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規範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有關問題解讀
發稿時間:2017-07-27 11:27:11 來源:文化部網站
1.《通知》起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麽(me) ?
答:近年來,特別是2015年、2016年,演出市場不時出現囤票捂票、與(yu) “黃牛”勾連炒票等問題,敗壞了行業(ye) 風氣和形象,嚴(yan) 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擾亂(luan) 了演出市場正常秩序。為(wei) 進一步規範演出票務市場,文化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製定並印發《通知》。《通知》堅持問題導向,對當前營業(ye) 性演出票務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一係列針對性、操作性很強的管理措施,以期進一步規範我國營業(ye) 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演出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2.對營業(ye) 性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實施資質管理的依據是什麽(me) ?
答:《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演出經紀機構從(cong) 事營業(ye) 性演出經營活動需要取得文化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從(cong) 事下列活動的經營單位:(一)演出組織、製作、營銷等經營活動;(二)演出居間、代理、行紀等經紀活動;(三)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營業(ye) 性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涉及從(cong) 事演出營銷等經營活動,應當作為(wei) 演出經紀機構納入管理,特別是近年來演出票務市場出現炒作等一係列問題後,更需要加強監管。2011年,文化部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演出市場有關(guan) 問題管理的通知》已要求演出票務經營應當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guan) 於(yu) 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規定,取得營業(ye) 性演出許可證。
3.《通知》對控製捂票囤票炒票等有哪些具體(ti) 措施?
答:文化部一方麵依據法規和職責,對演出舉(ju) 辦單位和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做出具體(ti) 要求,另一方麵也積極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門對倒賣門票、虛假宣傳(chuan) 進行查處。一是將作為(wei) “黃牛票”重要銷售渠道的互聯網平台納入管理視線並要求落實平台責任;二是要求演出舉(ju) 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按規定明碼標價(jia) ,不得在標價(jia) 之外加價(jia) 銷售,不得對演出內(nei) 容和票務銷售情況進行虛假宣傳(chuan) 。三是要求70%以上的門票麵向公眾(zhong) 銷售。四是對重點演出實施特別管理措施。如對演出公司進行約談;鼓勵各地探索對重點營業(ye) 性演出門票銷售實行實名製管理;視情將演出舉(ju) 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列入文化市場警示名單或者黑名單予以信用警示或懲戒等。
4. 麵向市場公開銷售營業(ye) 性演出門票數量不得低於(yu) 總票數的70%的理由是什麽(me) ?
答:設置公開銷售營業(ye) 性演出門票最低數量,是為(wei) 了遏製個(ge) 別演出商通過非正規渠道將演出票打包出售給“黃牛”。之所以設置為(wei) 70%,是完全尊重行業(ye) 協會(hui) 、演出公司、票務公司的意見,一方麵營業(ye) 性演出有部分門票按慣例需要贈送給讚助商,除此之外還有工作票,所以無法保證將所有門票麵向公眾(zhong) 銷售;另一方麵為(wei) 公眾(zhong) 舉(ju) 辦的營業(ye) 性演出,應當保障公眾(zhong) 的利益,業(ye) 內(nei) 普遍認為(wei) 70%這個(ge) 比例相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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