營銷宣傳(chuan) 、售後服務、信息公示等方麵切實履行法定義(yi) 務;建立企業(ye) 信用記錄備案查詢製度,通過建立政府與(yu) 市場相結合、線上與(yu) 線下相結合的信用約束機製,鼓勵支持市場主體(ti) 通過互聯網為(wei) 消費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jia) 服務,客觀公正記錄、公開交易評價(jia) 和消費評價(jia) 信息;完善企業(ye) 信用管理,將有違規行為(wei) 的企業(ye) 列入誠信經營“黑名單”並向社會(hui) 公開,提高企業(ye) 違規失信成本。

  第二,發揮行業(ye) 組織的自律作用。一方麵,要清理“紅頂中介”,推動行業(ye) 組織“去行政化”,盡快推動現有行業(ye) 協會(hui) 的“政會(hui) 分開”“去行政化”;另一方麵,要推行“一行多會(hui) ”,支持各個(ge) 行業(ye) 的民營企業(ye) 自願組建行業(ye) 組織。可考慮支持各個(ge) 行業(ye) 的民營企業(ye) 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建立各類商會(hui) 、行業(ye) 協會(hui) ,使其在行業(ye) 自律、社會(hui) 監督上發揮重要作用。同時,推行“一業(ye) 多會(hui) ”,加快形成有效的競爭(zheng) 機製,使得更多的社會(hui) 組織有能力承接政府下放的管理事項。此外,還要發揮行業(ye) 組織在監管標準製定、監督企業(ye) 自律中的重大作用。鼓勵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製定發布產(chan) 品和服務標準,參與(yu) 製定國家標準、行業(ye) 規劃和政策法規;支持有關(guan) 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進行專(zhuan) 業(ye) 調解;加強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自身建設,增強參與(yu) 市場監管的能力。建立健全市場專(zhuan) 業(ye) 化服務機構監管製度。對行業(ye) 組織的專(zhuan) 業(ye) 性、獨立性、治理框架作出規範,通過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自己的社會(hui) 責任擔當。

  第三,鼓勵社會(hui) 參與(yu) 監管。在這一過程中,可建立健全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製度、健全輿論監督機製,從(cong) 而形成全社會(hui) 參與(yu) 市場監管的良好氛圍;可充分發揮公眾(zhong) 的監督作用,利用微信等新媒體(ti) 對市場主體(ti) 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公眾(zhong) 參與(yu) 監督的激勵機製,為(wei) 群眾(zhong) 投訴舉(ju) 報違法行為(wei) 提供更加便利、通暢、有效的渠道,真正發揮全社會(hui) 的力量參與(yu) 監管,打造政府與(yu) 社會(hui) 協同監管的體(ti)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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