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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7-08-07 13:00:18   來源: 財政部網站  

  為(wei) 了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製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的要求,構建統一、科學、規範的政府會(hui) 計準則體(ti) 係,財政部於(yu) 今年4月份印發了《政府會(hui) 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公共基礎設施準則》),近日又印發了《政府會(hui) 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chu) 備物資》(以下簡稱《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財政部會(hui) 計司有關(guan) 負責人就這兩(liang) 項會(hui) 計準則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兩(liang) 項準則出台的背景是什麽(me) ?有什麽(me) 重要意義(yi) ?

  答: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是政府資產(chan) 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政府公共基礎設施規模龐大,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基礎支撐條件。我國政府儲(chu) 備物資包括戰略及能源物資、搶險抗災救災物資、農(nong) 產(chan) 品、醫藥物資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資,對於(yu) 保障國家安全、服務國計民生具有重要意義(yi) 。但是,由於(yu) 相關(guan) 法規製度尚不健全及其他曆史原因,通常情況下,行政事業(ye) 單位僅(jin) 在其賬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資產(chan) ,由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控製的、滿足社會(hui) 公共需要的大量的公共基礎設施資產(chan) 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因此未入賬核算或未恰當核算,導致政府投資形成的巨額公共基礎設施資產(chan) 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在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中未得到全麵反映。

  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將建立權責發生製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製度作為(wei) 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的重要舉(ju) 措,新修訂的《預算法》要求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製以權責發生製為(wei) 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在建立以權責發生製政府會(hui) 計核算為(wei) 基礎,以編製和報告政府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收入費用表等報表為(wei) 核心的權責發生製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製度的過程中,研究製定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會(hui) 計準則、規範這兩(liang) 類重要政府資產(chan) 的會(hui) 計核算問題,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迫切的現實需求。

  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的出台,是財政部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建立權責發生製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製度決(jue) 策部署的重要舉(ju) 措,標誌著政府會(hui) 計準則體(ti) 係建設工作繼《政府會(hui) 計準則——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和存貨、投資、固定資產(chan) 、無形資產(chan) 等4項政府會(hui) 計具體(ti) 準則出台後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對於(yu) 進一步規範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的會(hui) 計核算,提高會(hui) 計信息質量,夯實國有資產(chan) 管理基礎,保障權責發生製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製度改革順利推進具有重要意義(yi) 。

  問:為(wei) 什麽(me) 要單獨製定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

  答:從(cong) 資產(chan) 的實物形態和相關(guan) 價(jia) 值標準而言,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控製的公共基礎設施與(yu) 其固定資產(chan) 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采用權責發生製政府會(hui) 計的典型國家和地區中,絕大多數都將基礎設施作為(wei) 固定資產(chan) 的一個(ge) 類別,在固定資產(chan) 準則中予以規範。由於(yu) 我國政府公共基礎設施數量眾(zhong) 多,在資金來源、建造和管理方式、產(chan) 權關(guan) 係、用途等方麵與(yu) 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chan) 有較大區別,很多專(zhuan) 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提出,有關(guan) 固定資產(chan) 的會(hui) 計規定並不能滿足公共基礎設施核算的需要;公共基礎設施作為(wei) 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維護管理的資產(chan) ,其本身價(jia) 值及產(chan) 生的折舊費用等應區別於(yu) 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的固定資產(chan) 單獨核算,以為(wei) 未來科學評價(jia) 政府績效奠定基礎。在調查研究中,很多單位認為(wei) ,針對公共基礎設施製定單獨的具體(ti) 準則,可以更加清晰地體(ti) 現公共基礎設施作為(wei) 一種特殊類型的政府資產(chan) 的確認、計量、披露的具體(ti) 規定,有利於(yu) 準確核算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全麵反映政府“家底”。2015年,我們(men) 在製定《基本準則》過程中,絕大多數反饋意見和建議都支持單獨核算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因此,我們(men) 立足國內(nei) 政府會(hui) 計改革和實務工作需要,單獨製定了公共基礎設施準則。

  同樣,從(cong) 資產(chan) 物質形態看,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控製的政府儲(chu) 備物資與(yu) 其占有、使用的存貨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政府儲(chu) 備物資在功能作用、管理方式、資金來源、業(ye) 務流程等方麵與(yu) 存貨存在著顯著差異:第一,從(cong) 功能作用來看,政府儲(chu) 備物資是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為(wei) 滿足特定公共需求而儲(chu) 備的物資,其主要目的是進行“儲(chu) 備”以用於(yu) 應對可能發生的特定事件或情況,其規模和種類反映政府維護社會(hui) 經濟穩定、確保國家安全、部署發展戰略、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等的能力,與(yu) 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在開展日常性活動中為(wei) 自身耗用或出售而儲(chu) 存的存貨具有本質區別。第二,從(cong) 管理方式來看,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對於(yu) 存貨一般采取由其自身直接儲(chu) 存的方式進行管理,而我國政府儲(chu) 備物資主要采取委托存儲(chu) 的管理模式,承儲(chu) 單位按照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進行實際儲(chu) 存和日常管理,行政管理和存儲(chu) 執行相分離。基層代儲(chu) 單位性質也呈現多樣化,涉及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和企業(ye) 主體(ti) 。此外,有些儲(chu) 備物資品種還涉及多個(ge) 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管理以及多級次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管理的情況。第三,從(cong) 資金來源看,存貨采購資金來源於(yu) 部門預算資金,而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收儲(chu) 資金來源更為(wei) 複雜,除來源於(yu) 部門預算資金外,還存在來源於(yu) 銀行專(zhuan) 項貸款等情況。第四,從(cong) 日常業(ye) 務流程來看,政府儲(chu) 備物資具有區別於(yu) 存貨的獨特業(ye) 務內(nei) 容和環節,如政府儲(chu) 備物資需要根據特定文件規定進行采購、存儲(chu) 、保管、輪換、發出等,發出物資收回往往具有不確定性。鑒於(yu) 此,需要單獨製定準則對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確認、計量和披露等進行規範。

  問:兩(liang) 項準則起草發布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的起草工作分別於(yu) 2015年和2016年啟動,在兩(liang) 項準則起草發布過程中,我們(men) 始終秉承科學民主決(jue) 策精神和公開透明的準則製定程序,進行了充分論證和大量的調查研究,並廣泛征求了各方意見,主要經曆了以下過程:

  一是開展課題研究和實地調研。為(wei) 了學習(xi) 和借鑒國際和國外政府會(hui) 計中關(guan) 於(yu) 公共基礎設施準則製定和實施經驗,2015年,我們(men) 設立專(zhuan) 項課題對公共基礎設施會(hui) 計進行了研究,為(wei) 製定政府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奠定了理論基礎。2016年上半年,我們(men) 會(hui) 同財政部部內(nei) 相關(guan) 司局,先後赴交通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和國家物資儲(chu) 備局、國家糧食局等部門和單位進行了實地調研,充分了解了我國各類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財務管理和會(hui) 計核算現狀,為(wei) 製定兩(liang) 個(ge) 準則奠定了實務基礎。

  二是組織專(zhuan) 家研討並起草準則初稿。在全麵梳理我國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管理和核算現狀後,2016年第二季度,我們(men) 與(yu) 國內(nei) 有關(guan) 高校、行政事業(ye) 單位的專(zhuan) 家、學者就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會(hui) 計問題進行了多輪研討,結合前期研究和調研情況,梳理了兩(liang) 項準則製定的思路、內(nei) 容定位和關(guan) 鍵問題,在此基礎上分別形成了準則初稿。

  三是印發征求意見稿並廣泛征求意見。2016年第三季度,我們(men) 在係統梳理、提煉前期研究和調研資料的基礎上,對兩(liang) 項準則草稿進行了反複修改,在司內(nei) 各單位充分討論和征求外部專(zhuan) 家意見後做了進一步完善,形成了準則征求意見稿。2016年9月和12月,我們(men) 先後印發了《關(guan) 於(yu) 征求<政府會(hui) 計準則第XX號——公共基礎設施(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hui) 〔2016〕40號)和《關(guan) 於(yu) 征求<政府會(hui) 計準則第XX號——儲(chu) 備物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hui) 〔2016〕48號),麵向中央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征求意見,同時也向部內(nei) 相關(guan) 司局、政府會(hui) 計準則委員會(hui) 谘詢專(zhuan) 家征求意見。在兩(liang) 項準則征求意見階段,我們(men) 分別收到118份和91份書(shu) 麵反饋意見。反饋意見總體(ti) 上對兩(liang) 項準則征求意見稿表示讚同,有關(guan) 方麵也針對其中的具體(ti) 內(nei) 容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四是修改完善和送審發布。2017年以來,我們(men) 對兩(liang) 項準則反饋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梳理和分析,就其中合理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充分吸收,未吸收采納的重要內(nei) 容也與(yu) 相關(guan) 方麵進行了溝通。此外,我們(men) 於(yu) 2017年4月組織召開了座談會(hui) ,與(yu) 國家發展與(yu) 改革委員會(hui) 、民政部、水利部、國家食品醫藥監督管理局、國家糧食局、國家物資儲(chu) 備局等部委代表及學術界專(zhuan) 家代表就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修改中涉及的重大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在上述工作基礎上,經會(hui) 計司技術小組審核和司務會(hui) 審議並據此進一步修訂完善後,分別於(yu) 2017年3月和7月形成了兩(liang) 項準則送審稿。

  兩(liang) 項準則經部內(nei) 相關(guan) 司局會(hui) 簽後,分別於(yu) 2017年4月17日和7月28日由部領導簽發。

  問:兩(liang) 項準則規範的主要內(nei) 容和範圍是什麽(me) ?

  答:公共基礎設施準則所稱的公共基礎設施,是指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為(wei) 滿足社會(hui) 公共需求而控製的,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chan) :(1)是一個(ge) 有形資產(chan) 係統或網絡的組成部分;(2)具有特定用途;(3)一般不可移動。公共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如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交場站、路燈、廣場、公園綠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環衛、排水、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汙水處理、垃圾處理係統等)、交通基礎設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礎設施(大壩、堤防、水閘、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獨立於(yu) 公共基礎設施、不構成公共基礎設施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維護用房屋建築物、設備、車輛等,適用《政府會(hui) 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chan) 》。屬於(yu) 文物文化資產(chan) 的公共基礎設施,適用其他相關(guan) 政府會(hui) 計準則。采用政府和社會(hui) 資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和初始計量,適用其他相關(guan) 政府會(hui) 計準則。

  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所稱的政府儲(chu) 備物資,是指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為(wei) 滿足實施國家安全與(yu) 發展戰略、進行抗災救災、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製的,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chan) :(1)在應對可能發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時動用;(2)其購入、存儲(chu) 保管、更新(輪換)、動用等由政府及相關(guan) 部門發布的專(zhuan) 門管理製度規範。政府儲(chu) 備物資主要包括戰略及能源物資、搶險抗災救災物資、農(nong) 產(chan) 品、醫藥物資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資,通常情況下由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委托承儲(chu) 單位存儲(chu) 。企業(ye) 以及納入企業(ye) 財務管理體(ti) 係的事業(ye) 單位接受政府委托收儲(chu) 並按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核算的儲(chu) 備物資,不適用本準則。

  此外,由於(yu) 《基本準則》將企業(ye) 、軍(jun) 隊、已納入企業(ye) 財務管理體(ti) 係的單位和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hui) 計製度》的社會(hui) 團體(ti) 排除在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之外,因此,上述會(hui) 計主體(ti) 擁有或控製的公共基礎設施、儲(chu) 備物資不適用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應當按照各會(hui) 計主體(ti) 適用的相關(guan) 會(hui) 計準則製度進行核算。

  問:兩(liang) 項準則的創新主要體(ti) 現在哪些方麵?

  答:在我國現行行政事業(ye) 單位會(hui) 計準則製度中,除2013年修訂發布的《行政單位會(hui) 計製度》單獨設置了“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chu) 備物資”兩(liang) 個(ge) 會(hui) 計科目外,其他製度均未規範這兩(liang) 類資產(chan) 的會(hui) 計核算。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科學、全麵、係統地規範了兩(liang) 類資產(chan) 的會(hui) 計確認、計量和相關(guan) 信息的披露,主要創新體(ti) 現在以下方麵:

  一是科學界定了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概念。關(guan) 於(yu) 公共基礎設施的概念,目前在我國尚無公認的定義(yi) 。我們(men) 本著與(yu) 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chan) 相區別的原則,結合國內(nei) 政府公共基礎設施管理的現狀,在合理繼承《行政單位會(hui) 計製度》關(guan) 於(yu) 公共基礎設施定義(yi) 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國際公共部門會(hui) 計準則和有關(guan) 國家關(guan) 於(yu) 公共基礎設施特征的表述,對公共基礎設施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規定該資產(chan) 是指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為(wei) 滿足社會(hui) 公共需求而控製的有形資產(chan) ,且同時滿足以下特征:(1)是一個(ge) 有形資產(chan) 係統或網絡的組成部分;(2)具有特定用途;(3)一般不可移動。

  關(guan) 於(yu) 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概念,有關(guan)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分別從(cong) 不同角度對其進行了定義(yi) ,但是,尚缺乏能夠涵蓋各級各類部門所管理物資的統一的概念界定。在綜合考慮我國政府儲(chu) 備物資品種繁多、管理體(ti) 係複雜等現實情況基礎上,我們(men) 從(cong) 區別於(yu) 存貨的角度,對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突出強調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目的是為(wei) 了滿足特定公共需求,且同時滿足以下特征:(1)隻有在應對特定事件或情形時才能報經批準後動用;(2)其購入、存儲(chu) 保管、更新(輪換)、動用等由政府及相關(guan) 部門發布的專(zhuan) 門管理製度嚴(yan) 格規範。

  二是明確了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會(hui) 計確認主體(ti) 。《基本準則》將政府資產(chan) 界定為(wei) 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控製”的經濟資源,對於(yu) 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如何將“控製”一詞具體(ti) 化尤為(wei) 關(guan) 鍵。

  就政府公共基礎設施而言,其在建造、管理和維護等方麵往往涉及多個(ge) 部門,很多時候還涉及多個(ge) 政府級次,導致其會(hui) 計確認主體(ti) 也不十分明確。我們(men) 在課題研究基礎上,結合行政事業(ye) 單位國有資產(chan) 管理的最新動向,確立了“誰負責管理維護、誰入賬”的原則,即,在通常情況下,符合資產(chan) 確認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按規定對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予以確認。多個(ge) 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共同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對該資產(chan) 負有主要管理維護職責或者承擔後續主要支出責任的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予以確認。分為(wei) 多個(ge) 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分別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各個(ge) 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分別對其負責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相應部分予以確認。負有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施職責的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方式委托企業(ye) 或其他會(hui) 計主體(ti) 代為(wei) 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該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委托方予以確認。

  從(cong) 政府儲(chu) 備物資管理體(ti) 係來看,往往涉及多個(ge) 級層的部門、單位,從(cong) 職責分工角度包括行政管理部門和基層承儲(chu) 單位。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政府儲(chu) 備物資收儲(chu) 、存儲(chu) 保管、更新(輪換)、動用等的組織管理工作;基層承儲(chu) 單位根據行政管理部門指令進行具體(ti) 執行與(yu) 運作。大量調查研究結果表明,能夠實質上對政府儲(chu) 備物資實施“控製”的是其行政管理部門而非基層承儲(chu) 單位。因此,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規定對政府儲(chu) 備物資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為(wei) 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確認主體(ti) ,對政府儲(chu) 備物資不負有行政管理職責但接受委托負責執行其存儲(chu) 保管等工作的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應當將受托代儲(chu) 的政府儲(chu) 備物資作為(wei) 受托代理資產(chan) 核算。另外,由於(yu) 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行政管理職責”涉及收儲(chu) 計劃、更新(輪換)計劃、動用方案等的提出、擬定、審批等,而提出、擬定、審批職責有時存在由不同部門行使的情況,為(wei) 了進一步明確儲(chu) 備物資的會(hui) 計確認主體(ti) ,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充分考慮現行做法和實務可操作性,將會(hui) 計確認主體(ti) 限定為(wei) “提出或擬定收儲(chu) 計劃、更新(輪換)計劃、動用方案等”的主體(ti) 。

  三是係統規定了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計量要求。資產(chan) 的價(jia) 值計量是會(hui) 計核算的關(guan) 鍵環節,也是資產(chan) 管理的重要基礎。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在合理吸收現行《行政單位會(hui) 計製度》兩(liang) 個(ge) 會(hui) 計科目相關(guan) 規定的基礎上,對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要求進行了全麵係統地規定。關(guan) 於(yu) 公共基礎設施,在初始計量方麵,對自行建造、改擴建、接受無償(chang) 調入和無償(chang) 捐贈、外購等多種方式獲得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初始入賬成本進行了規定;在後續計量方麵,對於(yu) 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或攤銷的資產(chan) 範圍、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於(yu) 公共基礎設施無償(chang) 調出、對外捐贈、報廢或毀損等處置環節的會(hui) 計處理要求也做了原則性規定。關(guan) 於(yu) 政府儲(chu) 備物資,在初始計量方麵,規定了通過外購、委托加工、接受捐贈、無償(chang) 調入、盤盈等多種方式取得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計量要求;在後續計量方麵,規定了政府儲(chu) 備物資發出的計價(jia) 以及不同情形發出儲(chu) 備物資和儲(chu) 備物資報廢、毀損、盤虧(kui) 等情形的會(hui) 計處理要求。

  四是明確了存量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的會(hui) 計處理原則。考慮到目前實務中有大量的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沒有納入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的會(hui) 計核算,或者部分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按照其他資產(chan) 類別進行核算,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均在附則部分對存量資產(chan) 在本準則首次執行日的會(hui) 計處理原則進行了規定。具體(ti) 而言,對於(yu) 應當確認為(wei) 公共基礎設施(或政府儲(chu) 備物資)、但已經確認為(wei) 固定資產(chan) 、存貨或其他資產(chan) 類別的資產(chan) ,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應當在本準則首次執行日按該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重分類為(wei) 公共基礎設施(或政府儲(chu) 備物資);對於(yu) 應當確認但尚未入賬的存量公共基礎設施(或政府儲(chu) 備物資),政府會(hui) 計主體(ti) 應當在本準則首次執行日按照曆史成本/評估價(jia) 值/重置成本三個(ge) 層次依次判斷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

  此外,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和政府儲(chu) 備物資準則立足權責發生製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製和政府資產(chan) 管理需要,對兩(liang) 類資產(chan) 相關(guan) 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具體(ti) 要求。

  問:下一步在政府會(hui) 計準則體(ti) 係建設方麵還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按照《改革方案》要求,2018-2020年要基本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政府會(hui) 計準則體(ti) 係。下一步,我們(men) 將在已經發布的《基本準則》和6項政府會(hui) 計具體(ti) 準則以及1項應用指南基礎上,加快推進政府會(hui) 計準則製度製定進程,積極穩妥推進政府會(hui) 計準則製度實施。近期,我們(men) 將積極推進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盡快出台《政府會(hui) 計製度——行政事業(ye) 單位會(hui) 計科目和報表》。為(wei) 了使《改革方案》所確定的“政府預算會(hui) 計和財務會(hui) 計適度分離又相互銜接”的政府會(hui) 計核算模式落地,使《基本準則》和相關(guan) 具體(ti) 會(hui) 計準則得以有效實施,使得權責發生製政府財務報告編製真正基於(yu) 會(hui) 計核算數據,2015年以來,我們(men) 在繼承和有機整合現行行政單位、事業(ye) 單位和行業(ye) 事業(ye) 單位會(hui) 計製度基礎上,研究起草《政府會(hui) 計製度——行政事業(ye) 單位會(hui) 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政府單位會(hui) 計製度》),於(yu) 2016年8月印發了征求意見稿,並在2016年底組織開展了模式測試工作。今年上半年,我們(men) 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和建議對製度進行了多輪修改和完善,目前已經基本形成送審稿,力爭(zheng) 在年底之前印發。

  二是研究製定並適時出台新舊會(hui) 計製度銜接規定和有關(guan) 特殊行業(ye) 執行政府會(hui) 計準則製度的補充規定。為(wei) 了確保政府會(hui) 計準則製度有效實施,一方麵,我們(men) 在製定《政府單位會(hui) 計製度》的同時,分別行政單位、事業(ye) 單位和行業(ye) 事業(ye) 單位研究製定《政府單位會(hui) 計製度》與(yu) 原會(hui) 計製度的新舊銜接規定,確保新舊製度順利銜接過渡,這些銜接規定將在《政府單位會(hui) 計製度》出台後適時印發。另一方麵,考慮到《政府單位會(hui) 計製度》主要針對行政事業(ye) 單位的通用和共性業(ye) 務,未完全覆蓋部分行業(ye) 事業(ye) 單位的特殊業(ye) 務或特殊要求,因此,我們(men) 近期在對醫院、地勘單位、測繪單位、林業(ye) (苗圃)等行業(ye) 事業(ye) 單位實地調研基礎上,開始研究製定特殊行業(ye) 執行《政府單位會(hui) 計製度》的補充規定,擬在進一步征求相關(g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和單位意見後擇機印發。

  三是研究製定財務報表列報、或有負債(zhai) 等具體(ti) 會(hui) 計準則,根據需要製定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chu) 備物資等準則應用指南。

  四是開展對文物文化資產(chan) 、自然資源資產(chan) 和政府保障性住房等資產(chan) 的會(hui) 計問題研究。

  此外,我們(men) 還將采取多種形式對已經印發的政府會(hui) 計準則和後續出台的相關(guan) 準則製度進行宣傳(chuan) 和培訓,確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會(hui) 和相關(guan) 人員準確理解和把握新準則製度的內(nei) 涵和要求,做好新舊製度銜接,積極穩妥推進政府會(hui) 計準則體(ti) 係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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