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關於修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決定
發稿時間:2017-07-19 12:02:42 來源:人民日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要求,嚴(yan) 肅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淨化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態,加強黨(dang) 內(nei) 監督,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dang) 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實行巡視製度,建立專(zhuan) 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nei) 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ye) 單位黨(dang) 組織全麵巡視。
中央有關(guan) 部委、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可以實行巡視製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dang) 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黨(dang) 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hui) 建立巡察製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dang) 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dang) 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ti) 責任。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dang) 章,依規治黨(dang) ,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dang) 的領導、加強黨(dang) 的建設、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確保黨(dang) 始終成為(we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zhong) 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黨(dang) 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dang)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書(shu) 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dang) 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wei) 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中央有關(guan) 部委,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門黨(dang) 組(黨(dang) 委)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和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有關(guan) 決(jue) 議、決(jue) 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guan) 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dang) 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wei) 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wei) 黨(dang) 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chuan) 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jue) 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製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dang) 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jue) 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guan) 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dang) 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zhuan) 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製,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dang) 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dang)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yu) 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dang) 的紀律,嚴(yan) 守黨(dang) 的秘密;
(四)熟悉黨(dang) 務工作和相關(guan) 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ti) 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yan) 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cong) 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nei) 容
第十三條 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和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黨(dang) 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dang) 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dang) 委和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黨(dang) 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guan) 部委、人民團體(ti) 黨(dang) 組(黨(dang) 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ye) 、金融企業(ye) 、事業(ye) 單位黨(dang) 委(黨(dang) 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dang) 委和人大常委會(hui) 、政府、政協黨(dang) 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dang) 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ti) 黨(dang) 組(黨(dang) 委、黨(dang) 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ye) 、事業(ye) 單位黨(dang) 委(黨(dang) 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遵守黨(dang) 的紀律,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dang) 的領導弱化、黨(dang) 的建設缺失、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不力,黨(dang) 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dang) 治黨(dang) 寬鬆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dang) 營私、團團夥(huo) 夥(huo) 、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汙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qin) 、跑官要官、買(mai) 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zhuan) 行、軟弱渙散、嚴(yan) 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zhong) 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享樂(le) 主義(yi) 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dang) 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dang) 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ye) 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zhuan) 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七條 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dang) 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guan) 部門的專(zhuan) 題匯報;
(二)與(yu) 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zhong) 進行個(ge) 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guan) 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guan) 文件、檔案、會(hui) 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hui) ;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guan) 會(hui) 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zhuan) 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guan) 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dang) 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dang) 組織開展工作,不幹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 巡視組應當嚴(yan) 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書(shu) 記報告。
第二十條 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dang) 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ti) 問題線索,移交有關(guan) 紀律檢查機關(guan) 或者政法機關(guan) 處理;對群眾(zhong) 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jue) 的問題,向被巡視黨(dang) 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guan) 、政法機關(guan) 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guan) 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dang) 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dang) 風廉政建設等方麵存在的普遍性、傾(qing) 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zhuan) 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dang) 組織決(jue) 定。
第二十五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dang) 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guan) 情況匯報,研究並決(jue) 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 經派出巡視組的黨(dang) 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guan) 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guan) 情況通報同級黨(dang) 委和政府有關(guan) 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 被巡視黨(dang) 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yu) 2個(ge) 月內(nei) 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為(wei) 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dang) 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jue) 定後,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麵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guan) 紀律檢查機關(guan) ;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製、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麵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guan) 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guan) 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有關(guan) 紀律檢查機關(guan) 、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yu) 3個(ge) 月內(nei) 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dang) 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wei) 幹部考核評價(jia) 、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hui) 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dang) 組織有關(guan) 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二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dang) 員、幹部和人民群眾(zhong) 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yu) 責任
第三十三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dang) 組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yan) 重問題的,依據有關(guan) 規定追究相關(guan) 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guan) 、審計機關(guan) 、政法機關(guan) 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guan) 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依據有關(guan) 規定追究相關(guan) 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yan) 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wei) 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wei) 的。
第三十六條 被巡視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dang) 員有義(yi) 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七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guan) 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guan) 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guan) 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zhong) 進行打擊、報複、陷害的;
(六)其他幹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群眾(zhong) 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wei) 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guan) 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製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dang) 組織實行巡視製度的規定,由中央軍(jun) 委參照本條例製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委會(hui) 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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