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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放活社會智庫發展

發稿時間:2017-08-10 14:53:47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   作者:周湘智

  2017年5月,民政部、中宣部、中組部、外交部、公安部、財政部、人社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了《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智庫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社會(hui) 智庫的性質功能、設立標準、管理體(ti) 製、自身建設等方麵作出明確規定,是一部中國社會(hui) 智庫未來發展的“基本法”。《意見》既對我國社會(hui) 智庫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出了“藥方”,又對社會(hui) 智庫機構普遍關(guan) 切的核心訴求予以了回應,進一步豐(feng) 富了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理論體(ti) 係。

  把握好《意見》關(guan) 鍵詞

  1.以強化監管扭轉行為(wei) 失範。這次《意見》針對社會(hui) 智庫發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提出了許多監管規範措施。如“對社會(hui) 智庫實行民政部門和業(ye) 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ti) 製”,“民政部門依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負責社會(hui) 智庫的依法登記、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嚴(yan) 格核準社會(hui) 智庫的業(ye) 務範圍”,規定“社會(hui) 智庫應當依照有關(guan) 規定在民政部門統一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於(yu) 公眾(zhong) 查詢的平台公開組織章程、負責人、財務狀況、接受境內(nei) 外捐贈資助、開展交流與(yu) 合作、參與(yu) 境外活動等情況”,“與(yu) 政府統計調查內(nei) 容交叉重複的調查結果和數據發布業(ye) 務主管單位應征求統計部門意見”等,為(wei) 社會(hui) 智庫“立規矩”是這次《意見》的關(guan) 鍵詞。

  2.以黨(dang) 的領導保障發展安全。《意見》強調社會(hui) 智庫要“強化政治責任”,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牢固樹立國家安全意識、信息安全意識、保密紀律意識”。提出要“實現黨(dang) 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規定“新成立的社會(hui) 智庫,具備組建條件的應同步建立黨(dang) 組織”。要“注重在社會(hui) 智庫負責人、管理層和業(ye) 務骨幹中發展黨(dang) 員,發揮黨(dang) 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黨(dang) 組織要對社會(hui) 智庫重要事項決(jue) 策、重要業(ye) 務活動、主要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等等。一係列規定將有力確保社會(hui) 智庫正確的政治方向。

  3.以身份識別倒逼公益性質。《意見》明確規定,“未經民政部門辦理社會(hui) 組織登記的社會(hui) 智庫,不得以社會(hui) 智庫名義(yi) 開展活動”,“對未經社會(hui) 組織登記、擅自以社會(hui) 智庫名義(yi) 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這意味著,今後社會(hui) 智庫必須嚴(yan) 格按照社會(hui) 組織管理的法律法規運行,社會(hui) 智庫之前存在的公益與(yu) 商業(ye) 身份模糊的現象將有根本性扭轉。

  4.以利好舉(ju) 措回應放活期待。《意見》在大力強化監管的同時,對社會(hui) 智庫機構普遍關(guan) 切的一些重要問題給予了政策上的回應,如強調“要保障社會(hui) 智庫依法參與(yu) 智庫產(chan) 品供給”、“拓展社會(hui) 智庫參與(yu) 決(jue) 策谘詢服務的有效途徑”、“拓寬社會(hui) 智庫籌資渠道”,在“完善社會(hui) 智庫人才政策”、“支持社會(hui) 智庫開展國際交流”、“切實加強對社會(hui) 智庫的扶持發展”等方麵也作出了製度性安排,為(wei) 優(you) 化社會(hui) 智庫發展環境,形成社會(hui) 各界關(guan) 心、支持社會(hui) 智庫的良好氛圍創造了有利條件。

  《意見》創新了社會(hui) 智庫建設理論

  1.進一步明確了社會(hui) 智庫的概念。《意見》指出,“社會(hui) 智庫由境內(nei) 社會(hui) 力量舉(ju) 辦,以戰略問題和公共政策為(wei) 主要研究對象,以服務黨(dang) 和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jue) 策為(wei) 宗旨,采取社會(hui) 團體(ti) 、社會(hui) 服務機構、基金會(hui) 等組織形式,具有法人資格,是中國特色新型智庫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hui) 智庫主辦的主體(ti) 、核心功能、法定身份等作出了清晰有力的規定,對主要組織形態也明確規定為(wei) “社會(hui) 團體(ti) 、社會(hui) 服務機構、基金會(hui) ”三種形式,澄清了之前的許多模糊認識,有利於(yu) 淨化社會(hui) 智庫發展環境,防止貼牌、冒牌、套牌智庫泛濫。

  2.對社會(hui) 智庫獨特作用進行了全麵概括。《意見》在四個(ge) 地方詳細闡明了社會(hui) 智庫的重要作用:一是具有“谘政建言、理論研究、社會(hui) 服務、人才儲(chu) 備、國際交流”的積極作用;二是具有“聯係知識分子、推進理論創新、培養(yang) 科研人才、繁榮文化事業(ye) 、提供智力支持的積極作用”;三是闡明社會(hui) 智庫建設是“推進科學決(jue) 策、加強社會(hui) 組織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四是具有“評估政策實施效果、評估預算決(jue) 算執行效果、評估政府績效”的比較優(you) 勢。其中“聯係知識分子”、“加強社會(hui) 組織協商民主建設”的表述更是前所未有地賦予了社會(hui) 智庫統戰功能。

  3.首次提出社會(hui) 智庫應具備的核心能力。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將包括社會(hui) 智庫在內(nei) 的智庫應具備的核心能力表述為(wei) “綜合研判和戰略謀劃能力”兩(liang) 種能力。這次的《意見》根據新的實踐與(yu) 現實需要,增加了“信息采集能力、資源整合能力”,提出社會(hui) 智庫能力提升的重點是“信息采集能力、資源整合能力、綜合研判能力、戰略謀劃能力”四種能力,更具針對性與(yu) 科學性。

  《意見》將為(wei) 智庫建設全局帶來突破

  1.關(guan) 於(yu) 重大事項報告製度。《關(guan) 於(yu) 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提出要建立“智庫成果報告製度”,這次《意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深化、細化,提出要“推行重大事項報告製度,社會(hui) 智庫的重要業(ye) 務活動、依法接受境外捐贈資助、重大宣傳(chuan) 活動、舉(ju) 辦大型論壇和會(hui) 議等重大活動要向業(ye) 務主管單位報告”,這對我國其他智庫機構而言具有同樣的指導意義(yi) 。

  2.關(guan) 於(yu) 智庫公益捐贈製度。《關(guan) 於(yu) 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提出要“落實公益捐贈製度,鼓勵企業(ye) 、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捐贈資助智庫建設”,這次的《意見》則對此進行了非常明確具體(ti) 的闡述,提出“鼓勵基金會(hui) 等組織依法捐資興(xing) 辦或資助社會(hui) 智庫”,“鼓勵企事業(ye) 單位、其他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捐贈資助社會(hui) 智庫建設,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依法落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智庫接受用於(yu) 公益事業(ye) 的社會(hui) 捐贈時,可以申領和使用公益事業(ye) 捐贈票據”,一係列規定解決(jue) 了智庫接受社會(hui) 捐贈的政策困局,對其他智庫比照此規定接納社會(hui) 捐贈提供了重要依據。

  3.關(guan) 於(yu) 智庫人才分類製度。《關(guan) 於(yu) 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將關(guan) 於(yu) 智庫人才隊伍建設籠統表述為(wei) 建設一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德才兼備、富於(yu) 創新精神的公共政策研究和決(jue) 策谘詢隊伍”。此次《意見》按照分類管理思路將智庫人才隊伍進一步分為(wei) “專(zhuan) 業(ye) 研究人才”和“行政管理人才”兩(liang) 大類,並分別提出“專(zhuan) 業(ye) 研究人才”的標準是“政治可靠、素質優(you) 良、德才兼備的研究專(zhuan) 家隊伍”;“行政管理人才”的標準是“具備現代社會(hui) 組織和科研項目管理經驗、綜合協調能力較強”,要求“分別建立專(zhuan) 業(ye) 研究人才和行政管理人才招聘、使用、培養(yang) 、考核、激勵機製”,這無疑對我國其他類型智庫亦深具啟發意義(yi) 。

  若幹領域仍需進一步深化與(yu) 明晰

  1.關(guan) 於(yu) 事業(ye) 單位型社會(hui) 智庫的轉型。《意見》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智庫由境內(nei) 社會(hui) 力量舉(ju) 辦”之規定,意味著目前部分主要由政府力量舉(ju) 辦的事業(ye) 單位型社會(hui) 智庫以後將不能再歸為(wei) 社會(hui) 智庫,必須進行相應的變革。部分主要負責人或管理團隊核心成員為(wei) 體(ti) 製內(nei) 人員的社會(hui) 智庫也需進行相應調整。

  2.關(guan) 於(yu) 現有非官辦智庫機構的注冊(ce) 。《意見》規定要“對未經社會(hui) 組織登記、擅自以社會(hui) 智庫名義(yi) 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但當前繁榮發展社會(hui) 智庫的旺盛需求與(yu) 社團注冊(ce) 實行嚴(yan) 格指標限製存在突出矛盾,不少社會(hui) 智庫機構之前均是不得已而采取以公司形式注冊(ce) ,因此,民政部門和業(ye) 務主管單位應按照《意見》關(guan) 於(yu) “民政部門和業(ye) 務主管單位要支持符合標準和有關(guan) 法規規定條件的社會(hui) 智庫依法成立”之精神,在嚴(yan) 格標準的基礎上給予現有尚未以社團注冊(ce) 的社會(hui) 智庫機構切實的支持,給未來新成立的社會(hui) 智庫以必要的保障。

  3.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智庫人事紅利與(yu) 管理措施的落地。《意見》指出,要“完善社會(hui) 智庫人才引進、流動配置、職稱評定等政策,落實社會(hui) 保障政策,維護社會(hui) 智庫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暢通社會(hui) 智庫人才職稱評定渠道,在評定標準和評審程序上參照事業(ye) 單位性質的智庫執行。探索推動社會(hui) 智庫與(yu) 其他智庫以及黨(dang) 政機關(guan) 之間的人才有序流動”,但由於(yu) 上述內(nei) 容的落實涉及多個(ge) 部門和複雜環節,需要相關(guan) 部門通力協作製定出台專(zhuan) 門的詳細辦法。《意見》關(guan) 於(yu) “建立社會(hui) 智庫負責人管理製度,規範任職條件、產(chan) 生程序、任職年限等,實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製度”的規定,也需要相關(guan) 部門製定專(zhuan) 門的管理辦法。

  4.關(guan) 於(yu) 《意見》後續實施的輔導。一是《意見》提出要“對社會(hui) 智庫實行分類登記”,但究竟如何分類,目前的文本未作交代,需要未來加以明晰;二是《意見》提出“民政部門要依法查處社會(hui) 智庫違反社會(hui) 組織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但具體(ti) 是哪一些行為(wei) ,需要民政部門做好相應的宣示與(yu) 指導;三是“社會(hui) 智庫召開、參加國際會(hui) 議,發起、參與(yu) 國際組織,應邀參與(yu) 境外交流、培訓,邀請外方參與(yu) 境內(nei) 活動,接受境外捐贈資助,開展國際合作等,應當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辦理”,其“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具體(ti) 規定也需要相關(guan) 部門做好解釋與(yu) 輔導工作。此外,市場化的谘詢公司作為(wei) 為(wei) 黨(dang) 和政府提供智力服務的重要主體(ti) ,目前尚未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未來也應考慮出台相應規定,營造公平的競爭(zheng) 環境。

  5.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智庫運營方式的調整。《意見》指出,要“堅持社會(hui) 智庫非營利屬性,社會(hui) 智庫應當嚴(yan) 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hui) 計製度,依法進行會(hui) 計核算,建立健全內(nei) 部會(hui) 計監督製度。社會(hui) 智庫籌集和使用業(ye) 務經費,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ye) 務範圍”,其規定與(yu) 現有大部分未注冊(ce) 為(wei) 社會(hui) 組織的社會(hui) 智庫機構日常運行方式有較大不同,需要有關(guan) 部門做好培訓,社會(hui) 智庫應加緊學習(xi) 這方麵的法律法規及相應技術。同時,《意見》“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社會(hui) 智庫申請聯合國經社理事會(hui) 谘商地位”,社會(hui) 智庫應抓住機遇,將此作為(wei) 機構發展的一個(ge) 增長點。

  (作者係湖南省社會(hui) 科學院國家治理與(yu) 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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