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體製改革試點的實踐探索
發稿時間:2017-08-16 14:48:01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吳建雄
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的重大決(jue) 策,是新時期反腐敗理論與(yu) 實踐的重大創新,對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ti) 製機製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yi) 和戰略意義(yi) 。2016年底,中央決(jue) 定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開展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試點工作,目的是為(wei) 國家監察法的製定和監察體(ti) 製改革在全國推開提供實踐經驗。試點地區認真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的部署要求,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勇於(yu) 實踐探索,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為(wei) 監察體(ti) 製改革在全國推開積累了有益經驗。
以黨(dang) 的集中統一領導為(wei) 前提。試點地區的省(市)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各級黨(dang) 委擔負主體(ti) 責任,確保試點的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從(cong) 監察委員會(hui) 的組建到轉隸人員的安頓,從(cong) 內(nei) 設機構的調整到職權運行規範的製定,從(cong) 監察人員隊伍的建設到內(nei) 外監督機製的建立,從(cong) 職務犯罪的立案到留置等調查措施的采用等,均由黨(dang) 委主要領導擔綱、組織或批準。從(cong) 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hui) 的情況來看,監察委員會(hui) 受上級監察委員會(hui) 和同級黨(dang) 委雙重領導,從(cong) 組織體(ti) 製上保障黨(dang) 對監察委員會(hui) 運行的領導和監督。
以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為(wei) 依托。試點地區的監察委員會(hui) 組建起來以後,反腐敗工作可以直接納入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監督之下。監察委員會(hui) 由本級人大產(chan) 生,監察委主任由本級人大選舉(ju) 產(chan) 生;監察委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hui) 任免。監察委員會(hui) 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hui) 負責並接受監督。監察委員會(hui) 要主動及時地將全年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的情況向人大常委會(hui) 報告,使監察工作自覺置於(yu) 人大的監督之下。對於(yu) 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所提出的合理建議,監察委員會(hui) 必須認真聽取並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以推進反腐敗體(ti) 製機製創新為(wei) 重點。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hui) 在運行過程中,創製了涵蓋監察範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監督管理等內(nei) 容的監察業(ye) 務運行工作規程,細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授權的12項措施和中央試點方案明確的技術調查、限製出境兩(liang) 項監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辦法。有的地區還重新設計了監察措施的使用審批程序,確保各項措施的使用規範有序。
以依法控權和監督製約為(wei) 關(guan) 鍵。從(cong) 試點地區的監察範圍看,監察委員會(hui) 完成組建後,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實現對所有公職人員全覆蓋、無例外。從(cong) 試點地區監察權的運行看,監察委員會(hui) 內(nei) 部實行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建立起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製約的工作機製。監察決(jue) 定與(yu) 監察執行適度分離,明確監察委員會(hui) 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承擔的查詢、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以及技術調查、限製出境等工作,由公安機關(guan) 支持配合或具體(ti) 執行。建立監察委員會(hui) 與(yu) 司法機關(guan) 的協調銜接機製,監察委員會(hui) 對職務犯罪案件調查終結移送後,由各級檢察機關(guan) 受理分流案件,偵(zhen) 監部門審查決(jue) 定是否采取強製措施,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
以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為(wei) 保障。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要在全國推開,有賴於(yu) 在試點工作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為(wei) 國家監察法。首先,監察法應突出黨(dang) 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次,監察法應體(ti) 現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監察製度創新。包括由各級人大選舉(ju) 產(chan) 生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科學定位監察主體(ti) 的產(chan) 生、監察範圍的覆蓋、監察權的職責與(yu) 邊界、監察運行的程序規範等,以適應反腐敗鬥爭(zheng) 的客觀規律和現實需要。最後,監察法應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法治原則,強化對監察機關(guan) 監察人員的內(nei) 外監督。
(作者為(wei) 中國廉政法製研究會(hui) 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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