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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讓保護與應用並行

發稿時間:2017-08-18 13:37:1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李俠(xia) 繆秋民

  知識產(chan) 品的屬性與(yu) 公共物品的屬性極為(wei) 相似,都具有非競爭(zheng) 性與(yu) 非排他性,這就導致知識產(chan) 品也麵臨(lin) 一種公地悲劇的命運。為(wei) 了避免這種情況,人類發明了知識產(chan) 權保護製度,以產(chan) 權的形式使之具有排他性與(yu) 競爭(zheng) 性,從(cong) 而極大地激勵了知識的生產(chan) 。這是人類近代以來一項偉(wei) 大的製度發明,由此推動了科技與(yu) 社會(hui) 的快速發展。道理很簡單,如果知識產(chan) 品的所有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那麽(me) 生產(chan) 知識的成本就無法收回,更無從(cong) 獲益,將導致人們(men) 不願意去生產(chan) 知識,而隨意使用別人生產(chan) 的知識產(chan) 品,將不可避免地造成搭便車現象的泛濫,從(cong) 而,讓整個(ge) 社會(hui) 的知識供給快速萎縮。

  如何解決(jue) 知識供給問題

  在知識產(chan) 權製度設立之初,就在保護與(yu) 應用之間暗含了一種緊張關(guan) 係:保護嚴(yan) 了,應用受限,從(cong) 而導致社會(hui) 資源的浪費。這裏預設了一個(ge) 邊界條件,即購買(mai) 者對於(yu) 知識產(chan) 品的購買(mai) 基於(yu) 他對一項知識產(chan) 品所帶來的潛在收益與(yu) 購買(mai) 成本的核算,這個(ge) 最小邊界條件為(wei) 收益大於(yu) 或等於(yu) 成本,否則是不劃算的。而如果實行嚴(yan) 格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會(hui) 帶來潛在的壟斷利潤,往往導致購買(mai) 者要交付額外的成本,此時就抑製了知識產(chan) 品的擴散。眾(zhong) 所周知,知識產(chan) 品具有正外部性,既向市場傳(chuan) 遞知識的內(nei) 容和研究進展,同時也為(wei) 該類知識的進一步開發起到提示和參考作用。如果保護過嚴(yan) ,這種外部性就會(hui) 受到極大地遏製。反之,保護不嚴(yan) ,應用擴張,會(hui) 導致知識生產(chan) 受到抑製。這種保護與(yu) 應用之間的矛盾在製度設立之初就潛在地存在著。

  在全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與(yu) 工業(ye) 4.0時代,這種全新的發展模式是完全建基於(yu) 知識應用基礎之上的,由此,可以清晰地傳(chuan) 達出一個(ge) 信號,整個(ge) 社會(hui) 對於(yu) 知識的需求將處於(yu) 一個(ge) 井噴式增長的時代。那麽(me) ,如何解決(jue) 知識供給問題呢?加強知識產(chan) 權保護在當下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yi) 。綜觀世界各國,大凡知識產(chan) 權保護比較好的國家,也多是科技與(yu) 社會(hui) 發展比較迅速的國家。

  我國知識產(chan) 權製度需要改進

  客觀地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知識產(chan) 權製度有了長足的發展,現在我們(men) 的專(zhuan) 利申請量連續數年位居世界第一,這份成績從(cong) 側(ce) 麵說明知識產(chan) 權對我國近年來的經濟快速發展提供了巨大知識支撐,這是不容置疑的進步。但是我們(men) 也要看到,我們(men) 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還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解決(jue) ,將無法有效支撐新的發展模式的運行。總體(ti) 來看,我國的知識產(chan) 權製度存在以下幾個(ge) 問題。

  知識產(chan) 權保護仍停留在觀念層麵,現實中的保護範圍非常狹窄,保護力度也嚴(yan) 重不夠。侵犯知識產(chan) 權案件仍屢屢發生,一旦發生知識產(chan) 權糾紛,訴訟曠日持久,即便勝訴,懲處也極為(wei) 輕微,無法形成具有穿透力的震懾作用,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違法成本極低,這就變相地遏製了知識的生產(chan) 。在操作層麵急需設立國家知識產(chan) 權法院與(yu) 區域知識產(chan) 權法院,使知識產(chan) 權保護真正落到實處。根據知識產(chan) 品的特點,這類案件的審理需要更加專(zhuan) 業(ye) 的知識與(yu) 人才,因此,這類法院不適於(yu) 設立在縣市一級,應該維持在國家與(yu) 省一級為(wei) 妥。

  專(zhuan) 利虛胖,急需瘦身。據世界知識產(chan) 權組織(WIPO)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國際專(zhuan) 利總量位列世界第三,達4.3萬(wan) 件,僅(jin) 次於(yu) 美國和日本。2015年我國國內(nei) 發明專(zhuan) 利申請的受理量已經達到110萬(wan) 件,世界排名第一。這組數據反映中國的專(zhuan) 利體(ti) 量已經很大了,但是從(cong) 有效發明專(zhuan) 利的平均維持年限僅(jin) 6年來看(更有研究指出:維持年限在5年以下的占54.3%),這裏麵專(zhuan) 利維護成本也是巨大的。畢竟專(zhuan) 利的贏利模式是申請者先墊付維持費用,以期獲得未來的預期收益,這種模式的代價(jia) 是專(zhuan) 利持有者需付出巨大的維持成本。如果考慮到那些沉睡的大量專(zhuan) 利,其中還包括很多注定無法賣出的死專(zhuan) 利,這筆維持與(yu) 管理成本很有可能會(hui) 變成沉沒成本。更為(wei) 嚴(yan) 重的是,這些數量龐大的專(zhuan) 利的存在,也意味著知識的擴散與(yu) 共享將受到較大的抑製,這對於(yu) 整個(ge) 社會(hui) 而言也是一種巨大損失。

  在當下隨著中國專(zhuan) 利的井噴式發展,出現了一個(ge) 奇怪的景觀:一頭是高高聳起的專(zhuan) 利保護之山,另一頭則是應用端的“小山包”。這種知識的生產(chan) 與(yu) 消費結構是嚴(yan) 重不合理的。

  如何跨越保護與(yu) 應用之間的鴻溝

  如何跨越保護與(yu) 應用之間的鴻溝。出路有三條:其一,專(zhuan) 利保護之山要降低庫存高度。社會(hui) 上經常詬病中國專(zhuan) 利的轉化率嚴(yan) 重偏低,據資料顯示僅(jin) 為(wei) 5—10%左右,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相關(guan) 數據比我們(men) 高出數倍。從(cong) 專(zhuan) 利授予結構上看,我國當下以實用新型專(zhuan) 利、外觀設計專(zhuan) 利為(wei) 主,發明專(zhuan) 利為(wei) 輔,這其中真正有技術含量的是發明專(zhuan) 利,據相關(guan) 研究顯示,發明專(zhuan) 利僅(jin) 占15.7%,而許多發達國家已開始縮減甚至取消實用新型專(zhuan) 利。我們(men) 大體(ti) 可以看出中國在專(zhuan) 利申請與(yu) 授予的結構上存在嚴(yan) 重問題,一些低質量的專(zhuan) 利越積越多,導致專(zhuan) 利保護之山越來越高,嚴(yan) 重浪費社會(hui) 資源。必須進行結構改革,製定更嚴(yan) 格的專(zhuan) 利評估標準,把專(zhuan) 利泡沫擠出去,從(cong) 實用新型專(zhuan) 利入手,大量削減應用水平低、難以實現轉化的專(zhuan) 利,通過瘦身大幅提高中國專(zhuan) 利的質量。換個(ge) 角度來說,之所以專(zhuan) 利的轉化效率低,是因為(wei) 很多專(zhuan) 利根本沒有轉化的價(jia) 值,即專(zhuan) 利的轉化成本高於(yu) 其轉化後的潛在收益,市場對於(yu) 收益是高度敏感的,之所以形不成轉化,是因為(wei) 不值得轉化。另外,在實踐層麵,知識產(chan) 權無法得到切實的保障,誰敢投資轉化啊?還沒等獲得收益,山寨遍地。

  其二,專(zhuan) 利應用端的小山包也要自覺快速提升。整個(ge) 社會(hui) 要形成尊重知識產(chan) 權的意識。以往,我們(men) 的企業(ye) 在專(zhuan) 利問題上搭便車搭習(xi) 慣了,不舍得花錢購買(mai) 專(zhuan) 利,熱衷於(yu) 山寨、克隆甚至偷技術,這些旁門左道在規範的市場經濟社會(hui) 注定是無法持久的,因此,養(yang) 成尊重知識產(chan) 權的意識對於(yu) 企業(ye) 的長遠發展尤為(wei) 重要。假以時日,就會(hui) 逐漸提高專(zhuan) 利的應用山包的高度。

  其三,讓政府成為(wei) 兩(liang) 座山包之間的溝通者。知識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者和購買(mai) 者之間往往不能對知識內(nei) 容的確定性形成共同理解,另外,對於(yu) 知識產(chan) 品的市場預期兩(liang) 者也難以達成共識,使得交易成本快速增加,從(cong) 而形成知識產(chan) 品的閑置與(yu) 轉化之間的障礙。因此,政府應積極充當兩(liang) 座山包之間的橋梁,並提供更多的服務,用製度的力量架起兩(liang) 座山包之間的橋梁。

  任何時候,把知識束之高閣都是一種浪費,而且,維持泡沫專(zhuan) 利也會(hui) 帶來巨大的維持與(yu) 管理費用,這對於(yu) 社會(hui) 而言也是一種浪費,因此,削減專(zhuan) 利泡沫勢在必行。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日趨重要的今天,如果專(zhuan) 利保護的柵欄設置過密,會(hui) 嚴(yan) 重影響知識的正外部性的發揮,從(cong) 而製約科技與(yu) 社會(hui) 的發展。因而,可以通過對保護端采取結構性改革的做法,有效削低保護性山頭的高度,同時,在專(zhuan) 利的應用端,通過設置積極應用專(zhuan) 利的激勵措施(如稅收減免等),提高應用端山頭的高度,從(cong) 而達到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與(yu) 應用並行的局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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