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陌生人群治理
—— 中國法治進程中的一個新挑戰
發稿時間:2017-07-25 13:13:43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泮偉(wei) 江
大規模人群治理的一個(ge) 新內(nei) 涵
隨著社會(hui) 轉型和社會(hui) 流動向廣度和深度進發,中國逐漸進入大規模陌生人群治理的階段,這是理解和分析當代中國法治問題的基本現象。此種現象對中國的法治模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戰,並且更新了我們(men) 對法治問題的理解。這也是中國法理學有可能做出世界性貢獻的基礎,此前西方的人群治理都沒有如此大規模人群治理的經驗。這種大規模的陌生人群的治理,並不僅(jin) 僅(jin) 是指中國的城鎮化過程,以及大量農(nong) 村人口進入城市,形成工業(ye) 化時代的大規模人群的集中居住的模式,同時還具有更深遠的內(nei) 涵和意蘊。
隨著20世紀80年代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功,中國成功地解決(jue) 長期困擾中國人的溫飽問題。在溫飽問題沒有解決(jue) 的短缺經濟時代,大量的問題都聚焦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的物質文化需求的滿足與(yu) 經濟發展水平的製約問題,因此都可以通過經濟的發展得到解決(jue) 。但是當經濟基礎的製約被緩解後,當人民群眾(zhong) 最基本的物質文化需求被滿足後,人民群眾(zhong) 的需求就開始變得多元起來。需求的多元化帶來了利益的多元化問題,從(cong) 而給國家的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戰。也就是說,大規模人群治理的一個(ge) 新內(nei) 涵,就是人本身發生了變化,變得更加複雜和多元。
傳(chuan) 統的以社區內(nei) 部糾紛解決(jue) 為(wei) 核心的法律難以承擔這樣的功能
但這還不是中國大規模陌生人群治理問題的全部。大規模陌生人群治理的另外一個(ge) 維度是,對人際交往地理空間限製的根本性突破。
傳(chuan) 統中國法律治理的經驗,更多地偏向於(yu) 小規模人群治理,強調的是在小型熟悉人群之間糾紛的解決(jue) 。但大規模陌生人群的治理,向此種小型人群治理的法治經驗提出了許多新的挑戰。例如,傳(chuan) 統的法社會(hui) 學研究關(guan) 注農(nong) 村熟悉人群的糾紛解決(jue) 問題,強調的是法律規則的分散性與(yu) 差異性,即不同地區法律規則的地方性特征。但在大規模人群治理的社會(hui) 中,不同地區人群之間,通過市場經濟被更緊密地聯係起來。通過商品的使用和消費,我與(yu) 商品生產(chan) 者、銷售者、與(yu) 商品的生產(chan) 與(yu) 銷售相關(guan) 聯的保險公司、相關(guan) 商品質量的監控者、質量標準的製定者等等陌生人之間產(chan) 生的關(guan) 係,可能遠遠超越我居住社區的某個(ge) 或某些鄰居們(men) 。
我們(men) 可能與(yu) 居住在同一社區的鄰居們(men) 永遠不發生實質性的關(guan) 係,也絲(si) 毫不關(guan) 心他們(men) 是如何生活的,他們(men) 的喜好與(yu) 道德的傾(qing) 向,但我們(men) 會(hui) 關(guan) 心我們(men) 使用和消費的商品的質量是否達標,是否隱藏著潛在的安全風險。傳(chuan) 統的以社區內(nei) 部糾紛解決(jue) 為(wei) 核心的法律難以承擔這樣的功能。這需要一種全新的,具備體(ti) 係性特征的法律來承擔此種功能。就此而言,法律係統構成了我們(men) 所生活的“社會(hui) 世界”的基礎架構之一。
通過經濟改革和全國性的統一市場的形成,以及交通、通訊、互聯網等各種基礎設施的架構,我們(men) 已經生活在一個(ge) 超大規模的陌生人社會(hui) 中。我們(men) 的身體(ti) 雖然局限於(yu) 某個(ge) 具體(ti) 的時空之中,但這些全國性甚至全球性的交通、通訊、互聯網等基礎設施,已經將我們(men) 相互連接起來,並且相互之間形成某種抽象的、肉眼不可見,但對我們(men) 的生活的影響卻日益增強的相互關(guan) 係。
法律必須在“糾紛解決(jue) ”的功能之外,承擔起全新的功能
此種關(guan) 係的協調必然對法律的功能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從(cong) 而要求我們(men) 發展出一種全新的法律觀念。因此,法律必須在“糾紛解決(jue) ”的功能之外,承擔起全新的功能。此種全新的功能就是遠程陌生人相互信任機製的建立。在此情況下,熟人社會(hui) 中個(ge) 人之間的人格信任機製,必須升級為(wei) 陌生人社會(hui) 中個(ge) 人對法律係統等抽象大型基礎設施的信任。隻有這種抽象信任的關(guan) 係建立起來,遠程的、抽象的陌生人之間才能夠建立起正常的交往關(guan) 係。例如,盡管某個(ge) 具體(ti) 的個(ge) 人做了有損信任關(guan) 係的事情,對我造成了傷(shang) 害,但隻要我對法律係統的信任沒有被損害,我就可能繼續維持原先的行動預期不變,維持原先的各種安排與(yu) 計劃不變。因為(wei) ,出於(yu) 對法律係統的信任,我傾(qing) 向於(yu) 認定此人的行動是個(ge) 別現象和例外事件,在多數情況下,由於(yu) 法律係統正常發揮功能,我依靠法律係統所建立的各種合法預期仍然是值得堅持的。在此基礎上,具有充分自主性的,並且相互不透明的大規模陌生個(ge) 體(ti) 之間就有可能形成穩定的生活秩序。
為(wei) 了承擔和實現這種功能,法律係統內(nei) 部必須建立起某種程度的體(ti) 係性和穩定性。法律的地方性因此變成了法律的第二位的特征,而法律的體(ti) 係性,反而構成了法律的首要特征。這並不是說法律的地方性就不重要了。而是說,地方性必須在尊重體(ti) 係性的前提下,才是有意義(yi) 的。
(作者為(wei) 北航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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